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1994年国家三部委发出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中附有《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教师和师范院校毕业生应达到二级或一级水平,语文科教师应略高于其他学科教师的水平”。如您还有疑问,请您致电陕西省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陕西省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中心)(电话:029-62396000)咨询。
省教育厅
2024-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