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加快发展我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来源: 办公室   日期: 2013-12-30 16:01:05

陕咨字[2010]22

 

建议加快发展我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省委、省政府:

最近几年来,我省金融业在深化改革中进一步发展,在支持我省经济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但从城市与农村分开来看,城市金融业发展很快,农村金融业却发展滞后,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最近,我们就此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我们对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议报告于下:

一、农村金融服务长期缺失,制约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销农村基层金融网点,农民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日益凸现,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造成很大影响。突出的表现是:(1)农业贷款供给不足,农村资金外流严重。据2009年末统计,全省短期贷款项下农贷只有595亿元,仅占总额的7%,比2005年还下降1.7个百分点。不仅如此,金融机构还从农村大量“抽血”,将相当多的农村资金上存或转为非农贷款。据2008年末统计,全省仅县域大型银行和邮储银行从农村吸收存款占县域存款总额的70%,而提供给农村的贷款却只占35.3%,其余大部分流出了农村。(2)大量国有金融机构网点撤销,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缺失严重。近十年中,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就撤销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网点788个,全省平均3个乡镇才拥有一个国有银行机构网点。另外,目前全省还有118个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这在全国也是少有的。(3)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低,贷款门槛高。许多农民和中小企业的财务指标达不到现行申贷规定的要求,且手续繁琐、审贷时间长,贷款额度小,期限短。许多贷户只能求助于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

上述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我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缓慢,小额贷款公司和扶贫互助资金社亟待规范

近年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优惠政策,明确提出:“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央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一行三会”提出:“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和社会资金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通称“新三类”)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同时,财政也加大了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力度,仅中央财政今年支持的额度就比2007年增长6倍。这一切都为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的缺失带来了新的机遇。大量事实已经证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具有决策链条短、放贷速度快、经营机制活的优势,成为新时期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有效补充。但是我省“新三类”农村金融机构目前发展缓慢。国家银监会安排,全国三年(2009-2011年)内要设立1294家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027家、贷款公司10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1家)。到2009年末,全国已组建了230家,我省仅组建4家(均为村镇银行,后两类是零),仅占全国的1.7%,而宁夏这样的小省目前已组建30多家,是我省的7倍。

我省自20058月起,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目前已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90家,注册资本金62.5亿元,其中已正式开业运营的59家。但不少公司运作困难,主要原因:一是融资难。由于资本金有限又不能吸收存款,普遍面临着可持续发展的制约,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已无钱可贷。二是业务受到限制。比如单笔贷款额度的限制,跨区经营的限制,同城票据交换的限制等。三是专业人员不足。除聘请少量银行退休人员外,大多数职工未从事过信贷业务,缺乏风险意识,理财方式粗放。

农村扶贫互助资金社(有的称“协会”)虽然不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之列,但实际上发挥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某些作用,特别是有利于扶贫资金的滚动使用,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同样值得高度重视。但存在的问题是,它仅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合法的金融“身份证”。加之互助资金社可用资金总量偏少,主要靠省市拨付的有限的扶贫资金和社员入社的少量股金,缺少其他资金来源。

上述问题都急需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得力措施,帮助解决,加以完善。

三、加快发展我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几点建议

最近,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草案)》中明确要求,要把“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纳入“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之中。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仅是完善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体系的要求,更是我省发展现代农村经济和建设新农村的迫切需要。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调整规划,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新三类”金融机构。1)建议我省2011年底前除完成已列入规划的8个村镇银行机构的组建工作外,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每个贫困县至少先搞一个村镇银行,全省共建5070个,并在每个市至少试点一个贷款公司和三个农村资金互助社,使我省“新三类”金融机构达到100个左右。(2)建议由省金融办和省银监局牵头,与工商、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共同协商,就新机构选址、用地、补贴、税收、安保等出台优惠政策,促进农村“新三类”金融机构加快组建步伐。(3)采取发达与欠发达挂钩的办法,引导主发起人到欠发达地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规定凡到西安和关中设立机构的,同时也要到陕南陕北欠发达地区设立相应机构;欲到城市设立机构的,必须同时到农村也设立相应机构。(4)鼓励大中型银行参与发起设立农村“新三类”金融机构,并将其参与情况与其他市场准入事项挂钩。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取得明显成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其优先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可跨区域兼并重组,在网点布局调整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对风险可控的新业务实行备案制。同时,允许和鼓励我省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二)积极、稳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1)做出新规划,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达到250家,注册资本金达到200亿左右。(2)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的所得税、营业税的征收标准应与其他涉农金融机构一视同仁。(3)省内各大中型银行和农信社对小额贷款公司应给予积极支持,在融资利率、期限等方面予以优惠。(4)公司内部要建立管理严谨、制衡有效的治理模式和相应的内部控制和监督评级机制。(5)出台针对高管人员的管理办法,加大对公司业务主管人员的培训。(6)明确县政府主管部门作为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部门要按分工各负其责。

(三)进一步帮扶、完善、发展、搞好扶贫互助资金社。1)扶贫办、民政局、金融办、银监局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扶贫互助资金社的运行机制。扶贫资金互助社的主要任务,应是为本社入股的农户提供资金服务。采取小额、短期、联保的方式将资金借给发展生产资金短缺的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凡背离此原则的,应加以整顿,使之规范。(2)建议从各级财政扶持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切出一块进一步加大对扶贫互助资金社的支持。(3)允许支持以参社社员为主组建的专业协会,带动符合市场要求的种、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以增加会员收益。(4)建议赋予当地农村信用社承担支持帮助扶贫互助资金社规范发展的责任,为扶贫互助资金社提供资金、结算等方面的帮助;扶贫互助资金社应主动加强与农信社的联系与合作,在农信户开户,并接受其现金和柜台监督。

(四)积极鼓励和引导我省民间资本进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相关领域。要进一步制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的具体政策,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我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贷款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农村信用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五)大力推广“银保互动”等有效方式,为农村金融提供风险保障。将信贷与投保进行有效衔接,是目前解决农民“贷款难”的有效选择。目前我省保险公司和信用社联合试点的“安贷宝”,已累计为109万户的6901万元贷款提供了风险保障,使许多贷户不至于因意外事故陷入还贷危机。这种“银保互动”的模式应予大力推广。同时,通过增加财政贴息资金、增加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注入或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完善涉农贷款风险的补偿制度。

(六)采取适当的监管方式严格控制市场风险。“新三类”农村金融机构均应将融资范围限定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要严格制止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扶贫互助资金社吸收社会存款,更不允许其投资于房地产或其它高风险领域。

(七)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加快有序发展。鉴于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层次,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因此,建议在省政府主管金融的副省长统一领导下,由省金融办统一协调,负责推动此事。同时,应制定详细、可操作的发展规划。根据中央文件精神,根据金融管理当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的有关规定,根据相关部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等)的有关文件,结合陕西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业务竞争不充分等)提出“十二五”期间的发展规划,并将这一规划落实到有关地区和部门。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