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案件移送不畅问题,《意见》明确健全案件双向移送机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规定时限内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对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则需及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便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从而实现“行政执法不缺位、刑事追究不遗漏”。
为实现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相辅相成,《意见》提出健全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协作中的职责分工,要求各方建立常态化联络、案件联合会商、信息互通共享等机制,强化联动,凝聚工作合力。
为确保行刑衔接工作依规有序开展,取得实效,《意见》提出构建“内部执法监督+法律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的多层次监督体系,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定期开展案件移送专项自查,确保执法行为合法、规范、公正;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对行政执法机关在行刑衔接过程中的执法程序、法律适用、行政裁量权行使等进行全方位审查;检察机关要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督促纠正,发现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开展立案监督。
“下一步,要强化统筹协调与督促指导,及时破解工作堵点,确保《意见》落地见效,以法治力量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说。(记者:陶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