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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局公告2021年第4号

陕西省林业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时间: 2023-04-19 14:48

《陕西省主要林木和草品种审定办法》已经2021年7月13日省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陕西省林业局
2021年8月10日

陕西省主要林木和草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和草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有效审定林木和草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从事主要林木和草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依法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主要草品种,是指依法确定的主要草种,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引种、驯化、整理,群体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相对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并作为生产资料在草种业生产、生态修复、国土绿化、草本药材种植、草牧业发展中应用的品种,包括育成品种、地方品种、野生驯化品种和国外引进品种。

第二章 林木和草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林木和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范围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主要林木和草品种审定工作。

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 审定委员会按照林草用途分别设立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和草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至少3名。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根据年度审定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临时委员。临时委员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30%。

第六条  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林木和草品种审定的组织及结论公布工作。主任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10名。

第七条 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委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宜继续履职者,由委员本人或者秘书处提出申请,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更换。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和草品种,可以申请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仅在本省范围内完成区域试验的,应当申请省级审定。

省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和草品种,应当申请省级审定。

第十条  申请林木或者草品种审定的,申请人应当向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林木或者草品种审定申请表;

(二)选育品种应当提交相应的选育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申报类型为“地方品种”的,需要提交整理研究报告,并由品种申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申报类型为“野生驯化品种”的,需提交栽培驯化报告,并由品种申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申报类型为“引进品种”的需提交引种报告,申报品种在国外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或官方对外公布的品种名录(由品种权人提供)、品种权人授权申请者在本省申请审定的授权书(由品种权人出具)、植物进出口检疫报告(由植物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其他申报类型需提交相应的选育报告。

(三)区域试验证明表。在省内自行完成区域试验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林木或者草品种区域试验证明表,并提供至少3个具有显著生态差异的区域试验点数据。

(四)林木或者草品种特征(叶、茎、根、花、果实、种子、整株植物、试验林分)的图象资料或者图谱。

(五)申请审定的林木或草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六)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或者草品种审定的,应当附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审定委员会提出林木或者草品种审定申请。从本省以外引进主要林木或者草品种的,应当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审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由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四)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主要林木或者草品种,可以直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主要林木或者草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定的协议,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第十四条  在本省范围内没有经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本省申请主要林木或者草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省内林木或者草种科研、生产、经营等机构代理,并签定委托书。

第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审定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  区域试验

第十六条  省级林木和草品种审定前应当完成区域试验,科学、严谨、真实取得支撑品种选育目的关键数据。

第十七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草品种审定工作需要建立草品种区域试验站或者试验点,承担草品种区域试验、审定品种示范展示、配套栽培技术试验等任务。

第十八条  牧草和草坪草区域试验由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观赏草、能源草、生态修复草等其他类型草种可以依法自行实施区域试验,也可以向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实施。 

第十九条  自行实施草品种区域试验的,应当向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草品种已经过备案并自行实施区域试验的,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委员会对其进行现场查定,并出具现场查定意见。生长季每个区域试验点现场查定不少于一次。

草品种已备案实施区域试验的,专业委员会现场查定,并出具现场查定意见。生长季每个区域试验点至少现场查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  向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实施草品种区域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和品种比较试验报告。

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受理草品种区域试验申请后,由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区域试验评审结果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赞成的,即为通过。

通过评审的参试品种,专业委员会应当及时确定3—5个区域试验站和至少2个对照品种实施区域试验。

第二十三条  通过评审的参试品种,申请人应当签订实施区域试验的确认函,内容包括对照品种名称、试验年限、提供繁殖材料的数量、试验方案初稿和截止时间等信息。

未通过区域试验评审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获得参试资格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免费提供足量的试验用种和1公斤的标准样品。申请人供种时应当注明品种名称、采收时间和播前处理技术要点等信息。

无性繁殖材料的提供方式、时间和数量等由申请人和秘书处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省级草品种区域试验实行盲测。秘书处根据编号规则,对参试品种和对照品种进行编号,不标注品种名称。

第二十六条  根据《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GB/T30395)中对区域试验的相关技术要求,秘书处会同申请人共同制定区域试验技术方案,由专业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方案要求开展区域试验,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年度试验记录和报告提交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区域试验结束后,秘书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参试品种多年多点试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写区域试验报告,并反馈申请人。

第五章  审定和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主要林木和草品种审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

第三十条  审定委员会受理的审定申请,由秘书处负责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现场初审。参加现场初审的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5人。

现场初审结果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赞成的,即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是否符合以下条件进行现场初审:

(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或者草品种。

(二)优良种源区的优良林分或者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

(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无性系、品种。

(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品种。

(五)引种驯化成功的草品种。

第三十二条 现场初审通过的林木或者草品种,应当明确该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和适宜种植范围。

