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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政办函〔2021〕75号
时间: 2022-02-16 15:15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经省政府批准、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8月16日印发的《陕西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经省政府批准、由原省农业厅2005年12月8日印发的《陕西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9日


陕西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保护重要林牧区

     2.5 转移重要物资

     2.6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构成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组织

     3.4 扑救指挥

     3.5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交通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7.7 气象保障

     7.8 现场秩序保障

     7.9 后勤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草原火灾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邻省份发生的对陕西省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政府是应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各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各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省政府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组织各地扑明火、开隔离、清火线、守火场,严防次生和衍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

2.3 保护重要目标

指导、协助各地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保护重要林牧区

指导、协助各地保护国有林场、国有牧场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地安全。

2.5 转移重要物资

指导、组织协助各地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6 维护社会稳定

协调各地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构成

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长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和省军区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武警陕西省总队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由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省公安厅、省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省公安厅负责研究部署全省公安机关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防范处置工作。省应急厅协助省委、省政府组织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和相关部门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物资储备,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及灭火工作。省林业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全省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早期处置相关工作。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具体情况,组织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行动;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申请,提出动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兵力动用方案;根据上级授权,指挥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救行动。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参与受火灾危险的遇险人员搜救和转移工作;完成指挥部交付的其他防灭火重要工作。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陕西省机构改革方案》和《陕西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组织

3.3.1 指挥机构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3.3.2 跨区域火灾扑救

跨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地方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

3.3.3 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森林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下,或者草原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原则上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3.3.4 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森林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或者草原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3.3.5 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森林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草原过火面积500公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处置。

3.4 扑救指挥

3.4.1 前线指挥部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属地政府应在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按规范架构合理配置各功能组,主要负责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制定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科学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向社会及时发布火情及扑救信息。

前线指挥部一般由当地政府领导、参战部队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并明确有扑火经验的领导担任专职副指挥,负责统筹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

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其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担任副总指挥,参与决策和现场指挥,制定火场扑救方案,充分发挥专业作用。

森林草原防灭火专职副指挥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调度长,负责扑火前指的工作协调,督促落实前线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及时汇总火场综合情况并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由当地主管新闻宣传的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组织有关媒体做好采访报道工作,适时发布信息,回答媒体提问,正确引导舆情。

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4.2 联合指挥部

必要时,在省应急厅应急指挥中心成立联合指挥部,指挥部组成人员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规范架构合理配置各功能组,主要负责研判火险蔓延趋势,提出火灾处置意见,为现场救援提供后勤服务保障,应前线指挥部请求,及时调度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及提供技术支持等。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3.4.3 指挥权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执行跨市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动,接受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3.4.4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地方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5 专家组

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负责对全省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各市、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同时,专家组成员可兼职防灭火业务培训工作。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调动。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可以调动其他地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其他具备跨区域增援能力的地方专业队伍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从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需要跨市(区)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区域调动相应调动程序及规定办理和实施。

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时,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跨市(区)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由调出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市(区)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动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代省政府向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提出用兵需求或者由省政府向中部战区提出用兵需求。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级公安、应急、林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各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形势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对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视情靠前驻防,被预警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和各成员单位及应急增援力量进行协调沟通,做好应急准备。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适时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2 信息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应按照“有火必报、逐级上报”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及时、准确、规范上报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将“12119”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方便公众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及时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有义务通过电话等形式报警。

对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核查的火情,应按照市、县、乡镇、村组的顺序逐级下达命令进行核查,对确认发生的火灾,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核查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林草部门和扑救队伍进行早期火灾处置,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进行火案侦查,确保“报、扑、查同步”,在科学组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切实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密切关注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重要电力设施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同时,各重要目标的主管单位关联启动各自专项预案。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因灾损失、扑救过程、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属地政府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和防止复燃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省内跨市(区)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省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市(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高火险期、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3)市县两级启动预案进行应对的森林草原火灾;

(4)舆情高度关注,省委、省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跟进掌握森林草原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组织力量进行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

(3)根据需要调用人员和物资进行支援;

