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联动 > 地市

【西安】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来源: 陕西日报 发布时间: 2025-05-22 06:23

●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非法载客

5月16日,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西安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事故,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科学规划、依法规范,疏堵结合、协同共治的原则。

《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与实物不一致,或者配备的蓄电池、控制器、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改装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改装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拆除电动自行车车速提示音装置;擅自加装遮阳(雨)伞、车篷、车厢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其他非法销售、加装、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规定》指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低速汽车等车辆,应当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申请登记注册,并悬挂相应机动车类型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车辆驾驶人应当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30日内未登记挂牌的,可以凭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来源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满30日未登记挂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规定》明确,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非法载客。禁止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消防车通道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邮政快递、即时配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配送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优化改进平台算法,加强对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悬挂规定号牌的车辆。(记者:李妮)

返回顶部
电脑端

陕ICP备1004160号 网站标志码6100000017

陕公网安备 61010200016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 029-63912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