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教育与工作动态 第17期
来源: 陕西省扶贫办 发布时间: 2019-08-21 08:00
本期内容
●警钟长鸣●
陕西省纪委监委通报4起违规收送礼金典型问题
●政策解读●
常见职务犯罪解读|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工资不够花,“兼职”领高薪?不可以!
●工作动态●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召开综合监督单位联席会议认真贯彻落实派驻机构改革相关工作要求
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召开主题教育检视问题专题会议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主题教育认真开展督导调研
省扶贫办召开党组会议认真研究巡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省供销社党组召开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专题会议
●警钟长鸣●
陕西省纪委监委通报4起违规收送礼金典型问题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坚决整饬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礼金问题,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日前,陕西省纪委监委通报了4起违规收送礼金典型问题,分别是:
1.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原副主任陈肖坪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10年至2016年,陈肖坪担任咸阳市秦都区区长、区委书记并兼任咸阳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中秋、春节等节日,先后收受多名下属单位负责人所送礼金,共计现金625.9万元,购物卡2万元。陈肖坪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4月,陈肖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西安市政府原秘书长焦维发违规收受礼金、礼品问题。焦维发担任西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书记、市政府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多次收受多人所送礼金礼品。2013年至2016年春节,收受西安某企业负责人先后4次所送面值2000元的购物卡4张,合计8000元;2015年5月,收受某企业负责人给其持有的高尔夫球俱乐部消费卡预存的5万元;2015年,收受某企业负责人所送名人书法作品3幅;2017年5月,收受某企业负责人所送美元1万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先后3次分别收受青海某企业负责人所送53度飞天茅台酒一箱(6瓶)、中华烟10条、冬虫夏草2盒;2018年春节前,收受下属所送现金20万元;2018年,收受某企业负责人所送价值6000元的礼品2盒。焦维发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2月,焦维发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铜川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史敏违规收送礼金问题。1999年至2016年,史敏担任铜川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先后收受多名下属或服务对象所送礼金,共计26.3万元。2004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史敏均以拜年为由,先后10次送给铜川市委原书记冯新柱礼金共计10万元。史敏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4月,史敏受到开除党籍,取消其退休待遇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榆林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小明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06年至2018年,张小明担任佳县县长、佳县县委书记、榆林市水务局局长、市人社局局长等职务期间,收受多名下属及企业负责人等所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共计16.5万元、购物卡2万元和价值1.3545万元的黄金50克。张小明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3月,张小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4起典型案例,反映出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政治意识淡薄,纪律规矩缺失,对三令五申严禁收送礼金礼品的要求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受到严肃处理完全是咎由自取。
为巩固违规收送礼金专项整治取得的良好效果,省委正在全省持续开展违规收送礼金整治工作。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结合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把持续整治党员干部违规收送礼金礼品问题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要求,努力营造守纪律、讲规矩氛围,坚决刹住歪风邪气,弘扬新风正气,把纠“四风”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思想认识,真正从思想源头上祛除贪收礼金之念,以身作则、守牢底线,坚决兑现绝不违规收送礼金的承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固本培元,正心修身,自觉接受监督,严管家风家人,发挥“头雁效应”,以实际行动弘扬拒收不送的新风正气。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监督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将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对违规收送礼金礼品问题早提醒严防范、强监督严惩处。对不知敬畏、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逾规破纪、触碰底线的绝不迁就、绝不手软,坚决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从严执纪”的要求。同时,畅通监督举报和问题线索移送渠道,对违规收送礼金礼品问题,坚持“收送一起查”,对查处的违规收送礼金礼品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曝光,形成警示震慑,释放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来源:2019-08-14秦风网)
●政策解读●
常见职务犯罪解读|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而且,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行贿对象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本罪的行贿对象有:(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2)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5)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1.对“近亲属”的认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对“关系密切的人”的认定
一般认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是指特定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三、关于“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根据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四、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来源:2019-05-05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工资不够花,“兼职”领高薪?不可以!
“局里研究让我兼任中心负责人的,而且我只是事业编制的副科级干部,我这种情况不算违规吧?”
