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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民发〔2022〕46号
时间: 2023-06-27 08:55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民政局:

现将《陕西省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     
2022年6月6日    


陕西省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建设培育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养老护理员人才队伍,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开展职业技能大赛,进一步增强养老护理员爱岗敬业意识,调动练技能、提素质的自觉性。依据《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陕西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制定《陕西省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是以《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为依据,以考核养老护理员的实际操作技能和解决岗位现场问题的能力为核心,有计划、有组织、有规则开展的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举办的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和参加全国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

第四条 大赛以“倡导竞赛技能的专业化、规范化及人文关怀”为指导思想,以建立健全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激励机制为根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通过技能大赛激励和引导养老护理员岗位练兵、岗位成才的积极性。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全国大赛,为陕西争取荣誉。

第五条 省级大赛由省民政厅或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各市、县(市、区)组织本级预选赛,按规定选派选手参加省级决赛。

第二章 赛制设置

第六条 省级大赛每年举办一次,原则上安排在下半年。

第七条 参赛人员条件:省内从事养老照护工作满2年及以上,且已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线养老护理员。尊老敬老爱老,对养老服务工作有爱心和责任心。个人征信系统没有不良记录。

第八条 大赛采取评分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出名次。大赛按照全国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技术纲要明确的内容、方法程序、评分细则等组织实施。大赛项目内容主要依据《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和养老护理员培训大纲及教材,由大赛组委会采取随机的方式命题。

第九条 省级大赛承担为国家大赛选拔选手的任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竞赛,协调组织参加省级大赛。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选拔赛,为市级竞赛选拔选手。

第十条 大赛成绩分团体奖和个人奖。个人成绩由理论考试、技能操作两项组成,其中理论考试占30%、技能操作占70%,两项成绩均实行百分制,合并计算总成绩;团体成绩由各代表队参加技能组选手平均个人成绩确定。设优秀组织奖,表彰大赛组织工作较好的市(区)。

第十一条 个人赛项设置。个人赛分设职业组和技能组,职业组参赛选手为“陕西省技术能手”获得者,直接向省级报名参赛,不占用市(区)参赛名额;技能组参赛选手为各市(区)选拔的参赛人员。

第十二条 奖项设置:1. 个人奖:职业组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技能组设一等奖5名、二等奖8名、三等奖12名、优秀奖若干名;2. 团体奖:第一名1个、第二名1个、第三名1个;3. 优秀组织奖5个。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大赛由省民政厅或联合其他业务部门主办,陕西省养老发展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级大赛采取由各市(区)轮流申报承办的方式组织进行。承办单位需具备组织大赛的条件和能力,遵守主办方关于大赛的规定要求,经委托授权后承办大赛。主要负责提供大赛场地、人员食宿、卫生通保、安保防疫等保障工作。省民政厅给予基本费用保障。

第十五条 省级大赛接受社会冠名赞助,省、市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作为省级大赛的宣传冠名单位,投入资金资助省级大赛的宣传工作,冠名大赛名称为:“XX杯”陕西省第X届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省级大赛接受社会公益赞助,由主办单位给予爱心公益单位授牌,赞助资金或物资全部用予获奖护理员奖励。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分别组成1个代表队参赛,选拔4名选手参加技能组比赛。个人名次按得分由高到低确定,团体名次由每个代表队团体成绩得分由高到低选取,优秀组织奖由各市(区)预赛的组织规格、人数规模、投入资金、宣传报道、奖励情况综合评定(每届大赛时明确评定细则)。

第十七条 每届大赛成立大赛组委会,由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会务组、裁判组、宣传报道组、仲裁组、保障组等,保障竞赛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成立省级大赛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由省内有影响力的7—9名专业专家组成。在主办方的领导下负责大赛裁判员选拔培训、赛题命题、赛场设置、选手和保障人员培训、大赛技术保障等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竞赛名义开展直接或间接营利性活动。指导老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等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赛会纪律,不得干预竞赛过程和结果,对违反竞赛规定的视情给予取消资格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由主办单位给予获得团体奖和优秀组织奖的单位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每届大赛颁奖时同步揭晓“陕西最美养老护理员”和“陕西最美养老院长”评选结果。

第二十一条 由主办单位给予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得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奖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予技能组一等奖获得者“陕西省技术能手”荣誉,颁发获奖证书并予以奖励。其他类别的先进由主办方视情设置。

第二十二条 省民政厅给予省级大赛一等奖1万元奖励、给予二等奖5千元奖励、给予三等奖3千元奖励。给予国家或部级大赛一等奖5万元奖励、二等奖3万元奖励、三等奖1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从获得省级大赛个人一等奖的养老护理员中选拔推荐代表陕西省参加全国大赛选手。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选手不再参加各级大赛。

第五章 竞赛保障

第二十四条 省民政厅负责保障省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和选派选手参加全国大赛所需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明确事项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科技厅、团省委当年印发的《关于举办陕西省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执行。各级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大赛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大赛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竞赛裁判和参赛选手应遵守竞赛规则和赛会纪律,凡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弊、扰乱秩序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比赛、取消成绩、禁赛、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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