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
现将《陕西省省级旅游规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10月16日
陕西省省级旅游规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旅游规划资金的管理,适应新时期旅游产业发展需要,积极发挥省级旅游规划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陕西省旅游条例》《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旅游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旅游规划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级旅游规划资金的安排原则是“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通过省级旅游规划资金的导向性投入,有效促进旅游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级旅游规划资金主要对以下项目给予补助:
(一)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包括全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五年计划、省内区域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一带一路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扶贫规划;红色旅游发展纲要等。
(二)市、县(市、区)旅游发展规划:包括市、县(市、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五年计划、专项规划等;旅游扶贫规划;红色旅游发展纲要等。
(三)重点旅游景区规划:高A级旅游景区发展规划、项目策划等。
(四)旅游扶贫规划:包括乡村旅游示范村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
(五)旅游新业态项目规划:包括自驾车旅居车旅游、温泉旅游、滑雪旅游、体育旅游、工业旅游、森林旅游、研学旅行、健康旅游、商业旅游、旅游演艺、民俗客栈等旅游产品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规划;旅游文化演艺、滑雪、温泉、乡村旅游及旅游名镇(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自驾车房车营地、智慧旅游等旅游专项规划。
(六)旅游创业创新项目规划:包括旅游各类示范区、旅游商品研发基地、乡村旅游创客基地、智慧旅游等建设项目。
第五条 各市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大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实际情况进行申报,保证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
第六条 省级旅游规划资金通过项目库申报,项目单位在报送纸质文件资料的同时要在规定日期内在项目库系统中申报。
(一)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省级旅游规划资金申报指南。
(二)县级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单位编制省级旅游规划资金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资料,联合行文上报市级旅游和财政部门。
(三)市级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同时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
(四)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后,由省财政厅下达省级旅游规划资金预算。
省级旅游规划资金要不断完善资金分配方式,逐步向因素法分配方式过渡。
第七条 项目申报内容:
(一)申请报告。市级旅游和财政部门联合向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报送省级旅游规划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各一份。报告要对本市省级旅游规划资金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对单个项目情况作简要说明。
(二)申报材料。每个申报项目还需报送资料表格、规划文本文件、绩效目标申报表、相关合同或协议等资料,具体以《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第八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照资金拨付管理规定和项目进展及时拨付资金,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市以及县(区)旅游部门按照项目计划,组织上报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并督导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完成后将规划编制情况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第十条 项目调整。对已下达省级旅游规划资金补助预算的旅游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同级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上一级旅游、财政部门(附更改项目申报财料),最终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改项目。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省级旅游规划资金及项目的管理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制。财政部门根据职能定位,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省级旅游规划资金及项目的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省级部门责任。
(一)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全省旅游业发展情况,商省财政厅研究提出省级旅游规划资金补助项目意见,并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规划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省级旅游规划资金补助预算,商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确定全省省级旅游规划资金补助项目,并及时下达省级旅游规划资金预算,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市、县级部门责任。
(一)市、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本地区省级旅游规划资金补助项目,汇总项目相关材料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规划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二)市、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下发的年度《旅游项目申报指南》,会同本级旅游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申请报告;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规划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以及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旅游部门要加强对省级旅游规划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省级旅游规划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挤占挪用,并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对规划项目开展情况和省级旅游规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资金到位不及时或使用效率不高的项目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项目单位有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省级旅游规划资金补助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强化审核主体责任,实现绩效目标全覆盖。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和问责,将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