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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汛应急预案和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汛应急预案和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 2022-09-21 14:48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防汛应急预案》《陕西省抗旱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2014年1月11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防汛应急预案》《陕西省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17日


陕西省防汛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做好洪水灾害防范应对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工作有力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全省范围内洪水灾害的应急处置和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包括江河洪水、凌汛洪水和山洪,由于地震灾害、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溃口、水库垮坝等洪水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始终作为防汛首要目标任务。

(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处置本行政区域内洪水灾害。

(3)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4)坚持依法依规防汛抗洪,科学指挥调度,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军民团结抗洪,专业队伍和群众抢险相结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县及有防汛任务的乡镇(街道)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防汛工作。

2.1 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由省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和省军区分管副司令员任副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任指挥长,省应急厅分管副厅长任秘书长,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陕西省总队、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黄河河务局、陕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防总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省应急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应急厅防汛抗旱处负责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

2.2 省防总防汛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防汛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对防汛工作的决策部署;

(2)领导指挥全省防汛工作,充分发挥在防汛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

(3)研究拟订全省防汛法规规章、制度规定、规程标准和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4)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工作责任制,督促重点地区、城市和主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防汛责任人落实责任;

(5)组织制定全省防汛应急预案,指导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6)组织开展防汛检查,指导督促洪涝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治理;

(7)负责防汛专家队伍组建管理,协调指导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并组织预案技术交底等;

(8)负责防汛物资、装备、设施、设备等采购储备、调度配送、补充更新等;

(9)及时掌握发布汛情、灾情,组织指导重大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10)组织汛情和灾情会商研判、应对处置、指挥调度,指导协调洪水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1)组织协调洪涝灾害防治和防汛指挥系统工程建设,负责应急度汛、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物资储备和能力建设等防汛资金计划和使用管理;

(12)组织协调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

2.3 省防总办公室防汛职责

(1)承担省防总日常工作,协调省防总成员单位(部门)工作;

(2)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全省防汛工作;

(3)组织、指导全省防汛预案方案修编演练,负责有关防汛预案和调度方案审查、审批工作;

(4)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洪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

(5)负责全省汛情、灾情等统计、报告、发布;

(6)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洪水灾害防治工作;

(7)协调指导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8)负责省级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更新、调配和资金管理,指导市、县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管理;

(9)组织开展防汛准备、检查和考核、表彰工作,组织指导重大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10)负责防汛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11)指导协调省防汛抗旱保障中心、省防汛抗旱物资管理中心工作;

(12)完成省防总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省防总成员单位防汛职责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汛减灾救灾工程、水毁工程修复、灾后恢复重建等重点项目规划、投资计划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2)省教育厅:负责教育系统的防汛工作,组织、指导洪涝灾害威胁区学校安全防范、灾后重建、危房改造和恢复教学秩序。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系统的防汛工作,做好防汛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根据防汛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需要,协助征调防汛应急物资,组织、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

(4)省公安厅: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料、破坏防汛监测预警设施以及干扰防汛工作正常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5)省财政厅:负责及时下达防汛基础设施、应急度汛、水毁修复及抢险救援、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资金,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6)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自然资源系统的防汛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协调洪涝灾害防治工程、应急避险、灾后恢复重建的用地保障。

(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防汛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城市排水防涝和有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的防涝安全,协助做好城市防洪规划制定和应急供水工作。

(8)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交通运输系统的防汛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和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梁,保障交通运输畅通;参与组织协调并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援救灾物资装备和人员。

(9)省水利厅:负责水利系统的防汛工作,负责水情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发布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10)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系统的防汛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农业洪涝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灾情信息;负责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企业、渔业的防洪安全,做好农业减灾技术指导工作。

(11)省商务厅:负责商贸系统的防汛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区部分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协调组织相关市场供应工作。

(12)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文化和旅游系统的防汛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文化、旅游景区洪涝灾害的防治工作。做好文化、旅游景区防汛安全工作。

(13)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健康系统的防汛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控信息,组织医护人员赴灾区开展防疫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发展。

(14)省应急厅:负责组织编制省级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预案演练和宣传培训;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特别重大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洪涝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指导洪涝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统筹全省防汛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地方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全省防汛应急物资保障和应急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统一调度;负责督查、检查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15)省广电局:负责广播电视系统的防汛工作,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减灾宣传工作;及时报道洪涝灾情和防汛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减灾等重要信息。

