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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交发〔2022〕51号
时间: 2023-07-19 09:54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省交通工程造价中心,陕西交控集团,各高速公路PPP项目公司,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适应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新形势,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提升设计变更审批时效,经2022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4月22日   


附件

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完善工程设计,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严控设计变更,强化投资控制,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信息公开,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高速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三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和权限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审批工作。

省交通工程造价中心具体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费用进行审查,并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负责设计变更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应建立本单位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及办理流程、时限要求等,对监管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设计变更办理不及时、依据不充分、程序不到位、资料不齐全、费用不准确等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条 高速公路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土地节约、水土保持等要求。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六条 建设项目除地质条件、外部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得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

第七条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

(四)互通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

(六)隧道的数量或设计方案发生变化;

(七)互通式立交位置或设计方案发生变化;

(八)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

第十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工程实施期间发生的下列两类情形,可按照一般设计变更处理:

(一)除大型塌方、极软弱围岩、穿越溶洞等特殊复杂情况以外的动态调整隧道围岩支护参数类设计变更;

(二)除设计优化完善增加的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滑坡和高边坡塌方以外的边坡防护类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程序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批。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的路线起终点、技术标准,互通式立交和沿线设施数量及连接线规模等事项一般不得进行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征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应坚持“先批准、后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变更程序。“先实施、后补报”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予受理。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项目通车试运营后补报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分析变更原因。

第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变更。

(一)工程实施中发现设计存在缺陷,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进行的变更。

1. 设计不合理,存在质量或安全隐患;

2. 设计与施工时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二)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的设计变更。

1. 国家颁布新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按相关规定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完善;

2. 由于农田、水利、铁路、工矿、文物、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不可预见的外部条件变化;

3. 由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

4. 为解决建设环境,方便当地群众生产生活。

(三)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过多增加工程投资的情况下,提高工程建设综合效益而进行的变更。

1.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升工程建设品质、提高工效、促进技术进步。

2. 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节省工程建设或维修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工程改造和扩建。

第十五条 为控制工程投资,在不降低工程安全和品质、不影响沿线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前提下,鼓励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提出节约费用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制定相应合同条款,对提出优化设计方案最终实施节约工程费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核实后,会同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设计变更必要性、技术可靠性、经济合理性的分析研究和调研论证,同意进行设计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一)属于较大设计变更的,形成专题会议纪要,项目法人启动施工准备工作,组织开展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审查论证、报批工作;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按照程序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批。

(二)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查后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模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程序。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特殊情况下,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变更文件应按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设计变更说明。包括项目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原因,设计变更内容、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安全、工期、投资等方面的影响分析。

(二)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图纸、原设计图纸及对应预算文件。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原设计工程实施情况。

(四)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勘察资料及试验资料。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邀请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论证。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设计变更的原则和条件,论证技术方案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审查应形成专家意见书或会议纪要。对于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文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项目法人报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或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项目法人应认定设计变更责任,按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报批时将责任认定和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自身失误造成设计变更的责任追究处理文件一并报备审批部门。对于一般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审查论证通过后应及时批复。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报批的设计变更文件应包含以下材料。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参照制定相应规定。

(一)设计变更申请、审查论证过程资料。

(二)原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含预算)及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设计变更前后工程量、费用变化对照清单和原设计工程实施情况等。

(三)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应提供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四)审批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应组织项目法人、设计、有关专家及造价管理部门等审查设计变更文件,原则上应进行现场核查。设计变更文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变更责任认定和追究落实后进行批复。

第二十一条 在报送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应在项目法人报送设计变更文件20日内完成设计变更的审批工作。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可将设计变更退回不予受理。

(一)设计变更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规定和现行相关政策的;

(二)设计变更不符合设计变更原则或条件的;

(三)设计变更文件未按本办法规定编制,或勘察设计深度不满足要求的;

(四)未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的;

(五)设计变更责任认定和追究未落实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依法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经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同意以《陕西省高速公路工程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备忘录》履行相关手续后即可施工,但应做好相关工程量统计,留存相关影像证明资料,并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一)紧急抢险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紧急抢险工程主要包括滑坡、泥石流、隧道涌水、涌泥、大型塌方、工程结构严重破坏、水毁以及瓦斯爆炸、油气燃烧、地震、雪害等自然灾害对项目质量安全构成威胁时需要立即实施的工程。

(二)对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如环境条件复杂的桥梁桩基、临河挡墙、隧道围岩支护等特殊工程,需根据现场监测的实际数据及时调整设计、施工方案;为保证现场施工人员和结构安全,避免质量安全事故发生造成损失而采取措施的。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审批、审查单位应严格审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严把设计变更关,杜绝虚假变更和“利益驱动”的变更,防止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应利用网站公布、现场公示等多种渠道,按审批权限对设计变更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一)公开的设计变更信息应包括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审批程序、已批复的设计变更等。

(二)公开范围应包括同一建设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和上级监督、审查部门。

(三)信息公开的开始时间应在设计变更审批后的20个工作日以内。

(四)信息公开应避免保密信息的泄露。

第二十七条 设计变更的批文、图表、各级签署意见或试验凭证等有关资料应装订成册,统一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应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等制度,定期对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整体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设计变更台帐应反映设计变更发生段落、变更前后方案变化、变更类别、费用变化、审批部门意见等相关情况。项目法人应于每年6月、12月份将项目设计变更汇总分析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并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中心。

第四章 设计变更费用

第二十九条 设计变更费用计算。

(一)设计变更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和我省有关补充规定计算,其材料单价按原批复单价计取。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费用,仅作为项目投资规模的控制,不作为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支付依据,也不作为招标限价控制的依据。对施工单位的支付费用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变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征地拆迁费用按项目征地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四)设计变更不计取预备费。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按以下顺序列支: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节余费用;

(二)批准的施工图预算与招标的节余差额;

(三)预备费;

(四)当(一)、(二)、(三)项费用不足时,项目法人应对超出原因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设计审批部门安排对项目进行过程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及项目法人的核查结果判定是否超概。若超概,项目法人应按《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有关规定申请调概。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批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进入工程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决算。

第三十二条 设计变更费用应由具有公路、房建、机电等相关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人员编制、审核,严格执行造价编制的有关规定,确保费用计算真实、合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在招标时应制订合同条款,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咨询审查等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的,应按合同条款追究相关单位经济责任。

(一)因勘察设计单位设计缺陷、地勘失误等设计质量原因引起设计变更的,特别是对隧道围岩连续变更、滑坡滑塌处治变更等达到较大设计变更标准、大幅度增加投资、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等情况,勘察设计单位应完成设计变更,并扣减相应勘察设计费。

(二)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等自身原因引起设计变更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三)因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等监理原因引起设计变更的,应扣减监理费。

(四)因设计咨询审查单位咨询失职、审查失误等原因引起设计变更的,应扣减咨询审查费。

第三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咨询审查等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除按第三十三条规定追究相关单位经济责任外,还应根据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按规定报送信用评价信息。省交通运输厅将视情节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信用评价扣分、降低信用评价等级、报送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责令改正,并纳入项目年度考核和信用评价,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送、批复设计变更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四)未能发现施工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套取资金变更的。

第三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省交通运输厅将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发生的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项目实施主体为省级的,由项目法人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实施主体为市级的,由项目法人报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再由实施机构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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