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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62XD/2016-00052
主 题 分 类
税务
发 布 机 构
省财政厅
成 文 日 期
2016-06-22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财税〔2016〕12号
名 称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 陕财税〔2016〕12号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机构、省地税局直属机构,省管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现就我省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 增值税起征点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陕财办税〔2013〕15号)相应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2日

陕西省财政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