(16)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系统的防汛工作,根据防汛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资源,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防汛通信联络畅通。

(17)省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向省防总及有关成员单位(部门)提供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雨情实况信息;参与洪涝灾害会商。

(18)省能源局:负责能源系统的防汛工作,协助省发展改革委做好防汛相关工作。

(19)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军队系统的防汛工作,组织和协调驻陕部队、军队院校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抗洪抢险、转移人员、营救群众等重大抢险救援救灾任务。

(20)武警陕西省总队:负责武警系统的防汛工作,组织和协调武警部队执行抗洪抢险、转移人员、营救群众等重大抢险救援救灾任务,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和治安、警戒管理。

(21)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负责民航系统的防汛工作,参与组织防汛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减灾人员、物资、设备的运输工作。

(22)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铁路系统的防汛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铁路设施及人员的防洪安全和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铁路设施,保障铁路运输畅通,参与组织防汛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减灾人员、物资、设备的运输工作。

(23)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所辖电网、营业区系统的防汛工作,所属水电站的防洪安全调度,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保障防汛抗洪抢险救援救灾用电。

(24)陕西黄河河务局:负责我省境内黄河干流防汛抗洪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黄河小北干流所管理的防洪工程安全运行。

(25)陕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负责水文系统防汛测报设施的运行管理;承担向省防总提供实时雨情、水情和有关水文情报预报预警信息工作;跟踪监测预报洪水过程;参与洪涝灾情和灾害会商研判;负责做好防汛抗洪抢险救援和减灾现场水文服务;负责暴雨洪水过程的调查分析,提供雨情、水情过程和月度、年度总结评估报告。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和洪水的监测预报,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当预报有重要天气过程时,气象部门应加密监测预报,做好区域性降水量预报;当预报江河发生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加密雨情水情测报时段,做好江河水库洪水预报。

3.1.2 防洪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流量(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堤防和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水利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报汛任务和批准的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汛情和调度运行状况。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应加密报告段次;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当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水灾情信息

(1)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洪水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损失情况。

(2)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水灾害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并在30分钟内逐级上报到省防总。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省防总应将初步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动员,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指挥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注重业务培训,加强预报预警。

(3)工程准备。有关部门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等各类水利防洪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涉河施工的水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制定江河防御洪水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水文情报预报方案等。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市、县三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堤防、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必要的防汛通信专网,保证洪水监测预警通信和信息网络系统畅通,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责任、查工程、查预案、查物料、查队伍、查通信、查监测、查预警为主要内容的分级防汛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责任,及时整改。

(8)防汛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河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应依法强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可能出现洪水时,各级水利部门应按照规定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实时水位、流量信息和洪水预测预报,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防汛指挥调度和抗洪抢险提供基本依据。

(3)各级水利部门应当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监测预报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发布。

(4)当预报江河主要水文站洪水流量在省级指挥调度量级以下时,由有关市、县、区水利部门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送水情预报。

(5)当预报江河主要水文站洪水流量达到或超过省级指挥调度量级时,由省级水利部门做出水情预报意见,经省防总会商后发送有关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6)各新闻主管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提醒群众做好洪水灾害防范。

(7)发生跨区域的洪水灾害,洪水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河流下游受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洪水信息。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山洪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联合发布山洪预报警报信息。

(2)凡有山洪防治任务的地区,当地水利部门要会同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

(3)山洪灾害防治区应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落实降雨、洪水期间防御责任和值班巡逻制度,乡镇(街道)、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监测预警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水利、应急管理部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汛信息系统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防汛应急信息平台,健全汛情监测预警报告制度,落实防汛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满足防汛指挥需要。

3.3.2 洪水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行业部门编制本地区的江河洪水风险图、城市洪水风险图、山洪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作为防汛抗洪和群众安全转移的决策依据。

4.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1)根据洪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分别是: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2)发生设防标准内洪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洪水调度和工程抢险;发生超设防标准洪水,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指挥权限,统一指挥调度和组织抗洪抢险。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积极组织行业部门系统防洪工作,并及时向防汛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黄河、渭河、汉江的应急响应工作实行分级指挥,具体分级指挥权限见附录8.1。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水利等部门编制黄河、渭河、汉江防御洪水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

