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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辐射类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辐射类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陕环发〔2021〕19号
时间: 2022-12-02 16:31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设区市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行政审批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经省生态环境厅厅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销售Ⅱ类、Ⅲ类放射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转让审批及备案;甲级、乙级(医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进(出)口备案;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转移(异地使用)备案;乙级(医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移(异地使用)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委托你们,请严格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其中,外省来陕作业的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转移(异地使用)单位,在办理转移(异地使用)备案时,审批机关须开具《放射源异地备案在线监控系统领取单》(附件),由使用单位在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领取在线监控设备,备案活动结束交回设备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以上委托事项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放射源异地备案在线监控系统领取单》(略)

注:查阅或下载附件请登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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