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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公示(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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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公示(第四批)

时间: 2025-05-12 17:17 来源: 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陕西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陕字﹝2022﹞113号)要求,相关整改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认真推进整改落实,目前,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整改的陕西各地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参差不齐问题、省水利厅牵头整改的一些地方违规开采地下水问题仍然频发、省水利厅牵头整改的渭河支流生态流量未能得到有效保障问题、省应急管理厅牵头整改的尾矿库监管不到位问题,已按整改方案要求完成整改,由验收单位组织进行了现场验收并出具了验收销号意见,验收销号意见已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验收销号意见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领导机制同意后,整改实施主体应当通过便于人民群众知晓的方式对外公示”的规定,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对上述4个整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对外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23日。欢迎广大社会群众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整改情况不实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电话:029-63916275   邮箱:sxhbdcb@163.com


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十八、国家和陕西省均要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应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联动,对超标排放汽车实施闭环管理。督察发现,陕西各地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参差不齐,相关技术要求流于形式。西安市部分重型燃气机动车三元催化系统不正常使用,国六燃气机动车三元催化器被拆除,甚至加装屏蔽器规避自检系统,车辆尾气后处理装置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整改落实情况:西安市按照《西安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成立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加强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监管,严查重型燃气机动车三元催化系统、尾气后处理装置不正常使用行为,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宝鸡市制定了《宝鸡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完成了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排查整治,强化监管信息互通共享,严查重型燃气机动车三元催化系统不正常使用行为,实现规范化运营。铜川市制定印发《铜川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依据整改方案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监管有关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按照方案不断健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推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规范化运营。咸阳市按照《咸阳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召开机动车排气检测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闭环管理等工作机制;制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成立联合检查组,严查重型燃气机动车三元催化系统、尾气后处理装置不正常使用行为,大力推进了超标复检车辆强制到M站维修,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渭南市制定印发《关于印发渭南市开展严厉打击拆卸重型燃气车后处理装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渭环督函〔2022〕94 号),成立渭南市严厉打击拆卸重型燃气车后处理装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全覆盖重实效,加强监管力度。开展排查,建立台账,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要求各区县加大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韩城市制定印发《韩城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按照方案不断健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长效监管机制,召开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会议,对各检测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要求各机构对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整改问题开展自查,并递交自查报告签订《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强化日常监管,推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规范化运营。杨凌示范区按照《杨凌示范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要求,建立以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整改责任主体,杨陵区委、区政府,示范区交通局、生态环境局配合整改的工作组织,制定印发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通知和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强化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成立联合工作组多次对2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实现了规范化运营。

二十一、黄河在陕西境内全长719公里,流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5%。督察发现,流域内水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突出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违规取水用水、水生态破坏等问题多发,水环境治理不到位。陕西省2015年就对地下水超采区整治提出明确要求,但一些地方违规开采地下水问题仍然频发。至督察进驻时,西安市禁采区、限采区目前仍有600余口机井,约30家工业企业无证取水。咸阳兴平市工业园区位于地下水超采区,园区19家企业均未取得取水许可,长期通过自备井违规取水。渭南韩城市海燕焦化、龙门煤化工公司未经许可私设自备井,违规开采地下水71万立方米。榆林市2020年地下水开采量超出控制目标1.57亿立方米。

整改落实情况:(一)2023年12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陕西省水利厅印发《陕西省地下水管控指标方案》。《陕西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已通过流域委和水规总院技术审查,纳入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

(二)在取用水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回头看”,重点对黄河流域违规开采地下水问题进行排查,建立清单台账,分两组开展地下水专项执法检查,以“一市一单”的方式向西安市和咸阳市反馈存在问题,督促加快整改任务落实,违规开采地下水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三)对3 市11县区及西咸新区5个新城暂停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坚决抑制不合理的新增用水需求,对2个取水项目不予许可,对3个不符合新增用水需求范围的取水项目不予受理。已编制完成陕西省地下水超采治理方案,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

(四)督导各地市加强企业自备井管理,在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中,按照整改类和退出类对自备水源项目进行整改提升。截止2023年11月15日,全省整改完成率达到100%,全面完成整改提升工作。

西安市:(一)对西安市禁采区、限采区29家无证取水工业企业及614眼机井,依法进行复核认定,建立问题台账613条,形成分类处置清单。

(二)对禁采区、限采区内29家工业企业中13家取水项目进行封停,其余16家取水项目暂时保留,依法补办取水许可手续;对614眼机井中的15眼机井进行封停,508眼机井暂时保留并依法补办取水许可手续,其余91眼持有取水许可证的自备井暂时保留。

(三)印发《西安市自备井封停实施方案》,对禁采区、限采区暂时保留的各类自备井(凉水井)做到自来水随到随封、应封尽封。对禁采区、限采区暂时保留的取用地热能的热水井和水源热泵井,严格控制取用水量,严格落实同层等量回灌措施,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对全市房屋建筑疏干排水和地铁施工降水等涉水项目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将疏干排水和施工降水纳入日常管理。