(5)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水利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6)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洪水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河流下游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省防总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

(1)黄河、渭河、汉江任何一条江河发生特大洪水;

(2)有两条以上主要江河同时发生大洪水;

(3)六个以上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黄河、渭河、汉江干流重要城市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5)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2.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总及时向相关市(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省防总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命令,有关市(区)、省防总成员单位分别启动市(区)、部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省防总总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视频会议,相关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参加并汇报有关情况,总指挥长对防汛抗洪抢险作出安排部署。

(3)省防总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抗洪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黄河防总、长江防总。

(4)省防总领导带领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同志带领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抢险技术指导。

(5)根据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省防总调拨省级防汛物资、商省财政厅紧急下拨防汛补助资金支援抢险。必要时,可以请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6)相关市(区)和省防总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省防总汇报本地本部门抗洪抢险行动情况。水利部门密切监视洪水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省防总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预测预报信息,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部门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及时向省防总提供精细预报。省防总办公室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省防总成员单位。

(7)省防总在省级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及时报道汛情灾情、抗洪抢险动态和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8)有关市(区)和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向省防总报告抗洪抢险救灾情况。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省防总副总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1)黄河、渭河、汉江任何一条江河发生大洪水;

(2)有两条以上主要江河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五至六个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黄河、渭河、汉江干流一般河段堤防和三门峡库区南山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5)大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总立即向相关市(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省防总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命令,有关市(区)和省防总成员单位分别启动市(区)和部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省防总副总指挥长召开视频会议,相关部门及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有关情况,副总指挥长对防汛抗洪抢险作出安排部署。

(3)省防总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抗洪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黄河防总、长江防总。

(4)省应急厅领导带领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省水利厅领导带领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抢险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省防总应调拨省级防汛物料、商省财政厅下拨防汛补助资金,支持市、县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请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6)相关市(区)和省防总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向省防总汇报本地本部门抗洪抢险行动情况。水利部门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省防总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预测预报信息,重要水文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部门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及时向省防总提供精细预报。省防总办公室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省防总成员单位。

(7)省防总在省级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灾情及抗洪抢险动态,报道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8)相关市(区)和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向省防总报告抗洪抢险救灾情况。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省防总指挥长或秘书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

(1)黄河、渭河、汉江任何一条江河发生较大洪水;

(2)两条以上主要江河发生一般洪水;

(3)三至四个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黄河、渭河、汉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5)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总立即向相关市(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省防总成员单位发出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命令,有关市(区)和省防总成员单位分别启动市(区)和部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省防总指挥长召开视频会议,相关部门及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有关情况,省防总指挥长对防汛应急作出安排部署。

(3)省防总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抢险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黄河防总、长江防总。

(4)省应急厅领导带领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抢险工作;省水利厅领导带领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抢险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省防总可以调拨省级防汛物资、商省财政厅下拨防汛补助资金,支持一线抗洪抢险救灾。

(6)省防总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做好有关工作。水利部门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气象部门加强预测预报,做好气象预警发布工作。省防总办公室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7)省防总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灾情及防汛动态。

(8)相关市(区)和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向省防总报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省防总秘书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

(1)黄河、渭河、汉江任何一条江河发生一般洪水;

(2)两条以上主要江河发生警戒以上洪水;

(3)一至二个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主要江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5)小(一)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小(二)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5.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总向相关市(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省防总成员单位发出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命令,有关市(区)和省防总成员分别启动市(区)和部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省防总秘书长主持会商会,省应急厅、省水利厅有关处室及单位参加,分析汛情形势,对防汛应急作出相应安排部署。

(3)省防总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抢险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黄河防总、长江防总。

(4)省应急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防汛抢险工作;省水利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抢险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省防总可以向灾区调拨防汛抢险物资、商省财政厅下拨防汛补助资金,支持一线抗洪抢险救灾。

(6)省防总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7)省防总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发布洪涝灾情及防汛动态。

(8)有关市(区)和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向省防总报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4.6 各类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洪水超过警戒流量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巡堤查险,水利部门要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程度汛方案组织险情抢护,确保防洪安全。

