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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政办函〔2021〕145号
时间: 2022-06-17 15:1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5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1〕83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1日


陕西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2.1.2 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1.3 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1.4 现场指挥

2.1.5 专家咨询组

2.1.6 水上应急救助力量

2.2 市、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测预警系统

3.2 预警支撑系统

3.3 预警信息监测与发布

3.3.1 信息来源与监测

3.3.2 预警信息分级标准

3.3.3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3.4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水上遇险报警

4.2 水上遇险信息的分析、核实和报告

4.2.1 信息分析与核实

4.2.2 信息报告

4.3 水上遇险信息的处置

4.4 先期处置

4.5 指挥与协调

4.5.1 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主要任务

4.5.2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的任务

4.5.3 水上救助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4.5.4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4.6 分级响应

4.6.1 应急响应原则

4.7 水上应急通信

4.7.1 通信方式

4.7.2 分级联系方式

4.8 现场医疗救援

4.8.1 医疗救援方式

4.8.2 医疗救援力量的协调指导

4.9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4.10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应急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4.12.1 目的

4.12.2 方式

4.12.3 内容

4.13 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5 恢复与重建措施

5.1 善后处置

5.1.1 伤员的处置

5.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5.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5.2 保险

5.3 搜救效果评估和应急经验总结

5.3.1 搜救行动后评估

5.3.2 总结和改进建议

5.4 新闻发布

5.4.1 新闻发布原则

5.4.2 新闻发布内容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应急准备

6.2 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6.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治安维护

6.8 通信与信息保障

6.8.1 通信管理局

6.8.2 水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

6.8.3 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6.9 科技支撑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 公众信息交流

7.1.2 培训

7.1.3 演练

7.2 检查与监督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特别状态下的水上搜救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信息处理、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预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完善陕西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减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涉及人身安全、船舶污染、水上交通事故、通航能力、紧急物资运输、重要财产安全等方面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而采取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行动。

1.4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分级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Ⅰ级):

(1)主要港口、地区性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2)主要港口、地区性重要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重要干线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条件恶化发生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长江干线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 48 小时以上,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 72 小时以上,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港口、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 30 人以上,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5)重要物资缺乏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国家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

(6)需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多个省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Ⅱ级):

(1)主要港口、地区性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重要港区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2)主要港口、地区性重要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重要干线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条件恶化发生严重堵塞,长江干线航道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24 小时以上、48 小时以下,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 48 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港口、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危及 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5)重要物资缺乏可能严重影响省级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

(6)需要启动省级应急预案,调用多个市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

1.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Ⅲ级):

(1)地区性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其他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2)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重要干线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长江干线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12 小时以上、24 小时以下;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发生断航 24 小时以上、48 小时以下,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港口、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 3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5)需要启动设区市应急预案,调用多个县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

1.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上交通突发事件(Ⅳ级):

(1)其他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

(2)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一般以下社会影响的;

(3)三级以上重要航道和界河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

(4)港口、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 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5)需要启动县级应急预案,调用当地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相关部门分工协作,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等级分级进行组织、指挥和处置。

(2)职责明确、科学规范。明确应急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全省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响应体系。

(3)以人为本、平战结合。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平时预防工作与战时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思想、预防和预案准备,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能力。

1.6 预案体系

(1)省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作为全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制定,经省政府批准,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报交通运输部和省应急厅备案;

(2)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陕西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公布实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陕西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是全省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的领导机构,指导全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陕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负责同志。省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进行调整。

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水上搜救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统一组织、指挥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定启动或终止Ⅱ级应急响应;

(3)研究决定全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4)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1.2 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陕西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作为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执行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制定省级水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省级水上搜救预算;

(3)具体负责省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4)划定设区市水上搜救机构责任区域,并进行业务指导;

(5)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规定,指导组建或指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6)与相邻省份签订地区间水上搜救协议,建立应急合作、联动机制;

(7)承担本省水上搜救应急值班,负责全省水上搜救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8)承担本省水上船舶油污应急和水上船舶保安报警接收及联络工作;

(9)组织本省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和应急演习工作;

(10)组织本省水上搜救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11)建立水上应急信息综合管理体系,接收、汇总、分析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有关重要信息,协调指导设区市水上应急信息系统建设。

2.1.3 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发地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舆论引导,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释疑惑、澄清事实和谣言,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指导配合做好相关舆情信息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协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加大对水上救援应急体系建设的投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应急行动所需无线电频率,保障无线电水上遇险和安全通信秩序。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维护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秩序。

省民政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对符合条件的获救人员给予相关社会救助。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监测工作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污染的意见建议。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发展规划;起草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关政策、办法和工作制度,编制、修订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准备方案和搜救工作资金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水上专业救助队伍、交通运输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水文监测和预报,提供相关水情信息。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保障游客安全。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等任务,提供医疗急救保障。

省应急厅:统筹指导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全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协助重大以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受灾群众安置类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为水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险情报告。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企业为水上应急行动的陆路通信提供保障,根据应急抢险需要,提供现场通信保障。

