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指定专门负责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对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咨询、投诉、意见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及时予以处理。
根据《条例》,医患双方可通过自愿协商、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向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条例》搭建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责任体系,是回应群众期盼、破解实践难题的关键举措,为构建互信共赢的医患关系筑牢了法治根基。”省人大代表李森说。(记者:王姿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