(2)当江河发生超标准洪水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依法采取特殊措施,积极组织抗洪抢险。当发生重大险情时,水利部门及时提出抢险技术方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申请调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工程抢险除险。

4.6.2 水库(水电站)淤地坝

(1)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发生洪水时,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实施防汛调度,及时向下游发布工程泄洪通报,同时报工程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洪水期大坝安全监测,全面掌握工程运行状况,如发现工程险情,要第一时间组织抢险迅速排险,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工程洪水期发生重大险情,工程管理单位在抢险过程中无法控制险情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申请重点险情抢险应急响应。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当地县、乡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山洪临界量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乡镇(街道)及村组织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的群众进行紧急转移。

(3)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及时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4.6.4 堤防决口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溃坝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组织抢护,迅速控制险情,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并立即报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迅速调集专业抢险队伍、大型机械设备投入应急抢险,立即发布防汛指令组织库坝下游淹没区人员应急转移避险。水利等部门要派出专家组进行现场抢险技术指导。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1)雨情水情收集报送。各级水利、气象部门要实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天气预报、雨情、水情、水文预报等信息。

(2)工程险情登记报送。水利部门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的度汛隐患排查工作。水利防洪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迅速组织除险;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确需支持的,应及时提出工程地点、险情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事项。

(3)洪涝灾情统计报送。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视频等各种方式报告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溃堤垮坝险情报送。所有堤防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失事,各级水利部门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应及时掌握垮坝失事后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等情况,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5)防汛综合信息报送。市、县、乡各级要及时上报防汛信息。省防总应及时综合汇总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防汛信息,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黄河防总、长江防总,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1)发生洪水险情后,事发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启动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要迅速到位,分析预测洪水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险情发展。

(3)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要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检查,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9 抢险处置

(1)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事发地水利部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决策。

(3)事发地水利部门要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应急抢险技术支持;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工作。

(4)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1)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救生、安全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就近从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由省防总从省级物资仓库调拨。

(2)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大坝、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水利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依据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当地政府要迅速组织下游群众转移到安全区域。县、乡政府和村组织要做好山洪灾害的避险工作。

(3)公安机关对撤离区、安置区和洪水影响区域采取警戒管理,严防群众私自返迁造成人员伤亡和新的安全威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防汛机动抢险队、专业应急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驻陕部队、武警的调动由省防指提出申请,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按照规定执行。

(2)紧急防汛期间,省防总报请省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12 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积极主动的原则。省防总会同省级新闻主管部门做好抗洪救灾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汛情得到缓解时,省防总和有关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下达指令,宣布结束或降低防汛应急响应行动级别。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与防汛应急专用通信网相结合的通信网络,确保防汛指挥信息畅通。堤防、水库、湖泊等重要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

(3)出现防汛应急突发事件后,通信管理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通信设施,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尽快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2 物资供应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储备防汛抢险物资。省防总储备的省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应急需要。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额,根据本地防汛任务、抗洪抢险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因地制宜确定。

(2)物资调拨。

物资调拨采取先近后远、优先保证重点地区防汛抢险物资急需的原则。需要调用省级防汛储备物资时,由有关市(区)提出申请。防汛物资消耗后应及时补充,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3 应急队伍保障

包括群众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防汛机动抢险专业队)、解放军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承担抗洪抢险急难险重任务。

5.4 交通和电力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洪物资运输、群众安全转移所需的车辆调配,及时调配大洪水时抢险车辆。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洪水灾区疾病防治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队赴灾区巡医,负责灾区消毒和伤员的抢救工作。

5.6 治安保卫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洪水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抢险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证防汛抗洪工作顺利进行。

5.7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防汛应急资金,用于支持洪水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抗洪抢险。

5.8 技术保障

(1)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汛情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平台,开展洪涝综合监测预警,保障抗洪工作。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利部门都要建立防汛抢险专家库,当发生洪水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水利部门派出专家,指导防汛抢险工作。

5.9 社会动员保障

(1)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预警信息,根据洪水灾害发展,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洪水灾害期间,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抢险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抢险工作。

(3)市、县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一线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洪。

6.善后工作

6.1 抢险补偿

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

6.2 社会救助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要及时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3 抢险物料补充

