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调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一) 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