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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公报原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政办函〔2022〕90号
时间: 2023-01-06 15:2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6月17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9日


陕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2 制定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

     2.5 专家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警预防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 预警行动

     3.5 预警变更及解除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安全防护

     4.5 处置程序

     4.6 新闻报道

     4.7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捐赠

     5.3 保险理赔

     5.4 调查与评估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装备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7.4 奖惩

     7.5 预案修订

8.附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有效管控、降低、消除特种设备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推进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提高全省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水平,特制定本预案。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陕西省特种设备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1.3 适用范围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2)发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3)出现严重缺陷或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无法消除事故潜在危害,可能导致升级为重大等级以上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科学决策、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2. 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设立陕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作为省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专业指挥机构。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由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能源局、省总工会、西安铁路监管局、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省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视情增加成员单位。

2.1.2 省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在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具体指导下,组织领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制定全省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特种设备应急工作重大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2.2.1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2.2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向省指挥部报告全省特种设备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情况,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

(2)组织编制、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市、县、区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3)指导成员单位编制本行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救援、应急管理工作。

(4)协调省级特种设备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工作。

(5)接收、收集、核实、分析、处理、传递、报告和通报特种设备事故情况和信息。

(6)及时掌握并向省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7)指导特种设备事故的先期处置,组织协调行业部门、检验机构、专家队伍开展工作。

(8)为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事故类型和事故响应等级提出建议。

(9)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

(10)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3.1 省教育厅: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等教育单位制定涉及包括特种设备在内的应急预案,指导各教育单位开展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知识培训、宣传,增强教育单位人员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2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督促、协调和指导分管领域有关单位制定涉及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工业企业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理工作。

2.3.3 省公安厅:组织、协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相关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指导事故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4 省民政厅:组织、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对因事故伤亡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实施社会救助。

2.3.5 省财政厅: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2.3.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分管领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和使用知识培训,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对城市燃气、热力运营单位使用的管道、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增强运营单位安全意识和应急保障能力;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7 省交通运输厅:督促、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领域有关单位制定涉及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指导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技能培训;参与指挥协调与交通相关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理工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8 省商务厅:督促、协调、指导商贸、成品油等企业制定涉及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商贸企业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宣传特种设备应急知识;督促分管行业企业提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9 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省市场监管局指导全省A级旅游景区制定景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文化旅游场所及运营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指导A级旅游景区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加大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提升培训,指导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配合有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10 省卫生健康委:督促、协调、指导卫生健康系统各单位制定涉及特种设备的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督促有关单位完善涉及特种设备的应急保障能力、提升应急保障水平;负责全省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转运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11 省应急厅:督促、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制定涉及特种设备在内的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做好培训宣传工作;在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情况下,启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12 省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对有关政策制度,督促监管企业制定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安全知识培训、提升救援保障能力、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13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落实省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组织编制、修订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维护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信息库;做好应急救援的联系、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全省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成员单位组织行业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支持;向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按照要求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14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事故应急现场通信工作。

2.3.15 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指挥特种设备引发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及特种设备事故引发人员被困的救援工作。

2.3.16 省能源局:制定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17 省总工会: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保障职工权益。

2.3.18 西安铁路监管局:督促、指导、协调行业企业制定涉及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指导行业企业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开展特种设备应急知识的宣传;督促分管行业企业提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参与协调铁路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2.3.19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督促、指导、协调行业企业制定涉及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指导行业企业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开展特种设备应急知识的宣传;督促分管行业企业提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参与协调民航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2.4.1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分级(见附件1)和应急响应分级规定,由各级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2.4.2 现场指挥部职责: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省指挥部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2.4.3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事故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5 专家机构

组建陕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主要由材料、设计、制造、安装、维保、使用、检验检测、消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从应急救援专家库中选取有关专家组成现场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使用单位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证预警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监测,当特种设备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要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3.2 预警预防

省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由群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等报告的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报省指挥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或联合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对特种设备风险隐患及时排查、治理、消除。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按照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及解除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4 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省、市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观测频次和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通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做好应急准备。

3.5 预警变更及解除

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情况提出调整预警建议,按照规定报批后,由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也可同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应急厅;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应急厅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电话1小时、书面2小时)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政府。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事故单位或个人在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主管部门(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应急厅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尽快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有关物证。

4.2.2 事故发生后,基层组织机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就近调用专业救援力量,控制封锁危险源,防止次生灾害。维持现场秩序,为后续救援开展创造条件,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4.3 分级响应

根据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省级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3.1 分级响应

(1)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一般应对特别重大事故,总指挥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同志担任,必要时报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协助。

(2)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一般应对重大事故,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同志担任,必要时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协助。

(3)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决定启动,一般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较大事故,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4)省级Ⅳ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决定启动,一般应对涉及面较广、敏感度高、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必要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市、县、区政府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时,响应级别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响应分级标准、措施应在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

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2。

4.3.2 响应启动

收到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或预警信息后,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组对事故或预警信息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采取以下措施:

(1)提出响应级别和应对处置措施的建议,并逐级报省指挥部副总指挥、总指挥。需要向省委、省政府、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告的,由总指挥或总指挥指定的副总指挥具体报告。

