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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发改价格〔2022〕2004号
时间: 2023-12-26 14:25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公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2022年11月11日


陕西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公办高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公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办高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不以营利为目的,体现同质同价,分类收费的原则。

第三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公办高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  公办高校住宿费,根据学生公寓室内生均建筑面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等条件划分为三类,收费标准原则上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公办高校在各类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送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公寓分类及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新建或改扩建学生公寓,条件设施明显高于所列公寓分类条件,且最高住宿费标准仍无法弥补其成本支出的,可由公办高校提出申请,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实际建设成本、学校住宿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核定住宿费标准的意见,经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申报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时,公办高校应向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学生公寓批复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证明文件,学生公寓建筑面积、宿舍使用面积、设施配备及住宿安排情况等。非学校投资建设的学生公寓,还应提供与有关学校签订的书面协议。

教育主管部门应提供:申请制定收费标准的方案、依据和理由以及成本测算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收费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公办高校向入住学生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修建供公办高校使用,或公办高校根据需求购买其服务的学生公寓,应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收取住宿费。

第八条  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高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另行收取住宿费。学生按规定离校实习、访学或休学时间满1个学期且未占用床位的,期间不收取住宿费。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宿费减免政策,减免幅度由学校确定。

第十条  学生因故休学、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未发生住宿而申请退费的,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住宿费。住宿费计退金额=学年住宿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高校退费应自学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一条  在保证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用水、用电和具备计量条件的前提下,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可实行定额管理,具体定额标准由各公办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在定额范围内的不收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超额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

第十二条  公办高校在学生自愿前提下安装的空调,可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空调折旧费。空调折旧费按年分摊,具体管理和收费办法由各公办高校合理确定,每学年公布1次运行成本。

第十三条  公办高校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每栋楼应设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公寓文化建设、公共场所保洁、收发传达等工作;公寓显著位置应公布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等内容。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学校可统一规格由学生自备,不得统一采购、强制收费。

第十四条  公办高校学生公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应当注明不同类别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标准,供学生选择。学校要在醒目位置和收费窗口向学生公示公寓楼号、公寓条件、收费标准和用水、用电定额标准及收费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住宿学生收取押金,更不得向学生强制服务、变相收费。

第十五条  公办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陕西省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其他

第十六条  公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公寓住宿费按本办法执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住宿费在学校满足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基本住宿需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由学生自愿选择,按协议收费。

第十七条  公办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及公寓管理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价格、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公办高校学生公寓收费行为的监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服发〔2018〕13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公办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分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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