咸阳市:(一)依法对兴平市工业园区19家企业违法取用水行为进行了处罚;核定企业违法取水用水量,督促补缴水资源税费46.1685万元,关停13家企业自备井,补办取水许可手续17家。

(二)兴平西吴水厂于2023 年6月30日正式通水。13家企业地下水替换成地表水。启动实施中水回用项目,逐步替代部分使用地下水源的工业用水、城市清洁用水等,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兴平市中水综合利用项目1月2日正式进场开工。目前兴平中水利用综合项目工程已全部完成。

(三)强化水资源管理,结合西吴水厂通水进度,制定地表水源替代后自备井关闭范围和方案,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

榆林市:(一)2022年12月16日,《榆林市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已通过审查,榆林市人民政府已批复印发;2022年5月21日榆林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榆林市水资源刚性约束实施意见(2021-2025年)(榆政函[2022]62号),印发了《榆林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的通知》《榆林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榆林市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强化监管执法,持续加大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的查处力度,超采区内严禁新打水源井,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量。靖边县2022年累计封停水源井1005眼。

(二)《靖边县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2021-2025年)》《定边县取用水压减方案》《靖边县取用水压减方案》已完成, 《靖边县2023年超采区治理方案》《2023年定边县地下水资源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印发。靖边县2022年压减地下水762万立方米,2023年压减地下水量720 万立方米,累计压减水量1482万立方米。定边县2022 年压减地下水2088万立方米,2023年压减地下水量6000万立方米(包含3490万立方米微咸水),累计压减水量8088万立方米(包含3490万立方米微咸水), 两县压采任务已完成。靖边县对超采区2700眼水井全部安装计量设施,并实现了数据在线传输。

(三)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严格地下水取水审批,控制地下水取水总量,接近管控指标的限制新增地下取水,超出管控指标的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靖边县超采治理区严格执行暂停新增取水许可规定。全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只涉及定边县和靖边县,2022年定边县压减地下水2088万立方米,靖边县压减地下水762万立方米, 2022年全市累计完成压减水量2850万立方米;2023 年定边县压减地下水量6000万立方米(包含3490万立方米微咸水),靖边县压减地下水量720万立方米,2023年全市累计完成压减水量6720万立方米(包含3490万立方米微咸水),压采任务已完成。

韩城市:(一)对海燕焦化、龙门煤化工私设自备井违规取水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了立案查处,其中海燕焦化罚款3万元、补缴水资源税84.12万元、滞纳金7551.76 元;龙门煤化罚款70万元、补缴水资源税1434.88万元、滞纳金190.12万元。海燕焦化取水许可已完善到位,龙门煤化工申请增加取水量,2022年12月26日新的《取水许可证》已核发。海燕焦化、龙门煤化工所有取水口已全部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完成水平衡测试,海燕焦化、龙门煤化工取用水三级计量设施已安装到位。

(二)对全市5家焦化、7家煤化工行业取用水情况进行了排查,其中2家企业(中汇煤化、龙门煤化工)申请增加取水量,2022年12月23日韩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专家对两家企业召开水资源论证报告会,2022年12月26日龙门煤化工新的取水许可证已核发。对36家高耗水企业用水情况进行排查并纳入日常监管,对全市工业企业开展违规取用水开展排查整治,规范了取用水行为。

三十、省有关部门日常水量调度中,仅对渭河及5条支流提出生态流量要求,其他支流没有明确指标。渭河支流石川河流域内有35座水库,开发利用程度高,河道生态水被挤占,多处河道断流。其中桃曲坡水库通过引水枢纽工程,将上游来水“吃干榨净”,长期不泄放水量,只在汛期个别时段开闸泄洪,导致下游石川河主河道长年断流。该流域一些地方还违背生态规律,将修建景观工程作为河流整治内容,在河道干流修建30余座橡胶坝、拦水坝,河流连通性被打断,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咸阳市清河、泔河和冶峪河,宝鸡市千河流域等生态流量也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整改落实情况:(一)2022年完成延河、杏子河、达溪河、周河清润河、漏河、漆水河、沣河、韦水河、清河10条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印发相关市(区) 政府。2022年启动实施了黄河支流无定河、伊洛河水量统一调度管理。将无定河、伊洛河、灞河、石川河4 条河流生态流量管控纳入水量调度管理。2025年3月印发了《陕西省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黄河流域可供耗水量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调度计划》,把14条河流水量调度纳入统一管理。

(二)一是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纳入全国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我省共计11条。2021年发陕西省秃尾河、灞河、褒河3条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2023年印发陕西省渭河、北洛河、汉江3条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2024年印发陕西省嘉陵江、无定河、泾河、窟野河、伊洛河5条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完成了纳入全国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的11条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制定工作。二是2023年印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泄放条件。新建、改(扩)建、加固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按照水利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无节制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已建、在建的水利水电工程不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应根据条件,经科学论证,改进调度或增设必要的无节制的泄放设施”。三是先后印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地市江河流域及重大调水工程名录(第一批)的通知》《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地市江河流域及重大调水工程名录(第二批)的通知》《陕西省第一批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责任清单》《陕西省第二批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责任清单》,明确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和措施。四是2025年3月印发《2024年7月至2025年6 月陕西省黄河流域可供耗水量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调度计划》《陕西省汉江、嘉陵江流域2025年度水量调度计划》,进一步改进含全国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11条河流在内的调度计划,强化生态流量纳入水量调度统一管理。截至目前,水利部要求的我省重点11条河流所含75个重要河湖断面和水工程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纳入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管理,对270座不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水电站增设泄放设施并纳入在线监控平台实施管理。