(2)通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省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应对处置工作的开展。

(3)对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应对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并及时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机构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4.3.3 响应级别调整

特种设备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逐级上报,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特种设备事故危害已经减缓或消除,应当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响应级别。

4.4 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专家和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特种设备应急专家的防护配置由处置指挥的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公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顺利实施。涉及环境污染的则由环保监测部门发出预报并提出预防措施建议,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安全进行,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提供必要的安全支持。

4.5 处置程序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实际情况,各级指挥部应采取如下之一或多项措施:

(1)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

初始评估主要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

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危害程度和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地质状况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内,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同时,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分为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疏散区域。当发生爆炸、爆燃、泄漏等事故时应设立疏散区域,其中: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和介质来源,关闭手机,并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对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其他特种设备(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应在事故现场危险区、缓冲区设立警戒线,封锁交通道口,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3)紧急疏散人员。

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

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向上风向、迎风疏散转移(无风时应向避难场所或空旷地转移);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向上风向、迎风疏散转移(无风时应向避难场所或空旷地转移)。

(4)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态扩大。

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介质浓度、气象、水文等)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对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置泄漏;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火灾事故的,应组织消防救援人员开展灭火救援和必要的冷却降温;对发生泄漏的,应组织力量开展稀释降毒、协助堵漏等;对发生次生灾害造成人员被困伤亡的,应立即开展救援行动;对可倒换的,将事故设备及可能波及的其他设备内部介质倒换至安全可靠设备之中;对于可移动的设备(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等气瓶),在经有关专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的,组织具有安全防护知识并配备防护装备的人员,将设备移至可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5)抢救伤员,组织救治。

及时、科学、有序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和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保障120救护车由事故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6)疏散人员安置。

紧急征用车辆,将从疏散区转移出来的群众运送至安置场所;启用紧急避难场所(如学校、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排疏散群众的食宿,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事故情况、影响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护知识。

(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按照要求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事故现场应在专业部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8)社会动员。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单位和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9)消除危害后果。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6 新闻报道

4.6.1 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

4.6.2 现场指挥部应成立宣传工作组,负责事故现场采访管理、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7 应急结束

4.7.1 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工作组核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省指挥部批准,可以撤消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4.7.2 事故伤员已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已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省指挥部批准,可以撤销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单位或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4.7.3 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报请应急结束。

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4.7.4 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或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定事故危险因素已经消除,经上级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转入常态管理。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安抚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做好相关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1.2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无支付能力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紧急调用、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5.1.3 遭受损坏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修复,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修理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5.1.4 涉及毒性介质、污染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在完成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消除事故影响。

5.2 社会捐赠

社会团体、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5.3 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保险理赔。

5.4 调查与评估

5.4.1 根据事故级别,按照省、市政府安排,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需报本级政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4.2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各通信运营部门和企业,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提供通信保障。必要时,应采用应急通讯等方式,保证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联络通畅。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

6.1.2 省指挥部制定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网络单位联络表和国家有关部门常用联系电话表,保证联络通畅。

6.2 资金保障

6.2.1 各级政府应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对防范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6.2.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营的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应急演练的经费需求。

6.2.3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优先为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提供经费保障。

6.3 队伍保障

6.3.1 公安、消防、卫生是我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其他社会专业应急队伍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我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县(市、区)政府应根据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基础,以特种设备危险源集中的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6.3.2 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应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方案,落实应急救援专业装备和措施,定期组织内部演练。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配备应急救援抢险、排险专业装备;定期实施应急救援演练;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指挥部下达应急救援行动指令或应急演练指令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应无条件按照指令要求,立即实施应急救援或演练。

6.3.3 建立省、市、县三级由有关部门以及中央驻陕单位、大中型企业、科研及检验检测机构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其中,省级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包括: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特种设备相关大中型企业、科研及检验检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

6.3.4 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区域专家组。区域专家组由当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和有关成员单位的专家等组成。区域专家组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对近期发生的事件、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

区域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对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建议;根据不同类型和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特种设备,制定专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导书,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当地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支持;为公众提供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安全防护知识的技术咨询;承办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4 装备保障

省、市、县政府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以及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依托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有关专业应急救援物资;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为参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补充相应的救援装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并保证随时正常使用。掌握本单位应急救援物资及动态情况,建立物资清单,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

6.5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伤害特点,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医疗救治支持。

6.6 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器材和人员等紧急运输。必要时,铁路、民航运输管理部门应提供应急所需的铁路运输、空运空投保障。

6.7 治安保障

省公安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加强治安保障,防止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引发其他公共安全事件。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级政府应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7.2 培训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开展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等应急救援技能方面的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3 演练

7.3.1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

7.3.2 演练前应制定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并提出对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7.4 奖惩

7.4.1 对在应急救援、指挥、检验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作出突出贡献的,在事故应急救援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4.2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附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本预案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是指: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五)发生事故后,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经济损失等虽未达到以上规定,但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三、较大事故是指: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六)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虽未达到以上规定,但在区域内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七)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事故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

四、一般事故是指: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七)事故在区域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事故涉及面较大,较为敏感复杂的。

注: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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