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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
印发《陕西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职转小组发〔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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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
印发《陕西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职转小组发〔2015〕2号

时间: 2015-10-19 14:37 来源: 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已经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

2015年9月9日

陕西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及其日常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省、市、县三级政府应当建立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事项不得实施。

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目录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本级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公布本机关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内容。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许可项目应当纳入实施地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第四条 各级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设定依据、实施部门等要素。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布的本机关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承办单位、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流程图等要素。

第五条 各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是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编制、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公布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列入目录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

各级政府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网上公开工作。

各级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项目办理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设定。省人民政府原则上不新设行政许可项目,市、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立行政许可项目,切实防止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起草和修改全省性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政府有关起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同时征求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各级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应当以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公布。同时,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管理机构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许可项目增加、取消或者调整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化管理。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系统应当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网站对接联通,实现目录信息和许可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交换共享。

第八条 各级政府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在目录公布和调整后将本级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报上一级目录管理机构备案,上级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对目录内容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

第九条 法律、法规新设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在施行之前列入目录,并注明正式施行时间。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目录管理机构提出列入目录的意见,并明确行政许可项目的要素和内容。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核并列入目录管理。

第十条 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兼顾方便群众与基层的承接能力。对上级政府集中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在本级政府承接落实后,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目录管理机构和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确保承接到位,规范运行。

国务院集中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未明确实施层级的,由省目录管理机构征求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层级实施意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将应当由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交由下级行政许可机关实施,也不得实施明确由下级行政许可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十一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依法更新。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建议:

(一)上级政府依法予以取消或者调整的,或者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修改的;

(二)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三)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或者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四)涉及多部门、多环节许可且该许可职能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职能变更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下放管理层级的;

(六)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七)其他应当予以取消或者调整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取消或者调整目录中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向目录管理机构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并明确许可项目要素和内容。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做相应取消或者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依据为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程序提请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有关地方性法规未修改前,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取消或者调整。

第十三条  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目录管理机构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执行目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办理行政许可项目;

(二)是否及时调整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三)是否存在目录之外的许可行为;

(四)是否擅自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层级;

(五)是否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目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目录管理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投诉、举报。

各级目录管理机构、监察机关、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社会反映强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清理意见。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优化许可流程,规范许可行为。不得擅自增加行政许可项目、自行更改许可事项要素、增加审批环节或时限、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擅自增加行政许可项目、自行更改许可项目要素、增加许可环节或时限、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等问题,目录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其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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