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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货同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向购药单位提供: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等内容的凭证。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三条: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企业内部质检相关问题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六条: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如何查询药品经营许可信息及信用档案信息?
登陆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进入“政务服务—监管信息”,点击“药品许可信息查询”,即可查询药品许可相关信息及信用档案信息。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如何申请办理批发及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药品申报”在线提交相关资料,并经审查及现场检查,符合GSP及药品现代物流相关标准要求,方可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省级“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有哪些?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方式、改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推动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发展等方面。具体包括: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代化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建设、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现代流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农产品促销展示、农村农业公益宣传服务、经营服务业态创新发展建设、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省供销合作总社 2025-03-24
作为一家制造业企业,请问目前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制造业是近年来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的重点。2024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包括专项类、普惠性和区域性政策共31项,主要有:一是先进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扣除;二是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三是增值税留抵退税,制造业企业可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四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财政厅 2025-03-14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请问与之前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比,本次《办法》有哪些政策调整?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本次办法相对于之前改革试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政策调整:       一是完善税收制度。《办法》进一步界定了水资源税征收范围和对象;细化了纳税人取用水适用多个税额标准的申报纳税要求;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与资源税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将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由生产经营所在地调整为取水口所在地等。   二是扩大地方权限。《办法》适当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减征和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授权地方在确定具体税额时有更多调整空间;授权地方确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资源税核定方法和计征方式等。   三是健全征管机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同时,进一步健全了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配合机制,提高水资源税征管效率。   四是理顺价税关系。《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   
省财政厅 2025-03-14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纳税人如何办理优惠政策?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具体来说,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对于2024年12月1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均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省财政厅 2025-03-14
如何执行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答:矿产资源管理和规划、政策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源储量估算、评价,矿产资源统计和发布,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应当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9492-2020)和地热、矿泉水等现行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
省自然资源厅 2025-03-04
司法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林草局负责人就《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2025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0号国务院令,公布《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古树名木是极其珍贵的自然历史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等价值,被誉为“绿色的国宝”“有生命的文物”。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把古树名木保护好,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好,为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第二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普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共计508.19万株,分布在城市的有24.66万株,分布在乡村的有483.53万株。   但是,当前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违法采伐、移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时有发生,少数地方古树名木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要求不统一等,亟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建立完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为古树名木保护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科学保护,突出原地保护,聚焦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典型问题,压实保护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强化分级管理,针对不同树龄的古树名木,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规定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注重管养结合。三是统筹保护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在不破坏古树名木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展生态旅游、科学研究,实现保护与发展良性循环。四是注重文化传承,通过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合理发挥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   问:《条例》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责分工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一是全国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问:《条例》对古树名木分级分类和认定公布是怎样规定的?   《条例》规定,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条例》对树龄500年以上、300年以上不满500年、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分别实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考虑到部分城市实际,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古树实行提级保护;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实行整体保护。关于古树名木普查、认定和公布程序,《条例》规定,全国绿化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问:《条例》对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费用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养护义务,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生长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采取救治、复壮等措施。为调动日常养护责任人的积极性,《条例》规定,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问:《条例》对采伐和移植古树名木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除特殊紧急情形外,禁止采伐古树名木;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涉及采伐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接受事后监督。为规范古树名木移植,《条例》规定,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对于国家级、省级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且采取措施仍无法消除隐患,确需移植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人,《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问:《条例》对传承古树名木文化是怎么规定的?   古树名木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保护古树名木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为保障古树名木文化延绵不息,《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传承古树名木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为统筹古树名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条例》规定,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促进古树名木资源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   问:在强化保障和监督管理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古树名木保护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为强化古树名木保护投入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国家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为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激励约束;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可以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下一步,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加强学习宣传。通过举办培训班、专家解读、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周等方式,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解读,帮助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日常养护责任主体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掌握《条例》内容,确保《条例》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及时制定古树名木认定和分级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完善古树名木普查和鉴定、管护技术规范,指导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形成协调统一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体系。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将加强与公安部等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古树名木保护监督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把《条例》规定落到实处。   
省监狱管理局 2025-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