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气象局、杨凌气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内设机构:
《陕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11月7日省局局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气象局
2016年11月9日
陕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据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在陕西省境内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陕西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本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工作。
陕西省气象学会具体负责本省防雷装置检测资格的认定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做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考试的相关制度由陕西省气象学会自行制定。
第五条 通过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考试的个人,由陕西省气象学会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信息。
第六条 陕西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每年6月和12月组织本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评审工作。所属员工取得陕西省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后,企事业单位可以依照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第七条 申请单位提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材料后,陕西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现场考核,并填写现场核查记录表和现场考核记录表。
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现场核查和现场考核结束后,陕西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评审程序按照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评审通过的,由陕西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发给陕西省气象局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评审不通过的,由陕西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陕西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名单、资质等级、信用信息等通过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自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每年5月份向陕西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依据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陕西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每年抽查10%数量的年度报告。抽查结果计入单位信用档案并公示。
第十二条 取得外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本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省关于防雷减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并遵守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定。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检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守法情况等通过网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和个人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