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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