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检举控告类事项;
(二)人大、政协、部队、法院、检察院等工作范畴的事项;
(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四)学术理论、商业广告、推销宣传;
(五)其他不宜作为人民建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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