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杨凌示范区民族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现状,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按照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且在我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原则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本市(区)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原则上作为一个单位集体参加社会保障,个别以单位参保困难的人员也可以个人身份参保。
(二)自愿原则
在尊重宗教教义教规基础上,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我省统一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的城乡低保、基本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问题。
(三)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宗教教职人员应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保障办法
(一)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问题
1、宗教教职人员符合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应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2、在核定救助对象时,对脱离家庭独自生活1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按一户核算。由本人向户籍或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政策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二)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1、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宗教教职人员参加本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在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按照《陕西省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陕西省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对于城市符合“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人员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08〕58号)规定,在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资助其参加当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在宗教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 〔2009〕48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1、宗教教职人员原则上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别以单位参保困难的人员也可以个人身份参保。本人所属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农村地区的教职人员,也可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2、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中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原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47号)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财政补助及缴费问题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所在地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宗教教职人员可参加当地大额医疗,享受当地大额医疗有关待遇。
2、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所在地成年人的缴费标准和有关政策执行,其中各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个人缴费原则由宗教教职人员本人负担,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3、以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或60%作为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费,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费,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个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现行有关规定缴费,本人所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助。
4、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为单位,不受户籍限制整体参保,按所在试点县区规定的标准缴费和享受养老金待遇,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规定和标准执行,本人所在团体、场所和院校可对个人缴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办理程序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宗教教职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或本人所属团体、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农村五保供养的宗教教职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或本人所属团体、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和有关材料。收到证明和材料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村民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评议审核后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宗教教职人员所属团体、场所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与宗教教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掌握、通报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相关情况。
2、拟办理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专职工作人员,由本人所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指定专人,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宗教教职人员证书、身份证、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医疗(养老)保险登记表(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审核)等相关证件,到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四、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宗教部门负责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及参加保险的宣传组织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医疗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要充分认识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各自的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保障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我省宗教界和谐稳定大局。
陕西省宗教事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卫生厅
二О一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