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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0〕42号
时间: 2022-02-16 14:57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建立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队伍,为践行五个要求,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全面助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通过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相衔接、改进管理与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

(一)完善评价标准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注重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相统一。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科研人员的政治立场、学术导向、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建立完善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品行不端、学术造假者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 坚持创新和质量导向,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注重考察科研人员的专业性和创造性,以科研能力、理论创新、学术水平、业绩贡献等为评价重点,把是否发现新问题、运用新方法、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形成新对策、取得新效益等作为衡量成果质量的主要内容。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对适宜量化的评价指标进行合理量化,定性评价体现导向性、专业性。注重论著质量,淡化数量要求,改变简单以出版社和期刊等级等判定成果质量、评价人才的做法,适当发挥引文数据在科研评价中的作用,避免绝对化。

3. 坚持分类评价。根据不同岗位科研人员及科研活动特点,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避免“一刀切”。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创新思想理论、传承文明、推动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服务、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于同时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人员,将其师德表现和教学业绩作为重要指标。推行等效评价制,发表于中央主要媒体并产生重要影响的理论文章,以及为重要决策所采纳的建言献策成果,在职称评审中与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著作具有同等效力。

4. 推行代表作制度。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应在本研究领域内处于领先水平,具有较大影响力,或产生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严格实行代表作审核制度,落实回避制度,保障代表作评价的公信力。

(二)创新评价机制

1. 丰富评价方式。针对不同类型和层次人才的特点,综合采用个人总结、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决策咨询类成果、委托项目成果,可将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意见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

2. 向优秀科研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科研人员倾斜。对符合我省突出贡献和引进高层次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建立高级职称评价绿色通道,职称评审实行考核认定。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放宽学历、论文等要求。

3. 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强化同行专家评价。评审委员会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突出同行评价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建立以随机、回避、轮换为基本原则的评委遴选制度,严格遴选标准,明确评委职责权限,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评审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相衔接

1. 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把职称评审结果作为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有机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加强聘后管理,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 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流动有效衔接。对引进的党政机关、企业等单位的优秀人才,其研究工作经历和业绩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民间智库及自由职业研究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四)改进管理与服务

1. 优化评审服务。全面实行信息化评审和电子证书,通过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为申报人员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对在团队科研项目中作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在申报职称时,不要求个人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材料,可由科研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统一提供。

2. 加强评审监管。完善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坚持代表作等评审材料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保障申报人的合法权益。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

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深入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沟通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要加强对改革的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适用于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附件: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2020年11月25日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

二、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

三、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

四、具备从事科研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及语言能力。

五、具备从事科研工作必需的身心条件。

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七、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初级)

1.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初步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科研工作。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二)助理研究员(中级)

1. 对某一学科或特定领域具有较为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掌握科研工作的方法,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2. 能够独立发表论文或撰写研究报告;参与本学科相关领域的课题或项目研究,做出一定成果。

3.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其中第(1)项为必备项: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2)总成果量达8万字。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获市(厅)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调研报告、送阅件,被市(厅)级及其以上职能部门采纳的对策建议。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课题,或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

4.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三)副研究员(副高级)

1. 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较扎实的学术功底和较丰富的学术积累,作为学术骨干,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独立撰写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论文,在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具有较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重要项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具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3.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其中第(1)、(2)项为必备项: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

(2)总成果量达15万字。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获副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调研报告、送阅件,被市(厅)级及其以上职能部门采纳的对策建议。

(3)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个人学术专著1部。

(4)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

(5)调研报告、送阅件获正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排名前3位),或获副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排名第1位),或对策建议被市(厅)级及其以上职能部门采纳1次(排名前3位)。

(6)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奖项1项(无排名要求),或获市(厅)级奖项1项(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1位)。

4.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四)研究员(正高级)

1. 科研能力强,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作为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在本学科某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独立撰写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促进本学科发展,在推动理论创新、文明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重要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3.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其中第(1)、(2)项为必备项: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

(2)总成果量达25万字。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获副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调研报告、送阅件,被省(部)级及其以上职能部门采纳的对策建议。

(3)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个人学术专著1部。

(4)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

(5)调研报告、送阅件获正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排名前3位),或获副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排名第1位),或对策建议被省(部)级及其以上职能部门采纳1次(排名前3位)。以上成果均以个人署名为准。

(6)研究成果获国家级科研奖项1项(无排名要求),或获省(部)级科研奖项1项(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1位)。

4. 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八、关于第七条中申报条件的说明

(一)“本专业”是指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专著等内容所涉及的学科专业与所申报的专业一致或相近。

(二)核心期刊原则上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 收录在当年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来源期刊目录》(CSSCI)、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的学术期刊;

2. SSCI、A&HCI收录源期刊和被ISSHP收录的学术期刊。

(三)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学术理论版的理论学术文章,以及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2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可以计为核心期刊论文有效篇数,但同一篇文章被多次转载只视为1篇核心期刊论文。

(四)“个人学术专著”指个人独著,不含“编”、“编著”类著作;论文集、文章汇编、“蓝皮书”、资料手册、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等不计入“个人学术专著”。

(五)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论文著作条件中的有效论文篇数。

(六)申报成果须为正式出版、发表和采用的科研成果(不含清样)。

(七)总成果量为本人成果实有字数。文献、资料汇编、论文集编纂、主编字数按10%折算,古籍整理注释、校点、普及读物、工具书、辞书、译文、译著以及综述等按60%折算。其他成果按有关规定折算后计入成果量,但不得超过各职级成果量下限的20%。

(八)省部级课题系指国家各部委科研性课题、省哲学社会科学院规划课题、省软科学课题和省社科联课题。

(九)“对策建议被采用”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有委托方(合同、委托书等证明);

2. 有效的成果采纳证明或使用证明(由委托方出具,以落款公章确认其级别)。

(十)职称申报要求及条件的起始时间均指任现职称以来。

九、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杂志发表论文1篇,或文章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调研报告、送阅件获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在学历、资历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不受第七条科研成果条件限制,直接获得研究员或副研究员的申报资格。

十、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我省的社科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确认按照确认工作要求和我省对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可同时进行职称确认和职称晋升。

十一、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非社科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确因工作需要而转换到社科研究系列专业岗位,须在社科研究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按照职称转换工作要求和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转换评审。申报人转系列晋升高一级职称时,须先取得社科研究系列同等级的职称满1年。申报人转系列后,晋升高一级的职称时,其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可从转系列前取得同等级职称时起算。此前用于转系列申报同等级职称所使用过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仍可作为转系列后晋升高一级职称评审的有效材料。

十二、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针对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可参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40号)相关规定实施。

十三、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47号)要求,对我省县域(含县级市)范围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时,予以政策倾斜。

十四、根据《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贫困县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支持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49号)要求,加大对贫困县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时的政策倾斜和支持力度。

十五、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时,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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