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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局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局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林产发〔2021〕70号
时间: 2022-12-02 16:03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对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全省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9〕1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省林业局修订和完善了《陕西省林业厅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了《陕西省林业局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林业局
2021年4月26日


陕西省林业局林业产业省级
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9〕1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是指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互惠机制与农户相联,使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经省林业局认定的企业。

经营范围主要分为特色经济林、木本油料林、森林药材、森林蔬菜、木竹原料林等种植与培育类,林下种植(养殖)类,苗木花卉类,木竹加工类,林产化工类,木(竹)制浆造纸类,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动植物人工繁育与加工利用类,森林食品加工类,林业生物产业类,生态旅游经营类,森林康养类,林产品流通及林业服务类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管理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龙头企业的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促进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推荐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省级龙头企业中遴选。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规模。企业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林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关中地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年交易额1.5亿元以上;

(二)带动能力。企业通过签订合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100户以上,从农民、专业大户、合作社或者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者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者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三)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市场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整体实力、产品质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企业诚实守信、营销网络健全,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近2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八条  已开展林业产业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设区市,可以从市级龙头企业中推荐申报省级龙头企业。

第九条  对创新型、外向型、潜力型等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和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作用明显的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

(二)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诚信发展承诺书(附件3);

(四)企业发展概况说明。内容包括企业法人、从业人员、基地建设、原料收购、产品生产、营销网络等情况,申报理由、发展规划以及带动预期效益等;

(五)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县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七)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与农户或者林区职工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情况;

(九)其他材料。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原产地保护、有机、绿色食品、高新技术产品等认证。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申报企业本着自愿原则,逐级向所在县(市、区)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后将书面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省林业局。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二条  省林业局组织林业龙头企业审定专家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认定省级龙头企业:

(一)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

(二)形成审查、考察书面报告,并提出认定意见,经省林业局林业产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核后,提交省林业局局务会议审定;

(三)审定通过的企业,由省林业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颁发“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证书或牌匾。

第十三条  省级龙头企业每年申报和认定1次,每次认定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  经认定公布的省级龙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省林业局对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监测与评价,建立“有进有出”的竞争淘汰机制。

第十六条  实行省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省级龙头企业每年填报上一年度《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4),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省级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制度。省级龙头企业应当在3年认定期满前3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各县(市、区)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就相关情况进行实地监测后,出具审核意见和监测报告报省林业局。

省林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审核意见和检测报告进行审核评价后,提出监测评价意见。对监测评价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省级龙头企业称号;对监测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称号。监测评价结果由省林业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称号:

(一)在申报和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不履行诚信承诺的;

(三)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者被兼并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取消称号的情况。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本省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使用林地、基地建设、科技推广、新产品研发、政策性金融保险、林业贴息贷款、林业财政扶持、林业进出口政策、物流运输政策等方面对林业龙头企业予以倾斜支持,主动提供行业信息、政策咨询、技术培训、项目申报、宣传推介等服务。

第二十条  省级龙头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履行企业应尽义务,发挥龙头企业在乡村振兴、科技研发、技术推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主动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有关监测、核查、调研等活动,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组织参加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和行业展会,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厅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林产发〔2015〕2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略)

           2. 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3. 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诚信发展承诺书(略)

           4. 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略)


注:查阅或下载附件请登录陕西省林业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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