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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商函〔2020〕673号
时间: 2022-04-11 14:55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陕西省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市级应急预案,同时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宣传。

陕西省商务厅
2020年12月15日


陕西省部分生活必需品
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4号令)、《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滞销的状态。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处置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职责任务和分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能为基础确定,省政府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三)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经常性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等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分级

(一)突发事件的级次

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省级(Ⅰ级)和市级(Ⅱ级)两级。省级为1个设区市以上的跨市级行政区划或全省性的市场异常波动;市级为1个设区市较大范围内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

(二)Ⅰ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省会城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在2个以上设区市所在地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3)在相邻设区市的相邻区域有2个县(市、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4)在数个设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市场异常波动;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1个设区市所在地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在1个设区市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

(一)省商务厅成立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省商务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商务厅相关业务主管副厅长及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

(二)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的职责

(1)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2)确定各成员处室的具体职责任务及工作分工。

(3)密切监测市场供应情况,科学预测预警,判断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对突发事件保供工作的处置和应对措施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设区市政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负责协调沟通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粮油、蛋、奶等其他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西安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

(5)决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事宜。

(6)指导有关设区市政府的应急响应工作。

(7)研究、落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省商务厅负责部分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做好肉菜等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加强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会同海关等部门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进口,协调沟通相关部门依职能落实保障市场供应各环节工作措施。

第七条 设区市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

各设区市参照省级成立的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机构职责,成立设区市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在设区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市场供应工作,办公室设在设区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八条 预警信息监测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托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对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适时启动日报制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监测范围、报送市(区)和报送频度,各设区市(区)组织实施。

第九条 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各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样本监测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除做好重点企业信息监测工作外,还要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部分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为调控市场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条 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确定预警分为2级:红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Ⅰ级市场异常波动;黄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确认及预警发布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部分生活必需品,导致价格在较大范围内猛涨或商品断档脱销,影响到社会稳定,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报告,并抄报相关业务职能部门。

经核实确证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省商务厅报告,并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周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省商务厅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领导小组、商务部报告,同时向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黄色预警警报,并视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如确证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省商务厅应在核实确证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领导小组和商务部报告,并抄送省政府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同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采取应急措施,经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警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层级

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的应急工作,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由省级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核准确定,并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由市级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核准确定,并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各级次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都必须按程序以最快的速度向当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在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发生Ⅰ级市场异常波动时,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启动本预案;发生Ⅱ级市场异常波动时,设区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信息共享和处理

(一)信息收集

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设区市政府接到部分生活必需品供应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核实、了解情况,并向省商务厅通报。

(二)信息报送

启动Ⅰ级响应后,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和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并抄送有关部门。

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措施的建议等内容。

(三)信息处理

启动Ⅰ级响应后,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汇总分析所有信息,向协调小组报告,并确定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设区市政府、社会公众等通报或公布。

第十四条 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包括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

(一)新闻发布的管理

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闻发布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遵守纪律的原则。

第五章 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应急调控方式

(一)信息引导。协调小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二)企业供应链采购。商务主管部门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三)区域间调剂。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四)动用储备。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地方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地方储备物资不足时,再请求商务部动用国家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五)组织进出口。当国内资源不足时,请求有关部门迅速组织进口或控制出口。

(六)定量或限量销售。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部分生活必需品暂时实行定量或限量销售。

(七)依法征用。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第六章 应急结束

第十七条 应急结束

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协调小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商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写出总结报告,报送省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八条 物质保障

建立省级肉类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设区市按照“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相关要求应建立与本地区市场相适应的蔬菜等部分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由商务主管部门配合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车辆集中运输,必要时可运用行政手段,依法征用社会车辆或请商务部协调铁道部支援,请部队支援军车紧急抢运。

第二十条 资金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后,现有储备资源无法达到应急需要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迅速研究落实财政支持政策、资金,保障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治安保障

配合公安、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第八章 应急演练和培训宣传

第二十二条 应急演练

省商务厅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4号)要求,扩大应急演练覆盖面,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演练可根据实际确定以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和综合演练等形式开展。要增强应急演练的真实性、随机性和突发性,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不断完善应急机制。

第二十三条  培训宣传

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舆论宣传。要以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组织工作研讨等形式,定期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人员和单位开展应急预案培训。通过以“商务预报”网站为主的网络平台及时向群众宣传普及,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手机APP等新媒体介绍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预案机制,确保应急调控工作有序展开,保障必需品市场供应充足,运行平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名词解释

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指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滞销的状态。

第二十五条  预案管理和更新

应急预案应根据客观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不断调整和完善,修订工作由省商务厅负责。

第二十六条 奖励与责任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商务厅制定并负责解释。各设区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省商务厅印发的《陕西省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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