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强调,对开挖深度超过区域地下水第一个稳定隔水层或年排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充分论证工程建设对地下水的影响,制定防止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并按规定落实备案制度。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年疏干排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制定疏干排水方案,每月末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利用量、地下水水位状况。
《通知》要求,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设备,并做好运行维护,建立健全取(排)水台账,同步布设地下水监测站,实时监测水位动态变化,水位水量监测计量数据应传输至相应管理平台;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应当科学制定疏干排水综合利用方案,合理选择保水施工工艺。
“各级政府是地下水保护管理责任主体,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大执法监督,形成工作合力,保障地下工程建设备案和疏干排水管理各项工作落地见效。要积极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增强全社会节约保护地下水的意识,营造依法治理地下水的良好社会氛围。”省河长办相关负责人说。(记者: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