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批)调整汇总表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 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 | 省交通 运输厅 | 修改证明 名称 | 原证明名称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
2 | 聘用单位出具的前一注册期内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 | 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 | 省交通 运输厅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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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省气象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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