2018年12月,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建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朱士超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违规兼职取酬被淮安区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此,朱士超认为以自己的身份可以兼职取酬,受到处分感到非常“委屈”。
以朱士超的身份到底可不可以兼职取酬呢?当然不行!党规党纪对禁止兼职取酬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并明确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也明确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列为违纪行为,依照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处理。朱士超既是党员,又是区住建局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如此看来,其受到的处分一点也不“冤”。
那么,党员干部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只兼职不取酬可以吗?可以,但要符合有关规定。一些党员干部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后是可以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任职)的。这里所说的“有关规定”,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党纪法规,还包括党员干部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对兼职的规定。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有人可能要问,对党员干部兼职作出如此多的限制是不是过于苛刻?如此严格管理,其实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知道党员违反规定兼职,可能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一方面,党员违规兼职(取酬)使其可能利用职权谋私、权钱交易,导致腐败现象发生。比如,安徽省池州市商务局原局长许志华临退休前想到自己在职时,为一些商人在当地投资提供了不少帮助,从一线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后,他就向这些老板们主动提出到其公司“兼职”,2010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在许志华退居二线期间及正式退休后,在某两家公司开始了“兼职”生涯。许志华通过不任职、不坐班、不决策的“兼职”,领取了高额的“薪酬”,很显然,“兼职”只是许志华受贿的幌子。另一方面,党员违反规定兼职,参与经营活动,也会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经济秩序,妨碍改革和经济建设。2007年至2014年,江苏省委常委、秘书长赵少麟在充任其子赵晋实际控制的公司总顾问期间,伙同赵晋请托他人为其公司非法经营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并行贿价值人民币444.895万元的财物;帮助赵晋采用伪造对外贸易合同、虚构向境外支付费用手段骗取有关机关审批文件用于骗购外汇并汇至境外,共计美元4170万余元。最终赵少麟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
对党员干部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任职作出严格的规定,是为在源头上预防腐败筑起了一道闸门。党员干部既然选择为“官”,就应接受较之于一般人更为严格的约束;因为有“权”,就要为自己多上一道紧箍。那些梦想“权”“利”双收,成为“两栖干部”的党员还是早点醒醒吧。
(来源:2019年5月2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工作动态●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召开综合监督单位联席会议认真贯彻落实
派驻机构改革相关工作要求
8月1日,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召开综合监督单位联席会议,认真贯彻落实派驻机构改革相关工作要求。会议宣读了省纪委的任职通知,传达学习了省纪委《关于落实派驻机构调整后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纪委监委派驻省级部门纪检监察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精神,新调整到任同志做了表态发言,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丁东华同志就贯彻落实省纪委派驻机构改革相关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省供销合作总社组织人事部门、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同志和驻厅纪检监察组全体同志参加了会议。
丁东华同志强调,此次派驻机构改革是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监察体制改革和派驻机构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驻厅纪检监察组在这次改革中增加了编制、新设了机构、充实了力量,充分体现了省委省纪委对加强农业农村系统、扶贫系统、供销系统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全面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丁东华组长就认真贯彻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精神提出五点意见,一是要准确把握加强党的领导是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根本方向。此次派驻机构改革对派驻单位加强党的领导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进行了具体深化、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与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我们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和加强党对派驻机构的全面领导,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二是要深刻理解坚持政治监督的基本原则。派驻监督的本质是政治监督,我们必须深刻理解把握派驻纪检监察组作为政治机关的根本属性,准确把握派驻监督作为政治监督的职能定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监督的责任意识,准确把握监督重点,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三是要把提高监督全覆盖质量作为深化驻机构改革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集中力量、强化监督,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把政治监督摆在突出位置,督促被监督单位各级党组织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努力提高监督全覆盖的质量;四是要准确把握和有效行使监察权。此次派驻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监督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要深入加强学习,摸清监察对象底数,依法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五是要进一步加强审查调查工作。审查调查是最严格的监督,没有审查调查的监督就会失去刚性,要加强案件审查力度,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依纪依规进行处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到实处。
(省纪委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王希良供稿)