根据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要求,及时将各类防汛物料补充到位。

6.4 水毁工程修复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尽快修复水毁防洪工程,保证及时恢复防洪抗洪能力。

(2)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

6.5 分析评估

洪水结束后,省防总办公室要对防汛抗洪进行全过程评估,总结重点气象水情预警预报、信息传递、防洪预案执行、水工程洪水调度、抗洪抢险组织、防汛减灾成效等方面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将评估报告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防总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录

8.1 黄河、渭河、汉江防汛指挥权限

(1)黄河: 以龙门水文站洪水流量为标准,当预报龙门站发生小于10000立方米/秒流量时,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并组织实施;当预报龙门站发生10000~21000立方米/秒流量时,由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当预报龙门站发生大于21000立方米/秒流量时,由省防总负责指挥,市、县负责组织实施。

(2)渭河: 以林家村、咸阳、华县水文站洪水流量为标准,当预报林家村站发生小于4000立方米/秒流量、咸阳站和华县站发生小于5000立方米/秒流量时,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并组织实施;当预报林家村站发生4000~6000立方米/秒流量、咸阳站和华县站发生5000~7000立方米/秒流量时,由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当预报林家村站发生大于6000立方米/秒流量、咸阳站和华县站发生大于7000立方米/秒流量时,由省防总负责指挥,市、县负责组织实施。

(3)汉江: 以汉中、洋县、安康水文站洪水流量为标准,当预报汉中站发生小于5000立方米/秒流量、洋县站发生小于7000立方米/秒流量、安康站发生小于27000立方米/秒流量时,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并组织实施;当预报汉中站发生5000~8000立方米/秒流量、洋县站发生7000~12000立方米/秒流量、安康站发生27000~29000立方米/秒流量时,由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当预报汉中站发生大于8000立方米/秒流量、洋县站发生大于12000立方米/秒流量、安康站发生大于29000立方米/秒流量时,由省防总负责指挥,市、县负责组织实施。

8.2 防汛名词术语

(1)暴雨: 是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

(2)山洪: 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3)警戒流量(水位): 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流量(水位)。

(4)保证流量(水位): 是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流量(水位)。

(5)洪水预报: 是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的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6)洪水风险图: 是指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洪水调度: 是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8)水库设计水位: 是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9)水库校核水位: 是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10)防汛会商: 是指省领导或省防总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指挥长、秘书长主持参加的防汛汛情分析、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的部门和人员主要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

(11)紧急防汛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2)防御洪水方案: 是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

(13)洪水级别: 分为四级:①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的重现期在5~10年一遇的洪水;②较大洪水: 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的重现期在10~20年一遇的洪水;③大洪水: 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的重现期在20~50年一遇的洪水;④特大洪水: 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14)主要江河: 指省境内的黄河、渭河、汉江、无定河、延河、北洛河、泾河、嘉陵江、丹江等。

(15)重大险情: 指堤防、水库(水电站、淤地坝)遭受洪水灾害,堤防堤身、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成堤防决口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坝体垮坝等险情。

(16)严重险情: 指堤防、水库(水电站、淤地坝)遭受洪水灾害,可能造成堤防堤身发生大范围垮塌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坝体滑塌、泄洪设施堵塞或垮塌等,严重危急堤防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安全等险情。

陕西省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旱灾,是我省主要自然灾害之一。有效做好干旱灾害防抗工作,保证抗旱减灾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轻旱灾损失,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干旱灾害防抗是指政府和部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手段,预防和减少干旱灾害损失的活动。

1.4 工作原则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始终作为抗旱首要目标任务。

(2)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3)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以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重点协调粮食生产安全和民生工业用水,兼顾一般生产、生态和其他用水。

(4)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5)坚持依法抗旱,科学抗旱,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参与,专业队伍和群众抗旱结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由省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和省军区分管副司令员任副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任指挥长,省应急厅分管副厅长任秘书长,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陕西省总队、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黄河河务局、陕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防总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省应急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应急厅防汛抗旱处负责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

2.2 省防总抗旱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省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抗旱政策、法规和制度,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对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跨地区抗旱应急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省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做好灾后处置和有关协调工作。

