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编制与实施置于核心位置,强调其作为监管依据的重要性。要求方案编制必须严格对标《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等最新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修复技术的先进性与措施的针对性。
《通知》明确规定县级主管部门需在矿业权人提交下一年度治理计划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30%工程预付款的审核支取。在验收环节,要求市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适用期验收,对“未开采、无变化”的矿山明确不再验收,减轻了企业和基层的负担。
《通知》在严格执行基金计提使用规定的基础上,引入更为灵活务实的暂缓提取机制。对于生产正常、基金账户余额足以覆盖未来三年治理费用的矿山,经申请和严格审核(县级审核、市级复核、省级备案)后,可暂缓提取下一年度基金。政策同时明确该机制不适用于三年内将闭坑的矿山,牢牢守住了闭坑治理的资金安全底线。
《通知》积极引导矿区生态修复与更高层面的发展战略相结合,鼓励矿山企业利用基金开展矿区内农用地集中连片整治和乡村生态修复,并要求在方案中增加相关可行性分析和具体措施章节。特别是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要求融入方案编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使得矿区修复成为国土空间优化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助推力。(记者:沈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