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级有关农口部门:
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改革要求,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发布的《陕西省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9〕3号)和《省级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67号)进行了归并和修订,形成了《陕西省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4日
陕西省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支持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意见》《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在规定时期内用于支持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公共及服务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机械化发展、渔业绿色发展、农业灾害防控救助等共同财政事权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财政事权匹配”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农业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研究提出年度农业专项资金各支出方向的具体支持环节、支出内容、支持标准,做好项目的征集、审核、实施方案制定或任务下达,指导、推动和监督资金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测算、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相关的区域规划编制,提出任务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或细化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推荐和资金分解,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公共及服务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机械化发展、渔业绿色发展、农业灾害防控救助、省级配套等方向,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产业帮扶支出。切块用于支持我省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发展脱贫产业。脱贫攻坚期后,根据相关支持贫困县政策规定执行。
(二)农业优势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千亿级奶山羊、千亿设施农业、千亿级苹果以及区域优势畜牧、种植业的种苗繁育引进,生产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技术推广等。
(三)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支出。主要用于引导和撬动社会金融资本支持产业园内农业生产设施、物质装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新产业及业态培育、一二三产业融合经营机制及模式创新等。原则上不得直接用于园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对企业进行直接补助。
(四)一村一品休闲农业支出。主要用于一村一品村镇主营产业链融合发展、产业集聚村镇“一村一品”提升发展、休闲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多功能拓展及农业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
(五)农业科技支出。主要用于粮食作物绿色高效增产技术研究,试验示范技术集成创新,农业重大科技研发、重点技术环节攻关、技术集成、成果转化、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农技人员培训等。
(六)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支出。主要用于耕地轮耕休作、土壤改良修复、农药残留治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及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等。
(七)农产品市场营销支出。主要用于全省优势主导特色农产品以及区域主导特色农产品公共品牌培育、营销展示、宣传推介等。
(八)渔业绿色发展支出。主要用于长江禁捕和渔业资源养护、水产健康养殖能力提升、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增养殖、冷水鱼养殖、标准化池塘养殖等渔业产业发展,水产品药物残留风险监测、水环境质量、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和渔业技术推广等。
(九)优势农产品贮藏设施建设支出。主要用于优势特色农产品预冷库、机械贮藏保鲜库、冷藏库等贮藏设施建设。
第七条 农业公共及服务保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商业化联合育种,新品种选育、加工、审定、试验,种子质量检验检测以及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转基因安全监管等。
(二)畜禽种质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以及群体数量骤减和濒危的省级保护品种、畜禽遗传资源调查与动态监测体系建设、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等。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支出。主要用于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可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优质农产品认证、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及推广等。
(四)农业执法支出。主要用于农业综合执法装备、罚没物资的处置、执法人员能力提升等。
(五)农业信息化支出。主要用于现代农业发展信息化体系建设的系统开发、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设备购置和人员技术培训等。
第八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化发展支出。主要用于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农产品加工关键环节技术应用推广、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及产业联盟创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创业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支出。主要用于能力建设、开展农业生产加工、产品营销、合作社规范管理等。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创业实训基地、田间学校和教学设备配备改善、师资队伍建设等。
(四)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培育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农产品产地加工、农业生产设施改造提升等。
第九条 农业机械化发展主要用于现代农业机械化装备及技术的研发、引进、应用、推广、示范,农机化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和农机安全免费管理等。
第十条 农业灾害防控救助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动物疫病防控支出。主要用于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病、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等严重危害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落实强制免疫、动物检疫、动物疫病监测、疫情处置等措施。
(二)农作物病虫害防控支出。主要用于以粮食作物为主的病虫害监测体系建设,病虫害调查、预警预报,重大病虫害应急防控、专业化防治,植物疫情防控。
(三)农业生产灾害救助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业自然灾害受灾地区和群众于购买灾害救助恢复生产所需的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剂、进排水设施设备等物资材料,开展农业生产及畜牧水产养殖设施、灾毁高标准农田修复,以及开展必要的救灾技术指导培训等方面。
第十一条 省级配套主要用于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配套支出,并按照中央相应资金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二条 农业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具体由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建造办公场所、改善办公条件、弥补经费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以及弥补公用经费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等。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分配
第十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相结合、以因素法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
因素法分配的支出,要选取“直接相关、客观量化”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准和权重系数,按统一政策和公式测算分配。
项目法分配的支出,要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具体项目从省级财政项目库中提取安排。
应急救灾、据实清算等不宜采取以上方式分配的农业专项资金,另行按照具体情况和相关精神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规范农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每年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后,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发展决策部署和年预算编制工作有关要求,研究提出当年农业专项资金各方向的分配方式、支持环节、支持标准、测算因素权重(入库项目)、资金需求测算情况、绩效目标和安排依据等,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及资料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对测算因素、权重和项目库入库项目审核后,根据资金需求的轻重缓急和当年财力情况,编制当年农业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预算草案一经批准,除省委、省政府新出台、调整重大决策部署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调整。安排依据不充分,测算因素、权重不清晰,没有项目不得编入预算。
第十七条 规范预算支出级次。每年在编制下一年预算时,省农业农村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将农业专项资金细化分解为省本级支出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属于省本级支出的,应明确具体单位和项目,项目应细化到支出内容,编入省级部门预算;属于对市县转移支付的,除应急救灾、据实清算支出外,其余资金应分解编列到具体市县。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专项资金中用于省本级的支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20日内批复下达;补助市县的农业专项资金预算,省农业农村厅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40日内提出实施方案和安排建议,省财政厅在批准预算后60日内审核下达。
应对突发性动物疫情、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及自然灾害等的,可根据需要随时下达预算。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农业专项资金支出,可分期下达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第十九条 按照因素法分配的,原则上省、市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区),由各县(区)财政、农业部门根据上级相关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遴选确定资金补助对象,编制实施方案,明确补助资金具体支出内容、补助方式、资金拨付程序等,并严格按照方案使用资金。
按照项目法分配的,市县财政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印发的项目计划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农业生产救助及突发应急方面支出,原则上根据各市县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的救灾申请,结合实际情况,资金切块下达各市县,由各市县据实统筹用于减灾救助方面。
第二十条 农业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市县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县级财政部门可在保障资金安全前提下,会同主管部门采取先行拨付部分项目启动资金、按进度拨付等方式,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结转结余的农业专项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财政厅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扣减机制。对超过规定时限、逾期3个月以上未下达预算的,省财政厅可根据逾期长短按照一定比例扣减预算;逾期6个月仍未下达的,扣减全额预算,扣减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门是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项目单位对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负有直接责任,应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节约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农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农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用于省本级支出的绩效目标在预算编制时明确;补助市县的农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时一并提出。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编制绩效自评报告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部门自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可进行再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分配挂钩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业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照《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可根据政策实施情况或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完善相关资金管理政策。
第三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9日。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遇到重大政策调整,适时修订。此前印发的《陕西省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9〕3号)、《省级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