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来信时间:
2020-03-12 22:57:32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疫情期间工资薪酬的相关信息!
过年期间的休假本应该是是截止1月31日(农历初六),因此调休假的二倍工资也就在初六结束,后面正常工资计算。但是由于全国疫情形式严峻,故而国务院党中央做出了延长假期并且高速免费的决定,从2月1日到2月9日继续休假并且高速公路免缴通行费。那么我想知道,在2月1日以后继续坚守工作岗位上班的人员,工资薪酬应该是如何计算呢?国务院或者我省地方政府是否有相应的措施文件?
静候佳音,万分感谢!
回答
回复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回复时间:
2020-03-16 10:53:25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对在春节延长假期间(即: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