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召开主题教育
检视问题专题会议
8月9日,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黄思光主持召开厅党组主题教育检视问题专题会议,集中开展厅领导班子问题检视,研究解决思路。
会议传达了关于第一批主题教育单位开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精神、胡和平书记在省委常委班子主题教育调研交流和检视问题专题会上的讲话精神,在集体学习中央关于李平同志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情况通报精神基础上,由厅领导班子成员对照中央列出的8个专项整治、党章党规16个对照重点和省委明确的10类问题、省纪委“五查五看”要求,逐一查摆检视出的问题,互相提出帮助意见,细化完善问题清单,集体讨论修改厅领导班子问题检视与整改措施。
黄思光强调,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到位”的指示和省委胡和平书记“四个再提高”的要求,继续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进一步检视问题、剖析原因,深入推进专项整治,认真筹备专题民生生活会。要进一步对标中央专项整治、党章党规和省委要求,一一对照,归纳梳理,把问题查摆清楚,把原因剖析深刻,不断完善检视问题清单,提出对应的整改方向与措施,切实抓好整改落实。
黄思光强调,要持续抓好《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学习,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在政治上讲规矩有纪律,当政治上的明白人;在工作中讲规矩有纪律,做担当有为的人;在生活上讲规矩有纪律,做品德过硬的人,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全面从严治党,统筹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推进主题教育不断走向深入。
(来源:2019-08-09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坚持问题导向
结合主题教育认真开展督导调研
6月中旬到8月上旬,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由组长丁东华同志带队,对综合监督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供销合作总社今年上半年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以案促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和成效考核反馈问题整改等工作情况进行了督导调研。督导调研组听取了各综合监督部门班子和部分直属单位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了相关文件和资料,与各部门班子成员和直属单位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座谈交流或个别谈话,实地调研走访了部分直属单位。通过督导调研,结合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召开组务会认真分析研判,以书面形式向三家党组反馈问题15条,提出意见建议13条,要求认真研究落实并报结果。
在督导调研中,丁东华同志向各综合监督部门传达了今年上半年中省纪检监察工作有关精神和省委《关于深化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要求各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深化派驻机构改革,持续推进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综合研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建设,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净化政治生态;结合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有效推进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和成效考核反馈问题的整改进度,深化“以案促改”,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
(省纪委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延明生供稿)
省扶贫办召开党组会议认真研究
巡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8月13日,受省扶贫办党组书记王卫华委托,省扶贫办主任文引学主持召开省扶贫办党组会议,学习贯彻中央领导重要讲话批示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有关事项,安排近期重点工作。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近期有关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尽锐出战,贯彻精准方略,狠抓工作落实,认真做好脱贫攻坚各项工作。要按照常态化精准化系统化的要求,在持续做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成效考核反馈问题整改的同时,切实做好国家巡查指出问题整改工作,组织和督导各市县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做好问题排查,落实整改措施,夯实整改责任,加快整改进度,以问题整改促进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完成,以问题整改提升全省脱贫攻坚整体工作质量和水平。要大力总结宣传脱贫攻坚好典型好经验,深入搞好社会扶贫工作,切实用好爱心帮扶资金,凝聚各方力量助力脱贫攻坚。
(来源:2019-8-15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门户网站)
省供销社党组召开对照党章党规
找差距专题会议
为了推动党员领导干部主动检视自我、自觉修正错误,深入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向纵深发展,8月14日下午,省社党组召开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专题会议。
会上,省社党组书记、主任杨效宏带头围绕“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在理论学习、研讨交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三个对照”标准,进行个人检视剖析并作总结讲话。省社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庆、武静元、张乃卫先后对照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逐一作对照检查发言。
杨效宏指出,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是主题教育学习研讨和检视问题的重要内容,我们应继续开展问题排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整改责任,举一反三、建章立制,真正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杨效宏强调,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做到有安排、有要求、有部署、有成效。对于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要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教育引导,在生活、工作方面,严守八项规定,整顿思想作风,努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自由散漫、大而化之等问题。
会议由张乃卫同志主持。省社党组成员及各厅级干部,省社办公室、政治处、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省纪委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杨俊龙到会指导。(来源:2019-8-15陕西供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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