(三)2024年1月22日,《陕西省石川河流域综合规划》(陕水发[2024]6号)印发实施。严格落实《石川河生态流量(水量)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确定的岔口断面下泄生态流量0.2立方米/秒。桃曲坡水库灌溉中心生态流量(水量)实时在线监测平台正常运行,桃曲坡水库坝后和石川河岔口断面生态流量持续稳定在0.2立方米/秒以上,实现生态流量目标“双保证”。铜川市龙潭水库大坝下游河道流量(水量)监测设施正常运行,龙潭水库大坝下泄平均流量持续稳定在0.08立方米/秒以上。泾惠渠灌溉中心针对西郊水库生态流量下泄实行统一调度,在泄流口安装雷达流量计,西郊水库向清河下泄生态流量持续稳定在0.12立方米/秒以上。

(四)一是铜川市境内石川河(沮河)及漆水河内10座拦水坝已全面拆除,恢复了河道原貌。强化5 座橡胶坝运行管理,保证了河道行洪安全。二是渭南市富平县拆除了石川河干流14座溢流坝,加强对河道日常巡查,定期清理淤泥和杂草,整平河床,清理影响行洪的高大树木260余棵。完善了《石川河橡胶坝汛期调度运行方案》,制定了《富平县石川河河道长效管控机制》,进一步强化运行管理。三是西安市阎良区拆除石川河河道内2座溢流坝、1座液压坝坝板、河道内人工岛4处、人工栈道3处、凉亭3座,移除了主行洪区人工栽植的高杆乔木,优化了河道治理方案,取消1座液压坝建设计划,强化1座橡胶坝、1座液压坝运行管理。

(五)咸阳市落实清河、泔河、冶峪河生态流量保障责任,在泔河、冶峪河、清河流域开展生态流量及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调研,编制完成《咸阳市泔河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和《咸阳市冶峪河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通过技术审查后经市政府同意并印发。配合省水利厅编制并落实《陕西省清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同时,咸阳市相关县区已在河道主要控制断面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确定崖底断面为河入泾河生态流量考核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0.094m3/s;枣园断面为冶峪河生态流量考核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0.062m3/s;同时确定杨家河水库、泔河水库、泔河二库、屯庄水库、黑松林水库生态流量下泄目标,逐段保障泔河、冶峪河生态流量。设置李家桥为清河生态流量管控断面。

(六)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王家崖水库完成生态流量下泄洞选址固定及整改建设任务,建立了专人负责制度,规范、完善了下泄生态流量工作台帐,每月开展2次以上生态流量巡察,在坝后、预留口处安装了生态流量自动监测及视频监控系统。确保下泄生态流量不少于2立方米/秒,千河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

三十七、省应急管理厅对尾矿库监管不到位,未按国家要求督促秦岭区域内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实施闭库,至督察进驻时秦岭区域还有64座尾矿库超期未闭库,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督察发现,位于秦岭区域的270座尾矿库中,有64座停用超过3年应闭库而未闭库。截至督察进驻时,商洛市停用超过3年的36座尾矿库,无一完成闭库治理,其中21座尚未启动闭库。

整改落实情况:(一)2023年7月底前,已编制完成54座尾矿库闭库整改方案和闭库工程设计,分年度推进整改落实;按照《陕西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履行尾矿库闭库销号程序。对暂不实施闭库的10座(商洛市9座、汉中市1座)尾矿库,通过提升改造等方式进行改造治理,提升了安全生产条件。

(二)已逐年逐库明确包保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巡检制度,加大安全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尾矿库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2022年12月底前,秦岭六市已分别完成所属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进一步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管。

(四)持续扎实开展尾矿库汛前检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强化日常监管,有效管控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

西安市:2022年12月底前完成2座停用3年以上尾矿库闭库治理销号。

宝鸡市:2022年12月底前完成1座停用3年以上尾矿库闭库治理销号。

渭南市:2022年12月底前完成1座、2023年12月底前完成2座停用3年以上尾矿库闭库治理销号。

汉中市:(一)2022年12月底前完成7座、2023年12月底前完成11座停用3年以上尾矿库闭库治理销号。

(二)2023年6月底前完成拟保留的1座尾矿库提升改造治理。

安康市:2023年12月底前完成1座、2024年12月底前完成2座停用3年以上尾矿库闭库治理销号。

商洛市:(一)2023年6月底前完成8座、2024年6月底前完成19座停用3年以上尾矿库闭库治理销号。

(二)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拟保留的4座尾矿库提升改造治理;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拟保留的5座尾矿库提升改造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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