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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849W/2016-00010
主 题 分 类
国防建设
发 布 机 构
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成 文 日 期
2016-01-18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人防发〔2016〕8号
名 称
关于印发《陕西省人防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人防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 陕人防发〔2016〕8号 )

各设区市人防办、杨凌示范区人防办、韩城市人防办:


    现将《陕西省人防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陕西省人防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人防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公务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本规范的第一责任人。

  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人防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条 经初步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其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表示谢意;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

    第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一着装,穿着整齐,保持工作服的整洁;

  (二)人防胸牌标志佩戴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处;

  (三)穿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

  (四)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工作服,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上翻衣领;

  (五)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披散长发,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夸张的饰物。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执法工作服及人防胸牌,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证件及胸牌应当上交。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态度和蔼。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东西,不得勾肩搭背、嬉笑打闹。不得推搡或手指当事人,不得与当事人有肢体冲突。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接听举报电话或者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向对方说明理由。解答问题、办理咨询时应当符合政策法规,对于不清楚的问题不得随意发表意见,并做好电话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或者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应当清晰、准确、得体地表达执法检查或其他意图:

  (一)亮明身份时:我们是×××(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做完笔录时:请您看一下记录,如属实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三)回答咨询时: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单位)反映(或申诉),我们可以告诉您×××(单位)的地址和电话。

  (四)执法过程中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我们愿意接受监督。

  (五)告知权利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您对行政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结束执法时:谢谢您的配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条 调查、办案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调查内容、案情及被调查人隐私或单位商业秘密等相关情况。及时对书证、物证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除办理案件外,执法人员不得动用被暂扣或者作为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时限要求,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越权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其他消费性活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被管理单位兼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

(二)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八条 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