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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内规定承包地根据家庭人口“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这种做法对吗?
不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9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怎么组织实施?
以土壤二普、国土三调、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工作形成的相关成果为基础,统筹现有工作平台、系统等资源,坚持摸清土壤质量与完善土壤类型相结合、土壤性状普查与土壤利用调查相结合、外业调查观测与内业测试化验相结合、土壤表层采样与重点剖面采集相结合、摸清土壤障碍因素与提出改良培肥措施相结合、政府主导与专业支撑相结合的“六结合”的方式方法。建立土壤三普统一工作平台,统一技术规程,编制土壤三普统一工作底图,统一规划布设外业调查采样点位,统一筛选测试化验专业机构,构建涵盖普查全过程统一质控体系。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是强化技术支撑。全国和各省土壤三普办公室组织开展技术规程制定、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成立专家指导组和技术工作组,负责重大技术疑难问题咨询、指导与技术把关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省级专家指导组和专业普查队伍体系,承担本区域的外业调查和采样等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在土壤三普培训上,除由全国各级土壤三普办委托的单位外,其他社会第三方的培训都与各地组织开展土壤三普无关。   三是强化经费保障。土壤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配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进度安排,统筹资金渠道经费支持土壤三普工作,纳入相应年度预算,并加强监督审计。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土壤普查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土壤三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6
土地经营权流转只要承包户户主同意可以吗?
不可以。承包方需征得户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后,才可以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9
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农村承包地管理中的职责分别有哪些?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3)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4)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5)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6)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7)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风险防范工作;(8)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9
如果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土地承包调解员或村民委员会、镇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9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置在哪里?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置在县农业农村局,周一至周五8:00—18:00上班。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9
农户变更土地承包信息、换领不动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需要缴纳费用吗?
不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所需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9
有群众讲经过两轮延包,一些家庭中存在“活人无地,死人有地”现象。这种说法对吗?
不对。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家庭人口数量只是一轮承包时确定承包面积的依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是农户,而不是户内个人。家庭承包经营提倡承包户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期内,因出生、婚姻等原因承包户新增人口且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然拥有户内承包地份额;因死亡、婚姻、担任公务员等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户内人口,户内承包地不变,户内其他共有产权人继续分享原承包地。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9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什么时间完成?
按照“一年试点、两年铺开、一年收尾”的时间安排进度有序开展。   2022年,启动土壤三普工作,完成技术规程制订、工作平台构建、外业采样点规划布设及培训宣传等工作,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若干个县开展全面试点。对重点区域开展盐碱地调查,完成全面盐碱地普查。   2023-202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开展普查,2024年底前完成全部外业采样和内业化验等工作,初步建成省级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   2025年,完成省级普查成果汇总、验收,初步建成国家级数据库、样品库,形成全国耕地质量报告和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等,汇总形成全国土壤普查各类成果。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6
户内有子女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把承包地收回吗?
不可以。对虽户籍迁出但仍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仍具备承包经营权资格,应保留迁出人口的承包地;对户籍迁出并因婚姻、考取公务员等原因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按照中央提倡的承包户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要求,承包期内,承包户内承包地由户内其他共有产权人继续享有。   
省农业农村厅 202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