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保密检查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22年1月28日
(94-22〔2022〕5号)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测绘地理信息保密检查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规范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省局”)测绘地理信息保密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执法检查程序》《保密检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省局依法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以下简称“涉密测绘成果”)的生产、保管和利用单位遵守测绘地理信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以下简称“保密检查”),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省局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保密检查具体工作。
第四条 保密检查对象:
(一)测绘资质单位;
(二)申请领取涉密测绘成果的非测绘资质单位。
第五条 保密检查内容:
(一)保密管理机构与保密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三)涉密测绘成果日常管理使用情况;
(四)计算机等信息化设备管理、使用情况;
(五)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六)与测绘地理信息保密相关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六条 保密检查类型:
(一)年度例行检查;
(二)问题线索检查;
(三)其他专项检查;
第七条 保密检查应当依法履职、严格标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二章 检查准备
第八条 年度例行检查一般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检查单位比例不得低于检查对象总数20%。涉及测绘资质单位的保密检查应当与测绘资质、测绘成果质量等专项检查统筹开展。检查对象名单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上一年度申请涉密测绘成果数量大于100幅(个)的大宗用户和检查中存在严重失泄密隐患的单位,列入本年度例行检查对象名单。
第九条 接到举报、单位报告、有关部门移送或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系统发现等涉嫌违反测绘地理信息保密法律法规线索的,经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人同意后,依下列情形处置:
(一)注册地在省外的,移送当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注册地省内的(西安市除外),移送当地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三)注册地在西安市的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移送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注册地在西安市的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和涉密测绘成果申领单位,由地理信息管理处组织检查人员赴现场检查核实。
第十条 计划外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项的专项检查,应当经省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合法性审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开展。
第十一条 进行保密检查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向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并对执法检查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的工作设施、设备和场所等进行保密检查和核查取证的,应当使用必要的保密技术装备和软件。
用于保密检查和核查取证的装备或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和标准,并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通过。
第十三条 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地理信息管理处可依托局属相关单位建立保密技术检查队伍,负责保密检查技术辅助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较大范围的专项保密检查时,应当成立保密检查工作领导机构,进行专门部署、动员和培训,明确工作纪律要求等。
第十五条 保密检查前,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检查对象送达书面通知,告知检查的依据、内容、时间、要求等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实施检查的,应当在进入检查对象现场时送达书面检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七条 保密检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介绍检查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宣读检查前声明;
(二)听取检查对象相关工作情况汇报;
(三)查阅保密制度,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台账,借阅登记及审批记录,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等信息化设备台账,涉密人员保密培训记录,保密责任书等;
(四)实地检查档案室等保密设备设施配备情况;
(五)随机抽查部分已申领涉密测绘成果保管情况;
(六)根据检查对象部门业务情况,利用计算机终端保密检查软件抽检部分涉密计算机、非涉密计算机等;
(七)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
(八)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八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时,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合同、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记录情况;
(三)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扣押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测绘成果资料等,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核查取证。
第十九条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扣押等行政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向检查对象发出行政处置通知书,内容包括具体的违法行为、失泄密隐患情况、行政处置法律依据等。
第二十条 存储、处理、传递涉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及其网络与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断开网络连接,停止使用,并视情况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扣押相关设备,进行保密技术核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扣押的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做好标记和记录,拍摄现场的视频和照片,详细记录设备情况,包括责任人、设备型号、编号、原因等信息作为后期核查取证分析的基础。
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扣押的设备应当保持设备中存储信息的原始状态,不得对其进行改写、删除等操作。
第二十二条 需要向检查对象询问有关情况的,应当制作《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执法检查询问笔录》。
第二十三条 需要复制与检查内容相关的台账、记录和文件资料等,应当详细记录相关资料的内容、来源等信息,并填写测绘地理信息保密检查材料表,经检查对象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结束,检查人员应填写《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保密检查情况记录表》,于检查现场反馈,并由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确认。
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人员可当场向其通报检查结论。
第二十五条 检查对象现场未能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原件核验的,检查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现场未核验涉密测绘成果清单,督促其60日内完成涉密测绘成果的查找工作。
第四章 后续处置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填写《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保密检查情况报告表》,报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人。
对于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存在严重失泄密隐患的,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结束后,省局应当向检查对象出具《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保密检查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意见书》经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合法性审查后,报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七日内向检查对象送达。
《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论等。需要限期整改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 检查对象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一)保密管理机构不健全,保密责任未落实到位的;
(二)未建立保密管理制度或保密管理制度不规范的;
(三)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管理不规范的;
(四)涉密测绘成果衍生品未按规定确定密级的;
(五)保密设备、设施缺失的;
(六)涉密计算机等信息化设备管理不规范的;
(七)涉密测绘成果原件检查现场无法提供核验,且无合理理由的;
(八)涉密人员未经保密培训、签订保密责任书的;
(九)其他违反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程序性规定行为。
第二十九条 检查对象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立案处理。
(一)未对涉密测绘成果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
(二)未通过合法渠道获取涉密测绘成果的;
(三)擅自复制、转借(让)、买卖涉密测绘成果的;
(四)未按照保密规定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载体的;
(五)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载体丢失的;
(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及其网络未遵守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的;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存储、处理、传递涉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及其网络未遵守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的;