2.3 省防总成员单位抗旱职责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抗旱减灾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重点建设项目规划、投资计划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2)省公安厅:负责维护抗旱工作秩序和受旱灾区社会治安,打击窃抢抗旱物料、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

(3)省财政厅:负责下达抗旱和救灾相关资金,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做好城市公共供水,协调落实城市应急供水。

(5)省交通运输厅、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组织本系统运力资源,及时运送抗旱救灾人员、物资及设备。

(6)省水利厅:负责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水利工程抗旱运行与水源调度,协调、指导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7)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系统抗旱工作,承担农业土壤墒情监测,组织指导农业抗旱减灾技术服务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8)省商务厅:负责受旱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监控,组织协调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9)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受旱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10)省应急厅:负责抗旱减灾综合协调指导工作、干旱灾害的核查和抗旱救灾工作,指导受旱灾区实施灾民生活救助救灾捐赠工作和抗旱救灾款物管理。

(11)省广电局:负责抗旱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报道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动态信息。

(12)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抗旱通信保障。

(13)省气象局:负责干旱天气形势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天气预报预警和雨情实况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4)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组织驻陕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重大抗旱救灾行动。

(15)武警陕西省总队:负责组织驻陕武警部队参加重大抗旱救灾行动,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16)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保障抗旱应急供电和恢复农业生产的电力供应。

(17)陕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负责承担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水情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提供实时雨情、水情、墒情、旱情和有关水文旱情预警信息,做好抗旱减灾现场水文服务。

(18)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陕西黄河河务局:负责做好行业部门抗旱工作,承担省防总安排的紧急抗旱应急任务。

2.4 省防总办公室抗旱职责

承担省防总的日常抗旱工作,协调省防总成员单位工作。拟订有关抗旱工作法规、制度并贯彻实施;指导、推动、督促抗旱规划编制,制定和实施抗旱预案;组织旱情会商,收集、分析、报告、发布干旱灾情信息,协调指导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干旱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各市、县、区报告的干旱灾害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负责省级抗旱物资储备、更新、调配和资金管理;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3.干旱灾害等级划分及预防预警机制

3.1 干旱灾害等级划分

3.1.1农业干旱灾害

(1)判定指标:连续无雨日数、降水距平值、土壤相对湿度、成灾面积、减产成数、农田水分盈缺值、受旱面积、人饮困难、河道径流距平值。

(2)等级划分: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见表一)

表一:农业干旱等级划分指标

注:在作物关键生长期连续无雨日相应干旱等级指标上调一级。

3.1.2 城市干旱灾害

(1)判定指标:缺水率、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地下水埋深下降值。

(2)等级划分: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见表二)

表二:城市干旱等级划分指标

    注:出现连续三个中度干旱年时第三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出现连续两个严重干旱年时第二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

3.2 预防预警信息

3.2.1 旱情监测预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应做好降水、河道流量、气温、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程度、水工程蓄水、城市缺水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测干旱灾害即将加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提早做好相关抗旱准备。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所属行政区域旱灾信息监测,设立旱情监测网点,加强旱情监测,及时掌握和逐级报告雨情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土壤墒情、受旱面积和城乡供水情况等信息,按照《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抗旱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向省防总报告旱灾信息,时限为:轻度干旱10日报告一次,中度干旱5日报告一次,严重干旱3日报告一次,特大干旱每日报告一次。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对旱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干旱灾害等级。当出现3个市(区)以上轻度、中度等级干旱时,由省防总书面向国家防总、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报告。达到严重、特大等级干旱时,由省防总书面向国家防总、国家有关部委报告的同时,由省政府专题向国务院报告。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抗旱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抗旱宣传,增强全民防抗干旱灾害意识,做好防大旱、抗大灾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召开抗旱工作会议,部署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指挥能力建设,完善抗旱保障机制。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城乡抗旱预案、跨地区抗旱应急调水预案,抓好预案各环节应对措施落实。

(4)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和器材,合理调配使用。

(5)预警准备。健全各级旱情测报站(网),及时传递旱情、灾情信息和抗旱指挥调度指令。

(6)抗旱检查。实行以查旱情、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抗旱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责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3.3.2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成因、特点和受旱对象不同,因地制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和干旱灾害统计系统,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动态,及早预测干旱发展趋势。

