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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发布时间:2024-04-18 来源信息:省农业农村厅 分类:其他
2024-04-18 省农业农村厅 其他
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主体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执行监督管理任务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1. 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2.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3.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4. 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5. 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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