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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发布时间:2025-09-02 来源信息:省农业农村厅 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
2025-09-02 省农业农村厅 农业、畜牧业、渔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死亡;(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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