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各测绘资质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对2013年元月印发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5年9月28日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条例》、《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监督检查的计划制定、监督检验、结果处理等,应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包括全省测绘资质单位完成的、以及省外测绘资质单位在陕西省区域内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第四条 成果质量监督检查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实施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和重大测绘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测绘资质单位应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管理,完善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和责任制度,并对其完成的成果质量负责。
第六条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制定
第七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全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实施。
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制定相应的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抄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后实施。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测绘资质单位成果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3年不少于一次检查,且不应对同一单位的同一批成果进行重复检查。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成果不定期开展专项质量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督检查只针对已经项目主管单位或甲方竣工验收的成果。对于重大的、分阶段或分项目进行的测绘工程,如主管单位或甲方进行了阶段或分项目成果验收,也可纳入检查范围。
第十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四)相应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必要时可查阅项目合同、付款证明等;
(七)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其运行状况;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其支出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经费预算或专项经费预算予以支持,专款专用。
第三章 成果检验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中的成果检验工作由实施监督检查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实施。
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也可组织在本省测绘资质单位的注册测绘师和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考核合格的质量检查员完成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建立全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专家库,参与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的最终审定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受检单位,明确受检项目名称、检查内容和具体检查方式等。
第十五条 检验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履行保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
与受检单位或者受检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受检单位应配合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与抽检项目成果相关的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受检项目成果质量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应经法定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测绘资质单位在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工程中使用的软件、程序等,应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使用等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在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出具检验报告,并及时将检验报告交(寄)委托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注册测绘师和检查员完成的成果检验,检验结论经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结论书面通知受检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第二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专家库成员,对所有被检项目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书面异议报告等材料进行最终审定,形成年度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年度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并抄报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受检单位或成果用户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自监督检查结果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书面复检要求,复检事宜专项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复检证明检验结论不正确时,复检费用由前期承担成果检验的机构或组织承担,否则,由受检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受检单位,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受检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向下达整改通知书的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七条 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结论应在受检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予以公示,并记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作为测绘资质单位资质升级和申请测绘监理资质的测绘质量状况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省外测绘资质单位经监督检查判定为成果质量不合格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抄告其所在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因检验结论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行为通报所在单位,其检验业绩考核为不合格,并记入其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