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
(202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来源: 陕西日报 发布时间: 2025-08-02 08:37
公 告
〔十四届〕第五十二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已于2025年7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为了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野生鸟类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本省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保护野生鸟类的相关法律法规,爱鸟护鸟。
二、野生鸟类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野生鸟类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野生鸟类保护工作负责,明确有关部门的野生鸟类保护职责,并将野生鸟类保护工作纳入林长制、河湖长制责任范围。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野生鸟类保护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海关、邮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野生鸟类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野生鸟类保护相关工作。
四、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和野生鸟类迁徙期间的迁徙通道,禁止猎捕野生鸟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并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上述野生鸟类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六、禁止非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鸟类及其制品。运输、携带、寄递国家、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七、禁止食用野生鸟类。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鸟类。
八、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鸟类。除法律明确列举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并公布禁止使用的其他猎捕工具和方法。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法保护修复野生鸟类栖息地及其迁徙通道。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公布各自辖区内野生鸟类的分布状况;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野生鸟类迁徙通道的范围。
禁止非法捡拾和掏取鸟蛋、破坏鸟巢、捕捉幼鸟、改变其原生境等干扰鸟类栖息、繁衍及迁徙的行为。
十、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县人民政府推进以秦岭、巴山、黄龙山、子午岭、陇山、白于山等区域内野生鸟类主要栖息地和候鸟迁徙通道为重点的森林草原保护修复。加强汉江、丹江、嘉陵江、黄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以及红碱淖等重要湿地的保护修复,保障栖息地生态用水需求,防治水污染,禁止非法侵占湿地、非法采砂捕捞等破坏湿地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对珍贵濒危野生鸟类主要栖息地和迁徙通道实施生态修复。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改善野生鸟类的生存环境,统筹生态保护和生产发展,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光伏、风电、围堰、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对涉及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迁徙通道产生影响的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推广使用声波、激光、风力等驱鸟装置或者友好型防鸟网。架设防鸟网后,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加强日常巡护,发现野生鸟类意外受困的,应当及时放归,或者移交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救护。省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防鸟网使用指南。
新建、改造城市公园、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带等,应当营造适宜野生鸟类生息繁衍的环境,优先种植本地原生植物,形成乔灌草多种生境,根据保护需要可以建立生态岛或者保育区,水体沿岸应当设计生态堤岸、缓坡浅滩等,种植湿生本土植物。
十二、坚持和推广以就地保护为主、异地保护为辅、野化放归扩群、科技攻关支撑、政府社会协同、人鸟和谐共生的朱鹮保护经验和做法,提升和保障野生鸟类分布区栖息地环境质量和连通性。
十三、支持规范利用野生鸟类资源,建立鸟类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开展生态观鸟旅游活动,开发鸟类IP形象和衍生文创产品,推动野生鸟类生态产业发展。
观赏、拍摄野生鸟类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野生鸟类繁殖期近距离拍摄巢穴或者幼鸟;
(二)在候鸟越冬地、迁徙停歇地和繁殖地随意进行投食和补饲;
(三)其他危害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个人鸟类饲养、交易活动。
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协同推动保护野生鸟类,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加强电商平台、社交网络和直播平台涉野生鸟类信息的监测监管,动态筛查清理违法信息。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惩处破坏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制定野生鸟类保护有关法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中明确野生鸟类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将野生鸟类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探索、推广野生鸟类致害补偿机制和野生鸟类致害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科学研究,推进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繁育和野化放归,扩大其野外种群,恢复历史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升收容救护能力。依法规范野生鸟类放生行为,防止对生态系统造成损害。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对鸟类流行性疾病制定具体防控措施。
十五、每年四月第二周为本省爱鸟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野生鸟类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爱鸟护鸟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野生鸟类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十六、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鸟类保护、科普教育、收容救护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破坏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渠道。
十七、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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