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管理。
第三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工程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要求备案。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备案的参数包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地震反应谱特征周期、场地类别。
第五条 建设工程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实行抗震设防要求分级备案。
省地震局是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工作。
市级及以上管理的建设工程,在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建设工程,在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跨区域建设工程在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备案采取书面备案和网上备案相结合的方式。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网上备案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申请时,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登记表;
2.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3.建设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申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的单位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和文件。
对应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同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
凡备案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不得审查。
第九条 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员密集型场所的建设工程,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当地地震小区划结果提高一档进行备案,地震反应谱特征周期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当地地震小区划结果备案。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或省上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进行备案。
第十条 凡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相关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至14个工作日)向建设单位出具《陕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确认书》,同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和下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在7个工作日内计算。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确认书有效期三年,自备案确认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原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仍需建设的项目,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已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建设内容或建设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抗震设防要求备案材料整理、归档和上报等管理工作。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度备案办理情况报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在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将本市上半年和上年度备案办理情况报省地震局。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建设工程备案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1.陕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登记表
2.关于下达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确认书的通
知
3.陕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管理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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