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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1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1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函〔2021〕100号
时间: 2022-04-19 14:58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蓝天保卫战2021年工作方案》《陕西省碧水保卫战2021年工作方案》《陕西省净土保卫战2021年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7日


陕西省蓝天保卫战2021年工作方案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扎实推进全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巩固“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成果,完成国家下达优良天数比率、PM2.5平均浓度、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等大气环境指标目标任务。

二、重点工作

(一)开展大气环境综合管理。

1. 谋划“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编制我省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方案(2021—2025年),各市(区)编制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任务分解到各市(区),各市(区)将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2. 加大调度通报力度。定期调度通报市(区)空气质量改善进展,对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年度目标任务进展滞后、PM2.5等主要污染因子反弹严重的市、县、区实施预警提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稳步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3. 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产业准入政策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产能置换政策。禁止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项目,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铝冶炼、煤化工和炼油等产能和产量。重点区域严禁新增化工园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落实〕

4.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技术等法规标准。全面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项目,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5. 严防重点区域“散乱污”企业反弹。不断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依法依规持续对“具有固定设施、有污染排放特征的规模以下企业,环保不达标、无证无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实施常态化监管,坚决遏制“散乱污”工业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巩固综合整治成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落实〕

6.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全面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动态巩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涉气固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独立焦化企业原则上参照执行钢铁行业焦化企业超低排放限值。推动水泥、焦化、玻璃、陶瓷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全流程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加快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到2021年底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嘉惠矿业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华鑫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阳山庄钢铁炉料有限公司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7. 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加快淘汰4. 3米焦炉(3. 8米捣固焦炉除外)。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清洁能源等进行替代;加快开展石化、化工、水泥、焦化、有色、建材等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落实〕

8. 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质量标准。加快推进家具制造、整车制造、机械装备制造、汽修等行业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为重点,加大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源头替代力度;采取源头替代、优化整合、关停取缔等方式,抓好综合整治工作,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开展涉VOCs排放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鼓励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市(区)政府落实〕

9. 全面提升涉VOCs污染治理设施治理水平。开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全面提升治理设施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全面落实VOCs无组织排放等标准要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储罐综合治理、污水逸散有机废气专项治理。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原则上禁止设置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必须保留的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按照与生产设备“先启后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禁止稀释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10. 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持续开展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工作。推动夏季错时装卸油。严格实施《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各市(区)政府落实〕

(三)加大能源领域大气污染治理力度。

11. 优化能源供给结构。控制化石能源总量,到2021年底,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 5%,可再生能源装机比重提高到34%。力争全省天然气消费139亿立方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12. 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区域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扩大天然气、电力、地热替代规模,重点区域煤炭消费基本持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13. 持续做好冬季清洁取暖。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先立后破”的原则,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与清洁取暖需求。在不断巩固关中地区工作成效的同时,在延安、榆林开展清洁取暖工作试点。到2021年底,全省清洁取暖率达80%以上。加强监督检查,查缺补漏,巩固清洁取暖成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对已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各市(区)应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市(区)政府负责〕

14. 加强煤质监管。采暖季期间,每月组织开展煤质专项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行为,对散煤经销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的散煤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15. 扩大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面积。加快热电联产清洁供热改造和供热管网工程建设,继续发挥大唐渭南热电、秦岭电厂向华州区供热管道等新建项目的供热能力,积极推进大唐宝鸡第二发电公司向宝鸡市供热,系统实施“引热入西”等中长距离供热,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2021—2022年采暖季新增热电联产供热面积2000万平方米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16. 推进落后煤电机组淘汰。加快淘汰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加快替代热源建设,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逐步关停关中地区10万千瓦以下燃煤小热电机组,已实现供热能力替代的燃煤等化石能源供热锅炉和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加快关停或转为调峰备用。研究将具备条件的燃煤火电转为应急备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17. 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全省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推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严格执行《陕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重点区域巩固燃煤锅炉拆改成效、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成果,实施“回头看”。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PM2. 5未达标城市行政区域内加快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加快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18. 推进农业领域清洁能源改造。加大农业大棚等农业生产加工领域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巩固力度。〔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四)强化移动源环境监管。

