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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局关于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陕林资字〔2020〕444号
时间: 2022-04-11 14:48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是完善采伐管理机制、管理方法和强化便民服务的重大举措,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手机客户端、发放宣传手册和乡村告示栏等形式,及时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林木采伐相关政策法规。

二、推进“互联网+采伐管理”模式

改进采伐许可证的传统管理方式,积极推进“互联网+采伐管理”模式,优化集体林木采伐审批程序。推行“一站式”服务,推广掌上APP应用,在集体林采伐指标审批上,缩短审批时限,提高采伐许可效率,实现行政许可最多跑一次的改革目标。

三、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

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农的采伐技术指导和服务,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编印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采伐技术手册,制定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可参考省林业局制定的告知书和承诺书样式,结合本辖区的实际,使用或制定告知书和承诺书样式,并在办事大厅、政府网站上公示告知书和承诺书格式文本。

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

按照“同类事项整合审批”的原则,同步办理以下两种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一是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的,可同步申报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事项。二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等材料内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内容的,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五、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监督监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具体监督检查办法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每年2月底前,由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年度本辖区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林木采伐审批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省林业局。

六、及时调整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林木采伐许可范围。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林木采伐和运输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林木采伐许可和运输事中事后监管。要结合森林督查和执法检查等工作,对辖区内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安全。

附件:1. 告知书(参考式样)(略)
          2. 承诺书(参考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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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局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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