(4)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被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委、省政府要求启动预案进行应对处置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一般情况下,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5)省内毗邻市(区)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需由省上统一指挥的;

(6)蔓延至我省周边且对我省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草原火灾;

(7)省内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组织力量进行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

(3)根据需要调用火场所在行政区域及毗邻县区相关物资;

(4)根据需要调用全省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进行救援;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积极协调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根据需要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进行救援;

(7)适时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及时建立快速反应渠道,为火灾扑救提供全要素后勤保障服务;

(8)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提出人员疏散转移安置,紧急避险等建议;

(9)明确前线指挥部驻地,做好指挥部运行所需后勤保障,做好指挥部及火场周边安全保障;

(10)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在启动Ⅲ级响应后,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4)省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两起以上需启动Ⅲ级响应森林草原火灾;

(5)国务院有关领导有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赶赴火场指挥火灾扑救;

(2)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火场参加前线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协调、指导、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调用所在市辖区及毗邻市相关物资;

(4)根据需要调用全省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及各成员单位支援;

(5)成立联合指挥部,根据需要为火场提供人员及物资交通输送保障、工程抢险保障、救援队伍后勤保障、扑火机具补给保障、资金保障、通讯和信息保障、火场测绘技术保障、气象服务实时保障、医疗救护保障、机降场地保障、汲水水源地等综合服务保障;

(6)加强火场周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保护,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7)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5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在启动Ⅱ级响应后,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主要领导有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长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全省范围内调用救援力量和相关物资;

(2)协调调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增调全省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调民兵、周边群众及社会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安排减灾救灾资金和物资,增派技术专家、交通、民政、安保、医疗卫生、气象、通信、电力、工程抢险、交通队伍等各类力量和资源支援火灾扑救;

(5)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釆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7)提请国务院、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急部予以支援;

(8)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照“谁启动、谁响应、谁终止”的原则,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市(区)。

7. 综合保障

7.1 交通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主要以摩托化运输为主,特殊情况需要铁路和航空实施运输时,由省应急厅协调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和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解决,开通铁路、航空运输绿色通道,保证兵力及物资装备顺畅投运。

7.2 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确保火灾发生时,有足够的火灾扑救梯队,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受过培训与训练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预备役、当地干部群众等应急扑火力量为辅,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林业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机构的森林防灭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3 物资保障

为进一步提升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的能力,最大限度的降低森林草原火灾的损失,省、市、县三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在重点林区建设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物资,用于各地扑救较大、重大以及特别重大的森林草原火灾的补给。

7.4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所需支出。

7.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指导火灾现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支援火灾现场,组织现场急救、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组建火灾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省应急厅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应急通信联络系统,提高火灾信息报送质量和效率,确保火灾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分管范围内火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各级成员单位负责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火场周边通信畅通;各级林业部门负责侦查现场火情、跟进火场态势;各级测绘部门负责火灾现场区域的测绘工作,绘制火场态势图,影像图,三维模型等,为火灾救援决策方案提供地理信息支持。

7.7 气象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保障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

7.8 现场秩序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做好火场安全保障工作,组织进行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火场周边警戒和开展火案调查等工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火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9 后勤保障

各级属地政府负责火灾现场临时架桥、开路、隔离带开设和重要设施的保护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指导做好火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工作;各级属地政府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火灾现场用水用电和食宿保障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对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市、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负责较大、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必要时,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可挂牌督办或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省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全省通报并及时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改进措施。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政府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火灾扑救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火灾扑救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省外火烧入或省内火烧出情况时,已有联防机制的按照相应机制处置;无联防机制的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商对接相关部门进行共同处置,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请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策。

9.2 预案演练

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至少组织演练一次。

9.3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预案所涉各附件将进行不定期更新,以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最新版本为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森林草原火灾分级标准(略)
          2. 陕西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略)
          3. 陕西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职责(略)
          4
. 陕西省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联合指挥部组织架构图(略)
          5. 陕西省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组织架构图(略)
          6
. 陕西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通知书(略)
          7. 陕西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解除通知书(略)

注:查阅或下载附件请登录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anx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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