省气象局:负责为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报告、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以及应急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组织民兵、视情协调驻军部队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陕西省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2.1.4 现场指挥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员的指定以属地为主,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现场指挥员主要职责:

(1)执行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2.1.5 专家咨询组

省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由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高等院校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技术咨询。咨询组成员由省交通运输厅商有关部门推荐和聘任。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1)提供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服务;

(4)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1.6 水上应急救助力量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力量包括水上搜救、消防救助、军队和武警救助等专业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等综合救助力量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社会志愿者等社会救助力量。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服从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2)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时,保持与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员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按照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

(4)参加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组织的应急演练。

2.2 市、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较大、一般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事件涉及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参照省级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地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1 预测预警系统

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体系,综合分析可能引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各成员单位监测机构应当根据事态发生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完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信息互通机制,接收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市、县、区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和船舶报送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

3.2 预警支撑系统

预警支持由公共信息播发和水上安全信息播发等组成,相关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

3.3 预警信息监测与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3.3.1 信息来源与监测

(1)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水利部门:对江河、湖泊、库区的水文变化(如水位、流速)进行监测分析,报告水情信息;

(3)自然资源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对地质灾害进行预报预警,按规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4)有关部门、单位和船舶通报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

3.3.2 预警信息分级标准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②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③ 预报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很大的信息;

④ 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②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③ 预报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大的信息;

④ 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② 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③ 预报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的信息;

④ 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②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③ 预报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的信息。

3.3.3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1)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照预警信息报告格式分别向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气象、水文、地质等预警信息;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对外有关方面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报告格式:

① 预警信息发布标题格式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单位××(类别)××(级别)(××)色预警”;

② 预警信息降级标题格式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单位××时间发布的××(类别)××(级别)(××)色预警”降低为“××(级别)(××)色预警”;

③ 预警信息终止标题格式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单位终止××时间发布的××(类别)××(级别)(××)色预警。”

(3)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 预警时间范围;

② 预警区域或航段;

③ 预警内容;

④ 应对措施和防范建议。

3.4 预警预防行动

(1)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水上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应当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2)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对人员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4 应急响应

4.1 水上遇险报警

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后,遇险人或现场附近目击人应立即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报警,遇险船舶同时向其单位报警。公安、消防和船舶单位接到报警后,应及时通报当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交通运输部门。

为方便遇险船舶和人员报警,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12395”作为不同属一个长途区号的各市、县、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值班专用守听电话。同属一个长途区号的各市、县、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值班电话号码由当地政府公布,并报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公安报警电话:110。

消防报警电话:119。

其他遇险信息来源包括:

(1)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2)目击者或知情者;

(3)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4)其他组织或机构。

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国籍、呼号、联系方式、救助请求等。

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损伤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浪高等。

使用的接、报警设备应按照规定做好相关的接、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4.2 水上遇险信息的分析、核实和报告

4.2.1 信息分析与核实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过以下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6)其他途径。

4.2.2 信息报告

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及本级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1)市、县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任何级别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县(市、区)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设区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当市、县、区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Ⅱ级(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向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除特别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Ⅰ级),可直接向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Ⅰ级),可直接向交通运输部直至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后,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政府报告,对III级(较大)以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交通运输部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对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领导作出的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落实情况要及时反馈上报。

4.3 水上遇险信息的处置

(1)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后,按照规定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2)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接警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直接向事发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3)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接接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报告,要立即通知事发地设区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

(4)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涉及水上安保事件,按水上安保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4.4 先期处置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初接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直到应急响应工作已明确交给责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上一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为止。

4.5 指挥与协调

在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由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4.5.1 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主要任务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紧急救援,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省属单位与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调动事发地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根据事故救助现场的需要,实行水上和陆上交通管制;

(6)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8)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要向实施水上救助的力量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并告知以下事项: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援、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情况;

(4)通信联络要求;

(5)实施救援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情况报告;

(6)其他为及时准确救援所需信息。

4.5.2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的任务

(1)专业救助力量要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要提前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要按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允许,应尽快提供险情现场图像等有关信息。

4.5.3 水上救助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水上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搜救力量,未经指挥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救助值班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2)参加救助的军队救助力量,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4.5.4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

(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支持保障。

4.6 分级响应

4.6.1 应急响应原则

(1)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最低一级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3)发生一般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级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进行Ⅳ级响应,事发地水上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的,请求上一级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4)发生较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事发地设区市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进行Ⅲ级响应,事发地水上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的,请求上一级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5)发生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报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前期处置情况并提出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研判后,由总指挥启动应急响应。响应启动后,应根据本预案规定,迅速下达处置指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6)发生特别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报告,交通运输部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XX事件I级响应,同时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省、市、县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

(7)上一级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对下一级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8)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设区市应急指挥机构对其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全面负责的责任,亦不影响各设区市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4.7 水上应急通信

