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文波发布陕西省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有关情况
来源: 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07-05 09:18
2016年6月30日星期四10时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文波发布陕西省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有关情况。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有机会向大家介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衷心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信用建设所给予的关心、关注和大力支持。
《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即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此我向大家作一个简要介绍。
第一,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社会诚信建设摆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强调要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前不久,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了信用在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中的核心作用。
我省制定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将党和国家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细化到具体操作层面,首先加强和规范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失信问题进行有效治理,随后还将出台守信联合激励方面的政策措施,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促进“诚信陕西”建设。
第二,对违法失信实行“黑名单”管理,突出了失信惩戒的重点。近年来,一些行业领域违法失信问题屡禁不止,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办法》重点针对以下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黑名单”管理,加大整治力度:
一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生态环境等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贿赂、欠薪、传销、制假售假、非法集资、合同欺诈、预收资金逃逸、无证照经营、违约侵权、垄断经营、围标串标、拖欠债务、发布虚假广告、非法泄露信息、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重大交通违法等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不依法纳税、不执行法院判决、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为。
第三,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体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的范围越广,对失信者的惩罚越严厉,信用体系发挥的作用就越大。联合惩戒的核心在“联合”二字,没有协同联动,仅在某一个方面受到限制,失信者付出的代价就不够大,就不能产生足够的约束作用。因此,《办法》一方面要求各级行政、司法部门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另一方面鼓励各类社会组织、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参与,通过“黑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公开,将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变为由多个部门、多个单位在多个领域对失信主体共同实施惩戒,全方位提高违法失信成本。
在具体操作中,由省信用管理办公室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各行业、各领域的“黑名单”信息一旦形成,就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黑名单”系统汇集,并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只要是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无论该信息是哪一个部门或单位提供的,所有行政、司法部门都要按规定实施惩戒。
第四,惩戒措施详实具体,惩戒对象既有法人也包括自然人。《办法》不仅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失信主体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同时也对其他社会协同机构依法参与联合惩戒做出了制度安排。这些措施总体上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行政性惩戒措施,主要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加强对失信主体的日常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同时在评优评先、政策扶持、资金补助、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出入境、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录用公职人员等方面实施限制或禁止。
二是市场性惩戒措施,包括在信贷、担保、信用卡等金融服务及相关信用消费方面实施限制,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主体在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等高消费方面实施限制,在企业间建立合作关系方面实施限制等。
三是行业性惩戒措施,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比如限制吸收为会员单位等。
四是社会性惩戒措施,就是通过公开曝光,让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和惩戒。
第五、在强化失信惩戒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保护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设立事前告知和异议处理条款,避免信息失实和“误伤”等情况发生,一旦因错误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二是对失信主体留有信用修复的机会和空间,对已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主体,设定信息披露和联合惩戒期限,到期后移出“黑名单”系统,对有悔改意愿和实际表现的失信主体,可以根据情况缩短联合惩戒的期限。
目前,我省实施《办法》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全省统一的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已由省信用办建成,各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陆续出台,司法、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失信“黑名单”已经建立,省法院按照《办法》规定,率先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至信用平台,成为全省第一家“黑名单”信息共享单位。
近年来,省法院采取对失信被执行人全方位查控、限制其高消费、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等一系列措施,在解决执行难问题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与省信用办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享机制,每天实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累计已达到2.81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二是制定下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规范全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纳入条件、程序、曝光、惩戒等内容;三是加大惩戒力度,要求全省法院对违反限高令的被执行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截止6月20日,全省法院共对违反限高令的1671名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62人采取罚款措施,以拒执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40人,已判处8人;四是扩大对被执行人的曝光途径,给其形成巨大社会舆论压力,压缩其生存空间,促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截止6月20日,全省共有2615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了法定义务。
信用体系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惩戒只是手段,其目的是提升每个社会主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氛围和环境,让我们的生活更加轻松美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富有生机和活力。今后,信用将成为每一个社会主体最宝贵的财富,“守信用”这三个字的分量将越来越重,越来越有价值。
责任编辑:殷誉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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