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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2〕462号
时间: 2023-11-03 15:05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行政机构,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持续推进全省市场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减轻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

一、准确认识“两个清单”

制定《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是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优化监管方式的有效方法,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途径。各单位要准确认识依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以及准确适用减轻处罚的重要意义,将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与落实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结合起来,与落实执法为民要求结合起来,在有效发挥行政处罚刚性惩罚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柔性教育作用,通过“宽严相济”的执法方式,努力为我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二、准确把握“两个清单”

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上述规定既是制定“两个清单”的根本遵循,也是执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条件,既要考虑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后果,还要考虑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做出判断。及时改正是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必要条件,及时改正既可以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之前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也可以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次指出违法行为后积极改正到位。拟给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应当充分调取当事人存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的证据,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裁量的事实、理由、依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可以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准确执行“两个清单”

《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是在切实考虑我省市场监管执法实践并充分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基础上制定,各单位要严格遵照落实,切实将政策红利传递到每一个市场主体。对“两个清单”中的违法行为经综合判断后决定给予处罚或者不予减轻处罚的,既要在调查终结报告中的事实认定部分阐释清楚具体的违法事实,还要在裁量权部分阐明决定给予处罚、不予减轻处罚的理由,贯彻“说理式”执法的基本要求。对于参照《不予处罚清单》决定不予处罚的,要运用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教育当事人,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指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法提出改正的内容及要求,给予当事人自我改正、落实主体责任的机会,并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改正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四、其他要求

(一)对不在《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内,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依法应当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在不同《不予处罚清单》冲突的情况下,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继续执行已制定发布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等。

(二)各市级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减轻处罚的减轻幅度以及《减轻处罚清单》中“违法经营额较小”“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等作出具体规定。各县级市场监管局可以对市级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标准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三)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的执行。对参照“两个清单”决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案件,要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的同时,树立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请各单位每年12月底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参照“两个清单”决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典型案例。

(四) 各单位在执行《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

附件: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略)
          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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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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