19. 加速优化货物运输结构。持续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推动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大宗货物年货运量在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新建物流园区和主要港口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快宜君县鑫瑞源煤炭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用线、陕西延长石油富县发电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宝鸡长青能化铁路专用线、靖边县靖东物流有限公司海则滩铁路专用线、靖边县华业开泰能源有限公司靖边北集运站等5个项目施工进度;推动榆林源垚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用线、国能煤炭投资有限公司神木西站综合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及煤炭集运站、胡家河(孟村)煤矿铁路专用线改扩建等3个项目全面开工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督促推动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国有大型企业优化运输车队结构,厂内坚决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柴油货车,大力提升自有及外包运输车辆排放标准,深入实施绿色运输。〔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参与〕

20. 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全省持续开展国三以下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加大柴油货车淘汰报废力度,鼓励关中地区先行开展国四以下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21. 源头把控机动车污染排放。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发动机、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排放状况监督检查。主要车(机)型系族年度抽检率达到8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22. 加强在用机动车管理。加强在用车环保检测和达标监管,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测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全面推进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对抽检排放超标的在用机动车,责令其限期维修,在达标后方可继续使用。对燃气货车污染控制装置安装、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开展执法行动。〔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23. 加快车辆结构升级。关中地区大力推进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出租车、城市公交车、物流配送以及环卫、邮政、快递、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等领域新增及更新新能源车辆比例逐步提高。其他市(区)参照执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中铁西安局集团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24. 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性监测,禁止不达标机械在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开展作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25. 开展加油站和油品质量专项整治。强化“黑加油站点”治理,依法依规对成品油流通领域进行监督管理。探索引导夏季加油站夜间加油优惠相关政策。〔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对生产、销售的石油产品依法进行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打击和清理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及生产加工企业。引导石油加工企业严格控制夏季汽油蒸气压,加大全省车用燃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严格执行汽柴油质量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五)深入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26. 推进建筑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在工地公示具体防治措施及负责人信息,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严格落实工地“六个百分之百”,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落实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核查渣土车密闭化改装改造,确保运输过程无扬尘、无遗漏、无抛洒,未达到改造升级要求的渣土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27. 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接合部、工地、物料堆场、渣土消纳场出入口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加强渣土车扬尘管理,推进渣土车车轮、底盘和车身高效冲洗,保持行驶途中全密闭,通过视频监控、车牌号识别、卫星定位跟踪等手段,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城市及周边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对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实施路面硬化。关中地区长距离的城市道路、市政、水利等线性工程进行分段施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28. 加强物料堆场扬尘管控。加强煤炭、商品混凝土、粉煤灰、矿石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的围墙、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建设。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必须在装卸时采用吸尘、喷淋防尘措施。严禁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各市(区)政府落实〕

29. 强化露天焚烧管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秸秆禁烧管控,落实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禁烧专项巡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地方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各市(区)政府落实〕

30.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六)加强区域联防联控。

31. 深化区域协作机制。持续加强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加强区域会商研判,发布污染天气预测信息,开展区域联防联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各市(区)政府落实〕

32. 实施夏季臭氧(O3)专项整治行动。夏季高温天气期间,涉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生产调控、错时生产,引导设区城市主城区和县城建筑墙体涂装以及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错季错时作业。聚焦石化、化工、建筑装饰、包装印刷、油品运输、干洗业、餐饮等行业企业,开展指导帮扶和执法监督,加强VOCs与氮氧化物(NOX)协同控制,推进O3精准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33. 持续开展重点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汾渭平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定期调度通报,全面完成各项重点治理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34. 扎实做好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持续加强污染源管控和污染物减排力度,确保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七)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35. 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为导向,研究确定差异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指导各地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PM2.5未达标城市实现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完善重污染天气启动、响应、解除机制,完善应急减排措施。探索重大活动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36. 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逐步扩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应急减排的实施范围,进一步完善绩效分级指标,形成行业技术规范。积极引导重点行业升级为A级绩效企业和引领性绩效企业,对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试点工作。推进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完善差异化管控机制。完善应急减排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渠道。〔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37.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指导重点区域、重点城市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根据预警提示信息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及时按照应急预案启动预警,做好应急响应,坚决防止“一刀切”。做好重污染过程信息发布,积极争取企业和公众理解和支持。〔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三、保障措施

