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程序规定》已修订完成,并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22年1月27日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陕西省测绘条例》《陕西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陕西省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工作,并对各设区的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的核查、论证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在陕西省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申请拆迁下列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
(一)国家大地原点;
(二)国家绝对重力点;
(三)国家等级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
(四)基线检测场点;
(五)在全国测绘基准体系和测绘系统中具有关键作用的控制点。
第四条 申请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应当由申请拆迁的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拆迁申请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第五条 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接到拆迁申请后,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提出迁建方案,依法落实迁建费用,以书面形式转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并附相关材料。转报材料包括:
(一)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实地调查材料、迁建方案。
第六条 地理信息管理处承办人员收到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后,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 应当做出受理决定,填写《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受理通知书》(附件2),并通知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承办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除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其他转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要求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
(三)对属于第三条规定不得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填写《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七条 地理信息管理处在受理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后,依照审批权限,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地理信息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处理意见,报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人;
(二)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
(三)需要局内相关处(室)会签的,负责会签的处(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
(四)分管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可以对申请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认为确需进行专家论证评审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第九条 承办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审批文件的制作,并送达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抄送拆迁申请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专家论证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但应当告知拆迁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分管局领导提交申请延期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拆迁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准予拆迁的,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除和迁建工作,并通知拆迁申请单位及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三条 做出不准予拆迁审批决定的,应当在审批文件中说明理由,并告知拆迁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此前发布的有关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受理通知书
陕测拆受字()第 号
:
你单位关于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你单位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注: 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各存档一份。)
附件3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陕测拆退字()第 号
:
你单位关于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你单位的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况:
现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注: 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各存档一份。)
附件4
准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
陕测拆准字()第 号
:
你单位关于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在依法承担迁建费( )后,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注: 本通知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迁建单位各存档一份。)
附件5
不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
陕测拆不准字()第 号
:
你单位关于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该测量标志属下列情况:
不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注: 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审查机关各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