现场初审未通过的林木或者草品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经专业委员会现场初审通过的林木或者草品种,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在其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树种或者草种名、学名、类别、品种特性、适宜种植范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申请人、选育人等。

第三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秘书处应当将选育情况、初审结论和公示结果报主任委员会审核。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向主任委员会提出品种审定或者认定建议。

第三十五条  主任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审核表决,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的,通过审(认)定。未通过审(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通过认定的品种,主任委员会应当提出该品种认定有效期限。同一品种只能认定1次。

第三十六条  审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品质或者特殊价值检测、品种和无性系的DNA指纹检测等。

审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审定工作需要考察品种选育现场,对品种进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现场查定,或者要求申请人介绍具体选育过程、区域试验测试、品质鉴定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定委员会应当对审(认)定通过的林木或者草种统一命名、编号,颁发良种证书,并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种名、学名、类别、良种编号、品种特性、适宜种植范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申请人、选育人等;认定通过的良种还应当公告有效期限。

第三十八条  同一林木或者草品种因改变适宜种植范围再次通过审定的,审定委员会应当在颁发新的良种证书前收回原良种证书;新的良种证书由原审定委员会颁发的,良种编号不变。

第三十九条  通过省级审定的林木或者草良种可以在本省范围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第四十条 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林木和草良种,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级林木或者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未通过的林木或者草品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四十二条 审定委员会对申请复审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审。

复审仍未通过审(认)定的,审定委员会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四十三条 认定通过的林木或者草良种有效期限届满后,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良种进行推广、销售,但可以重新申请审定。

第四十四条 林木和草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参加审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第四十五条 审定委员会委员为林木和草品种审定申请人的,应当对本年度审定自行回避;未回避的,其申请审定品种的审(认)定通过结果无效。

对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对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对主任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对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主任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包括申请表、区域试验证明表、品种选育报告、品种特征图谱、品质鉴定报告、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公告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六章  良种编号与名称

第四十七条 林木或者草良种的编号由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或者认定标志、林木和草良种类别代码、树种或草种代号、林木和草良种顺序编号和审(认)定年份等6部分组成:

(一)审定委员会简称:陕。

(二)审定或者认定标志:S代表审定通过,R代表认定通过。

(三)林木良种类别代码用英文缩写表示,分别为:引种驯化品种ETS;优良种源SP;优良家系SF;优良无性系SC;优良品种SV;母树林SS;实生种子园SSO;无性系种子园CSO。

种子园代码后用加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育种代数,如(1)为一代种子园,(1.5)为一代改良种子园,依次类推。

草良种类别代码用英文缩写表示,分别为:育成品种BV、地方品种LV、野生驯化品种WDV、引进品种IV、转基因品种TV。

(四)树种或者草种代号:由树种或者草种属名、种名(拉丁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与其他树种或者草种有重复的,加种名的第二个及以后的字母至相区别为止。

(五)林木或者草良种顺序编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六)审(认)定年份: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四十八条  认定通过的林木或者草良种有效期限表示为X年(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第四十九条 林木和草良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他暗示林木和草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

林木或者草良种名称应当和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一致。

第七章  引种备案

第五十条  同一适宜生态区省际间良种试验实行数据共享互认机制,并进行引种备案。

外省审定的林木或者草良种,引种至属于本省范围内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人应当将引种的良种和区域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引种人应当对引进良种的适应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  引种人应当提交以下引种备案材料:

(一)引种备案表,包括林木或者草良种名称、良种编号、树种、类别、引种人名称、联系方式、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包括地理、气候、环境等)、拟引种区域(包括地理、气候、环境等)等信息。

(二)引种林木或者草良种的审定公告及良种证书复印件。

(三)拟引种地区能够证明品种适应性的试验报告。

(四)引种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引种的林木或者草品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同意引种的书面材料。

第五十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引种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发布林木或者草品种引种备案公告,公告号格式为:(X)引种〔X〕第X号,其中,第一个“X”为省简称,第二个“X”为年号,第三个“X”为序号。

第八章  撤销审定

第五十三条  审(认)定的林木和草良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审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认)定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或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撤销林木和草良种资格申请。

拟撤销审(认)定的林木和草良种,由秘书处征求有关当事人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省林业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后,秘书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撤销审(认)定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发布撤销审(认)定公告。

审定委员会作出不予撤销林木和草良种资格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公告撤销审(认)定的林木和草良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不得作为林木和草良种推广、销售。

审定委员会应当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级林木和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主要林木和草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第五十七条  主要林木或草品种审定申请表、引种备案表的格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公告公示、有效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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