(3)轻度、中度干旱预警信息由县(市、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严重、特大干旱预警信息由省防总发布。

3.3.3 供水水源短缺预警

因旱造成供水水源短缺而出现供水大面积困难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供水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居民做好应急用水储备。

3.4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编制本地区干旱风险图和人饮风险图,为抗旱减灾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1)按照干旱灾害发生范围和程度,抗旱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2)进入干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负责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及时分析会商旱情,根据实时旱情变化和程度启动相关抗旱应急响应。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编制部门(行业)抗旱预案、重点工程抗旱预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生态抗旱预案,健全抗旱预案体系。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抗旱工作,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全省或区域内春季大面积连续75天、夏季50天、冬季80天以上无有效降水,土壤相对湿度低于30%,受旱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旱情使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城镇缺水率在30%以上,农村人畜饮水面临严重困难,社会经济发展遭受重大影响时,由省防总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Ⅰ级抗旱应急响应。

4.2.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政府发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组到重灾区检查指导和慰问受灾群众。

(2)省防总加强抗旱应急水源、抗旱物资调度,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全力支援受旱灾区做好抗旱工作。

(3)受旱地区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①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②加密监测旱情灾情,及时发布抗旱救灾信息;③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④及时启动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减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⑤按照抗旱预案规定,修建临时坝、堰、泵站、中浅井等小型应急水源工程设施挖掘水源潜力;⑥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⑦全面组织动员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力量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⑧随时掌握有利天气,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⑨紧急安排抗旱应急和救灾安置资金;⑩组织饮水困难而又供水、送水不便的灾区居民临时向供水有保障地区转移;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强化居民节水意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全省或区域内春季大面积连续51~75天、夏季31~50天、冬季61~80天无有效降水,土壤相对湿度在30~40%之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40~60%,旱情对农作物生长造成较大影响,城镇缺水率在20~30%、农村人畜饮水发生区域性困难时,由省防总副总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

4.3.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总发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到重旱区指导抗旱工作,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开展抗旱工作。

(2)受旱地区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①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②加密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③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落实人饮解困为重点的抗旱措施;④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⑤在确保人饮安全的前提下开动水利设施投入抗旱灌溉,大力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新技术;⑥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压缩供水指标,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⑦抢修抗旱应急工程或增建临时抗旱设施,适时启动抗旱应急水源工程;⑧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社会车辆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⑨随时掌握有利天气,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⑩适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全省或区域内春季大面积连续31~50天、夏季21~30天、冬季31~60天无有效降水,土壤相对湿度在40~50%之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20~40%,旱情对农作物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地发生人畜饮水临时困难时,由省防总指挥长或秘书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

4.4.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总发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组到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省防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开展抗旱工作。

(2)受旱地区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①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②及时通报和发布旱情信息;③按照抗旱预案规定及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④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检查督促抗旱工作;⑤加强抗旱水源管理和统一调度;⑥开动所有水利设施灌溉供水;⑦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⑧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⑨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全省或区域内春季大面积连续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无有效降水,土壤相对湿度在50~60%之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10~20%,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由省防总秘书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

4.5.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总发出抗旱工作通知,省防总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检查旱情、抗旱准备和抗旱措施落实情况。

(2)受旱地区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①加强旱情监测预报和抗旱工作领导;②适时上报和发布旱情信息;③按照预案规定及时落实抗旱措施;④下达落实城镇供水及农田灌溉计划;⑤组织动员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⑥水库在保证防汛安全前提下尽量多蓄水。

4.6 信息报送

(1)各级要加强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的收集,实行分级汇总上报、统一归口处理、各级共享使用。

(2)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及时、准确、客观,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应先报告基本情况后再及时了解补报。

(3)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旱情、灾情、抗旱动态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认真调查复核;对反映不实和存在缺失遗漏的,要及时完善纠正并复核补报。

(4)应急响应启动后,省防总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旱情信息及工作动态。

4.7 指挥调度

(1)出现干旱灾害后,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抗旱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抗旱紧急措施,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2)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预测旱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采取防抗措施,控制旱情发展蔓延。

4.8 社会力量参与

出现严重干旱灾害后,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投入抗旱救灾。

4.9 信息发布

(1)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印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0 解除应急

