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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1〕8号
时间: 2022-09-05 14:58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适应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为实现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目标,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主要任务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有效衔接、加强评审监管和优化评审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完善职称设置。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均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原来实行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

2. 统一职称层级和名称。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3.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对应关系。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4.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各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5. 促进职称制度与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相结合。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知识更新。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师德评价第一标准,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行为准则。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对教师进行立德树人考核,师德表现突出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师德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2. 突出评价能力水平和业绩。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课题项目等倾向,注重评价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行业企业实践经历。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体现不同类型学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适当向优秀人才倾斜,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和既承担文化课、专业课教学任务又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倾斜。 

3. 实行省级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标准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省级标准;各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标准;自主评审单位可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单位标准,各市(区)、自主评审单位制定的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采取教学水平评价、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加大学校的评价权重,充分结合学校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进行有效评价。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增加职称评审的透明度。对长期在贫困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从事援藏援青援疆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可采取破格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等办法开展职称评审。

2. 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积极拓宽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渠道,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平等开放,确保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

3. 建立评审绿色通道。对符合我省突出贡献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建立高级职称评价绿色通道,职称评审实行考核认定,各评委会组建单位随时受理,及时办理。

4. 下放评审权限。积极培育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评审能力,科学界定、合理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职称改革工作,具体负责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区)副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在读中职学生的高校负责本校副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条件、管理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组织评审初级、中级职称。对学校开展的自主评审,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实现评审与聘用有效衔接 

1. 坚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竞聘更高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并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要按照不低于省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在省和当地评价标准条件的基础上,制定考核推荐条件和办法。对参加申报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职务层次岗位空缺数额内合理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后,按程序申报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等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 

3. 对此次改革前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在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4.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讲师要从严控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管

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管力度。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注重职称评审委员会能力建设,加强评委会组织管理,注重遴选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确保评审结果权威性。明确职称评审责任,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要按照权限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对其真实性负责;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质量负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对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优化评审服务

全面推行职称信息化评审,提交申报材料、审核、评审、公示等均在网上开展,取得任职资格人员发放电子资格证书。

三、组织实施

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教师切实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各部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及时总结经验,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加强对改革的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意见(略)
          2.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略)

注:查阅或下载附件请登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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