(二)存储、处理、传递涉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及其网络,与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的;
(三)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存储、处理、传递涉密测绘成果的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四)维修用于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未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的;
(五)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等未经安全技术处理,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检查对象涉嫌泄露涉密测绘成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第三十二条 检查对象应当按照整改通知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按期整改落实,并向省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确实无法按期整改完成的,由检查对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局同意后延长。
第三十三条 在收到检查对象书面整改报告后,省局应及时组织复核,并于复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出具复核意见。
对已落实整改要求的检查对象,应给出整改结论;对采取责令停止使用和登记保存等行政处置措施的,应当作出是否取消相关行政处置措施的决定;对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应当视情节立案查处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进一步整改要求。
整改情况的复核,省局可委托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
第三十四条 检查对象对检查意见、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省局提出。
省局应当在接到异议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向检查对象出具答复意见。
第三十五条 保密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及时整理有关工作材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年度例行保密检查结束后,地理信息管理处应将总体检查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有关整改和处理等情况予以公开,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透露检查工作信息的;
(二)私自留存、下载、复制检查对象的涉密信息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信息的;
(三)对检查对象的设施、设备改变或者添加与检查无关程序的;
(四)接受检查对象馈赠或者贿赂的;
(五)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测绘地理信息保密违法线索移送书
(陕)测执移〔20 〕 号
(受移送行政机关名称):
(线索发现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一案,经初步调查,该案(1、超出本机关职责范围;2、在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内,但超出本机关管辖权限;3、超出本机关地域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移送你单位进行查处。
附件:1.案件有关材料目录及材料
2.送达回证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年 月 日
附件4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开展测绘地理信息保密检查的通知
: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我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兹定于月日时(周)赴你单位,对你单位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进行检查,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检查程序
(一)介绍检查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宣读检查前声明
(二)听取检查对象相关工作情况汇报
(三)查阅保密制度,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台账,借阅登记及审批记录,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等信息化设备台账,涉密人员保密培训记录,保密责任书等
(四)实地检查档案室等保密设备设施配备情况
(五)随机抽查部分已申领涉密测绘成果保管情况
(六)根据检查对象部门业务情况,利用计算机终端保密检查软件抽检部分涉密计算机、非涉密计算机等
(七)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
(八)通报检查情况
资料目录清单
(一)保密机构、制度情况相关文件
(二)涉密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相关文件
(三)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台账,借阅登记、审批单等
(四)已申领涉密测绘成果
(五)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等信息化设备台账
(六)涉密人员保密培训教育记录
附件5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执法检查询问笔录
时 间:(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
地 点:(
询 问 人:(
被询问人:_____性别:______职务:______民族:______
身份证件: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
住址:(
与被检查人关系:(
问:我们是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证号。你对在场进行询问的人员有无需要申请回避的?
答:(
问:现就有关情况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如实回答。询问中,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答: y
Y
(可接附页)
[询问笔录逐页顶格,由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 页共 页
附件7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陕)测执保〔20 〕 号
:
因你单位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存在严重失泄密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下列物品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期间,维持其原有状态不得改变,不准使用、销售或转移。
登记保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登记保存地点:
登记保存方式: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附后。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年 月 日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证据查封(扣押)通知书
(陕)测执查〔20 〕 号
:
因你单位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存在严重失泄密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十九条,对你(单位)下列物品证据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间,维持其原有状态不得改变,不准使用、销售或转移。
查封(扣押)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查封(扣押)地点:
查封(扣押)方式: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附后。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年 月 日
编号:〔 〕号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等事项进行了执法检查。
检查结果如下
如对检查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三日内与我局联系。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收件人签名(盖章)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5
编号:〔 〕号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测绘地理信息保密检查整改通知书
:
为进一步规范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相关规定,年月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
1.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存在严重失泄密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为避免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现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1.
请你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局。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20 年3月31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16
编号:〔 〕 号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测绘地理信息保密检查约谈通知书
:
为进一步规范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和使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失泄密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相关规定,年月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和应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
1. 。
上述行为违反了《测绘法》第四十七条和《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存在严重失泄密隐患。
为保障我省地理信息安全,避免失泄密事件发生,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保密办公室主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等相关人员,于年月日至省局接受约谈。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17
编号:〔 〕 号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测绘地理信息保密检查复核意见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
等事项进行了复核检查。
复核结果如下
1.
如对复核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三日内与我局联系。
收件人签名(盖章)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