(1)当干旱灾害解除或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旱情变化,由批准机构适时解除抗旱应急响应。

(2)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3)应急响应解除后,旱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保障措施

5.1 信息监测保障

(1)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立即恢复抗旱值班制度。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实行24小时值班。

(2)开通防汛抗旱通讯网络和旱情监测网络,实现纵、横向联络畅通,及时准确监测报告旱情信息。

(3)各级水利、气象、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墒情、苗情、城市供水等旱情信息监测,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和上报。

5.2 应急支援保障

(1)应急队伍。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做好抗旱应急队伍的组织和管理,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统一调配抗旱服务队和民间抗旱组织的人员和设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公民有义务承担抗旱救灾任务。

(2)交通运输。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证抗旱物资运输,各有关单位应完成所分配的应急送水任务。

(3)医疗卫生。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受旱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服务队到灾区防病治病,开展饮水卫生检查消毒。

(4)治安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受旱灾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维护受旱灾区治安秩序。

(5)物资供应。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设立固定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器材,加强储备管理和更新补充,保证供应足额可靠。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做好抗旱所需电力、油料、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等物资、器材的储备与供应。

(6)资金筹措。按照国家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应筹措和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遭遇严重干旱、特大干旱灾害时,各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和拨付抗旱资金,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及时下达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计划。各项抗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抗旱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5.3 技术服务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抗旱专家库,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旱情趋势,组织开展抗旱技术讲座和培训,做好旱灾防抗过程中的现场技术指导与服务。要建立旱情监测、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抗旱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要开展抗旱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抗旱减灾意识。要组织开展抗旱应急响应演练,确保在发生不同等级干旱时能够有效应对。

6.善后工作

6.1 灾后评估

旱灾预警解除后,受旱的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成立灾害评估组,及时对干旱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建议,综合提出干旱灾害评估报告,10日内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6.2 对口帮救

启动Ⅰ级、Ⅱ级抗旱应急响应的市、县、区政府接到干旱灾害评估报告后,应尽快研究制定驻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抗旱救灾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抗旱救灾帮扶措施。

6.3 社会募捐

启动Ⅰ级、Ⅱ级抗旱应急响应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干旱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抗旱自救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抗旱救灾。

6.4 工程修复

旱情缓解后,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供水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坝堰等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

6.5 工作总结

抗旱工作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认真对抗旱工作进行总结,积累经验,寻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15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防总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录

8.1 抗旱名词解释

(1)干旱灾害: 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利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2)防抗干旱灾害: 指通过采取工程措施或非工程措施,预防和减轻旱灾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不利影响的各种活动。

(3)墒情: 土壤湿度情况。墒,土壤适合种子萌发和植物生长的湿度。

(4)连续无雨日数: 指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无效降雨为小于5毫米/天)的天数。

(5)降水距平值: 指某一时段降水量与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之差占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6)受旱面积比例: 指作物受旱面积与作物种植面积之比。

(7)成灾面积比例: 指作物因旱造成作物产量比正常年减产3成及以上的面积与作物受旱面积之比。

(8)减产成数: 指作物受旱减产损失量与正常产量之比。

(9)绝收面积: 因旱造成作物产量比正常年减产8成及以上的面积。

(10)农田水分盈缺值: 指农田降水量与作物需水量之差值。

(11)土壤相对湿度: 指土壤含水量占田间持水量的比值,用百分率表示。

(12)人饮困难率: 指人饮困难数与受旱灾区人数之比。

(13)河道径流距平值: 指某一时段径流量与同时段多年平均径流量之比。

(14)城市干旱缺水率: 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用百分率表示。

(15)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 指某一时段水源工程蓄水量与同时段多年平均蓄水量之比。

(16)地下水埋深下降值: 指某一时段地下水埋深值与同时段多年地下水埋深均值之差。

(17)干旱风险图: 指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等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旱灾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18)抗旱预案: 指在现有抗旱工程设施条件和实际抗旱能力情况下,针对不同等级干旱而预先制定的抗旱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19)抗旱服务队: 指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的组织。

(20)社会化抗旱组织: 指个人、联户或集体自主兴办的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在旱情紧急时接受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

(21)城市干旱: 指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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