38. 强化组织领导。综合运用通报排名、预警、提醒、公开约谈等措施,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各市(区)要研究制定有力有效的具体措施,量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分解到县(市、区),实施项目化、清单化、数字化管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39. 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支持力度。省级专项财政资金重点支持重点涉气行业深度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以及大气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等方面,激励支持企业实施提标改造,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省财政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40. 加强科技支撑。加强关中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问题研究。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人工影响天气保障技术的探索和试验研究。开展O3污染成因机理研究,深化O3污染成因的科学认知。(省科技厅、省气象局牵头)

41. 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完善PM2.5和O3协同监测网络,加强VOCs组分监测和光化学监测能力建设,推进关中地区大气颗粒物组分网自动监测。组织开展全省降尘监测。继续开展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加强环境空气预报预测能力建设。开展重点化工园区VOCs监控系统建设,初步形成重点工业园区VOCs监测监控网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42. 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问题导向,紧盯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气环境问题,视情开展专项督察,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失职失责情形,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问责,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43. 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围绕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空气质量保障、冬季PM2. 5治理、夏季O3污染防治等重点任务,针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区域,调动市、县两级执法力量,明确区域内企业执法帮扶包抓人员。在重点时段,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定期通报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探索建立“重点专项帮扶+远程监督帮扶”工作模式,强化基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44. 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完善和源解析。推动省级大气污染源清单化管理,完善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技术体系,出台技术规范,指导重点区域更新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鼓励陕南、陕北开展清单编制工作。推动重点区域颗粒物源解析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45. 强化政策支持。统筹电力资源,研究制定采暖季期间电力调配方案,对现有煤改电补贴政策进行调整,提高群众用电取暖的积极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牵头〕

46. 严格考核问责。将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区),实施公开约谈及区域环评限批等措施。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开约谈其政府主要负责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47. 强化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完善重大舆情管理应对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媒体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曝光。(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及省级有关部门参与负责落实)


陕西省碧水保卫战2021年工作方案

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全省2021年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结合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全省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黄河流域水质不断好转,长江流域水质保持优良。111个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劣Ⅴ类比例均达到国家要求,33个纳入国家考核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

二、重点工作

(一)深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贯彻落实《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达到国家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制定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持续推进“千吨万人”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巩固地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成效,加快治理改造或替换不达标水源,适时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工作,确保饮水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二)开展“一断一策”水污染防治。

针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现状形成问题清单,分析问题成因,编制“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点及111个国考断面“一断一策”达标方案,实施精准治污,推动劣Ⅴ类断面水质不断改善,实施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开展流域综合整治,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三)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

积极落实《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加快完善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强化运行监管,加强管网建设,提高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置效能。严格执行《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在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有效降低污染浓度,提升入河污水水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四)持续推进工业污染防治。

实施分区域、差别化管理,严格环境准入政策,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依法依规淘汰水污染不达标企业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五)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优化农业结构与布局,开展面源污染控制,有序开展农田化肥和农药减施,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有效降低氨氮、总磷和总氮入河污染负荷。推进生态养殖,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稳步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化肥利用率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六)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持续开展全省入河排污口调查工作,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逐步建立省级统筹、市县落实的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监管机制。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统一部署,重点开展渭河干流和一级支流石川河的排污口排查工作。在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完成黄河干流问题排污口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七)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

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回头看”,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加快整治,确保黑臭水体整治“长制久清”。在总结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摸排黄河流域县级市黑臭水体情况,进一步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八)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

全面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不断增强全社会节水保水意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各市(区)严格水资源管理,2021年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14.18亿立方米以内。逐步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省水利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保洁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1年底,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陕北、关中地区设区的市级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1%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提高全省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2021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九)推进“三水”统筹管理。

统筹水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保障生态流量,制定重点河流湖库生态流量保障方案,重要水文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不低于2020年现状。逐步开展黄河流域重点湖库水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全面掌握重点湖库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开展石川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示范,通过生态流量保障、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探索“三水”统筹治理模式。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在支流入干流、重要排污口下游等关键区域,因地制宜利用再生水建设人工湿地,进一步净化河流水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十)建立流域区域协作机制。

