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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哪些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8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8
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有哪些?
相关单位和个人主要承担以下动物防疫相关责任:(1)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3)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5)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6)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7)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8)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10)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11)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责任。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8
畜禽养殖规模划定标准是多少?
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头、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蛋鸡存栏≥2000只、肉鸡存栏≥5000只或年出栏≥1万只。   畜禽养殖户: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50头、奶牛存栏≥5头、肉牛年出栏≥10头、蛋鸡/鸭/鹅存栏≥500羽、肉鸡/鸭/鹅年出栏≥2000羽。   大型规模养殖场: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羽的养殖场。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8
《畜牧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畜牧法》。主要内容包括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等规定。   农业农村部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畜牧法》相配套的管理办法、条例、规程等。比如《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优良种畜登记规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8
为什么要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之、支部,并按期换届。”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应增加“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党的建设有关内容,从源头上确保社会组织管理的正确政治方向和鲜明价值导向
省民政厅 2024-09-27
未转入党员组织关系的是否需要参加党组织活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积极参加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活动。
省民政厅 2024-09-27
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会有什么影响?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增加党的建设相关指标的通知》的要求,对具备条件但未建立党组织或建立党组织但长年不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一律不得被评为4A及以上等级。  
省民政厅 2024-09-27
取缔社会组织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社会组织被取缔的原因主要是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其中还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
省民政厅 2024-09-27
关于省级社会组织名称冠以陕西、陕西省、三秦等区域性字样的有何规定?
省级社会组织冠以陕西或陕西省字样皆可,政策对此无明确规定。“三秦”可作为字号使用,应当列在社会组织主要业务范围之前。
省民政厅 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