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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知识回答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省医疗保障局 2025-02-17
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2)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3)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4)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5)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省医疗保障局 2025-02-17
什么是重复参保现象?
重复参保现象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1)制度内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跨制度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3)跨统筹区重复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在医疗保险的不同统筹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省医疗保障局 2025-02-17
哪些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2)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省医疗保障局 2025-02-17
2000年临床医学中专生学历认证怎么办
您好!若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或补办学历证明,须准备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证书丢失可不提供); (3)就读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公函,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在校时间、所学专业、学制、毕业证号)并注明经办部门办公电话。(4)招生录取花名册(招生录取表)本人名字所在页,复印后加盖学校公章。(5)陕西省教育厅或陕西省教育委员会验印的毕业验印底册,专业所在页和本人名字所在页,复印后加盖学校公章。 (6)小二寸彩色蓝底照片一张(贴在学校开具的证明上并加盖学校公章)。请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到陕西省教育厅北楼103室(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陕西省学生就业与留学服务中心(电话:029-88668665)具体咨询办理。
省教育厅 2025-01-20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咨询
您好,各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安排以各市(区)教育局网站发布的认定和体检公告为准。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栏“各省份认定机构联系方式”可查询各认定机构具体联系方式。现场确认、资格审核、体检、证书发放等工作具体安排,以各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布为准。
省教育厅 2025-01-07
教资笔试报名可以开放补报机会吗
您好,根据《2025年上半年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公告》,网上报名时间为2025年1月7日10∶00至10日18∶00;网上考生信息审核时间为2025年1月7日10∶00至11日18∶00;网上缴费时间为2025年1月7日10∶00至12日24∶00。考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http://ntce.neea.edu.cn)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再办理。如您还有疑问,请您在工作日直接致电陕西省教育考试院029-85221726、85221751具体咨询。(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教育厅 2025-01-12
女教师流产后有产假吗
您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省教育厅 2025-02-07
非陕西省户籍退役士兵专升本考试
您好,根据《陕西省普通高校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免试对象为:1. 普通高职(专科)录取后及在校期间,从陕西省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的应届毕业生(含五年一贯制、“3+2”连读应届毕业生);2. 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后,从陕西省应征入伍,退役后两年内的往届毕业生(含五年一贯制、“3+2”连读毕业生)。如还有疑问,请您在工作日直接致电陕西省教育考试院029-85221726、85221751具体咨询。(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教育厅 2025-02-02
请问医疗器械的使用寿命,是按实际使用期限还按还标示的期限?
答:《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规定:“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是失效日期”等。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