强化污染治理联防联控,推动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以石川河、清涧河为重点,加强跨界水体协同治理。制定《陕西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建立省级—流域—水功能区—控制单元—行政区域等多层级的管控体系。结合“十四五”水质目标要求,制定《陕西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补偿实施方案》,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补偿工作,推进地方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十一)提升水环境风险防范水平。

长江流域加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涵养区风险防控,健全重点湖库水质、富营养化、水华等预警机制,严防涉水、涉重金属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次生环境风险,加大尾矿库治理和环境修复力度,严格排查尾矿库下泄排水,建立健全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黄河流域加强石油开采炼制、石油输送管线、危险废弃物贮存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重点污染源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有效防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十二)保障十四运会水环境质量。

扎实做好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水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强化水环境质量监测,持续加强污染源管控力度,确保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期间水环境功能性达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三、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工作调度。

省级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区)要按照本方案,对照国家目标要求和任务部署,建立目标任务清单,明确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完善保障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十四)加严考核督察。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监管,通过开展专项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曝光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对各市(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评估并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类媒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水污染治理宣传教育活动,培育公众节水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十六)加强信息公开。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区)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曝光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附件: 1. 陕西省2021年度111个国控断面表(略)
           2. 陕西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目标表(略)
           3
. 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的重点河湖库清单(略)


陕西省净土保卫战2021年工作方案

为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扎实推进全省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好局、起好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得到进一步巩固提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二、重点工作

(一)强化土壤污染源头治理。

1. 以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为重点,聚焦重有色金属、石煤、硫铁矿等矿区和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全面排查涉重金属等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根据排查结果科学合理编制治理方案,分阶段开展治理。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的县(区)和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县(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各市(区)政府落实〕

2. 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以“十三五”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为基础,组织开展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全面排查,制定整改清单和措施,依法依规将排放镉、汞、砷、铅、铬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3. 监督指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和周边土壤环境监测。2021年底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存在土壤污染隐患的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4. 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鼓励支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二)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

5.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严格落实基本农田等空间管控边界。开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6. 依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综合采取水肥调控、品种替代、退耕还林还草、结构调整等措施,巩固中轻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重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成果,不断加强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和评价,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全面完成。〔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7. 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使用污水灌溉导致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土地,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各市(区)政府落实〕

8. 加强农产品临田检测和超标粮食处置,强化粮食收购和加工企业监管,督促开展收购和加工粮食的重金属检测,对于超标的农产品,专库收储,严格管理,禁止进入口粮市场。对市场中流通的大米及米制品,加大抽检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9. 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及腾退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优先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潜在高风险的地块,开展进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各市(区)政府落实〕

10.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原则上,国土空间规划方案提交审议前,对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应当完成调查和风险评估;规划方案已审议但未报批的,应在规划方案和供地方案报批前完成调查和风险评估;供地方案已报批的,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完成调查和风险评估。〔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11. 对于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土壤环境质量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12. 完善准入管理机制,采取“净土收储”“净土供应”“净土开发”或“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等模式,严格污染地块用途管制,落实准入管理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13.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未完成的地块,严禁进入用地程序。〔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14. 完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地块用途变更,土地使用权回收、转让,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信息。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充分利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共享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管控修复等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四)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15. 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提升土壤有机质,开展耕地土壤酸化治理,通过完善田间排灌工程、结合施用石灰性土壤调理剂、增施有机肥和改善耕作制度等综合措施,提升土壤pH值,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16. 开展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遗留地块为重点,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17. 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管,重点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以及污染地块修复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完工后要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对暂不开发的受污染建设地块,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防止污染扩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各市(区)政府落实〕

18. 持续推进潼关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在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等方面进行探索。(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渭南市政府落实)

19. 开展“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完成国家级化工产业聚集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开展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及周边环境状况调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三、保障措施

20. 各市(区)要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抓好工作落实。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21. 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进一步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省财政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22. 强化督察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对存在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等突出土壤环境问题的,视情进行约谈。将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落实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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