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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18 来源信息:省农业农村厅 分类:其他
2024-04-18 省农业农村厅 其他
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携带病原微生物,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增加动物疫病流行传播的风险、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之规定,应当依照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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