4.7.1 通信方式

水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水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水上通信,包括VHF(无线电频段)等;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等;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4.7.2 分级联系方式

(1)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的省政府、省军区、驻陕部队、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大中型航运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急值班部门或人员的联系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发《陕西省水上应急通信联系表》,以备应急响应时使用。

(2)各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当地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发本地区《水上应急通信联系表》,作为本责任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4.8 现场医疗救援

4.8.1 医疗救援方式

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现场医疗救援任务,共同协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水上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

(3)根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为接收伤病人员开展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4.8.2 医疗救援力量的协调指导

(1)现场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2)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各市、县、区应急指挥部的医疗救援进行指导。应各市、县、区应急指挥部的请求,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协调指定的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支援。必要时,可通过省卫生健康委协调指派医疗机构实施现场医疗救援行动。

4.9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交通运输主管机构协调指导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

(2)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出现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应急指挥机构可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4.10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应急指挥机构要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水上应急指挥机构应通报当地人民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积极配合做好安置工作。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应急指挥机构在必要时,可就近调用船舶参与施救工作,争取“第一时间”抢救遇险人员生命;

(2)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3)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4)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4.12 应急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4.12.1 目的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4.12.2 方式

由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4.12.3 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4.13 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指挥部,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由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提出,或者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决定。应急状态解除后,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恢复到应急准备状态。水上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见附件9.2。

5 恢复与重建措施

5.1 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救助或补偿,并提供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5.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获救人员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获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

5.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

5.2 保险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中型航运企业作为应急救助力量的船舶和人员应办理保险;驻陕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5.3 搜救效果评估和应急经验总结

5.3.1 搜救行动后评估

(1)水上搜救行动结束后,各级水上搜救机构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组成搜救行动后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① 案例社会影响重大;

② 案例具有代表性;

③ 案例相关经验可推广借鉴;

④ 可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和改进工作;

⑤ 上级搜救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2)搜救行动后评估应围绕本预案的规定,对水上搜救行动的预警预防、险情的分析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相关环节进行客观总结分析与评价,评估内容应做到客观公正,尽量使用中性化词语,对于涉及搜救行动相关情况做出判定的部分,应尽量提供数据支持。

(3)各市、县、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一般、较大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搜救行动后评估总结报告报上一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重大以上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搜救行动评估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

5.3.2 总结和改进建议

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总结评估,向省政府作出总结报告。

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专家对重大以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按规定程序报交通运输部。

5.4 新闻发布

5.4.1 新闻发布原则

(1)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特别重大、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其他任何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水上救助行动的信息。

(3)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省级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5.4.2 新闻发布内容

(1)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设施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应急准备

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和本预案要求切实做好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必要时协调本行业国家救援队伍、省外救援队伍及相关联动应急救援队伍,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的需要,制定市、县、区水上搜救机构、水上专业救助队伍发展规划,加大对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方面人才的培养、设备的配置和技术的研发;辨识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应急避险水域,落实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机构应调查了解各自行政区域水域情况,结合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将结果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6.2 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6.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按照省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力量及体系,依托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设立省水上搜救机构。

(1)各设区市按照当地应急救援力量及体系实际情况,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设立水上搜救机构,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

(2)各市、县、区水上搜救机构应建立水上交通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包括可参与水上交通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并报省水上搜救机构备案。

(3)省水上搜救机构应按照水上搜救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各市、县、区水上搜救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应急救援船舶及设备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现场救援和抢险设施、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者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等,并报省水上搜救机构备案。

(4)各水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状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情况,每年年初报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5)各水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先进、高效、适应性强的搜救船舶、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等,制定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确保能随时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

(6)各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水上渡运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其在应对渡运安全事故中应急救援作用。

6.3 资金保障

(1)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2)各级财政、交通运输及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4 物资保障

(1)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拟订和实施水上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等应急物资保障计划,以满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2)逐步引进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提高应急工作科技含量。

6.5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6.6 交通运输保障

(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2)省水上搜救机构及各市、县、区水上搜救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各市、县、区水上搜救机构应与本地区的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保障机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调用运输企业和社会的车辆、船舶参加紧急运输。在救助抢险过程中紧急调用车辆、船艇、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的码头、泊位及其他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与配合。

6.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6.8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6.8.1 通信管理局

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水上应急的公共通信畅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根据应急抢险的需要,协调电信运营商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8.2 水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

优先安排、指配水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提供水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

6.8.3 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要按本预案4.7.2建立应急通信联络网络,并按4.7.1所述应急联络方式配备能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有关部门要提供保障,保证水上搜救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6.9 科技支撑

建立汉江VHF安全通信及视频监控(CCTV)系统,开展船舶、航道等常规数据的监测,向船舶提供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运输组织服务。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能力。

(1)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应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部门应当在中小学生中,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教育;

(3)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7.1.2 培训

(1)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水上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应急指挥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应取得应急指挥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

(3)被指定的水上救援力量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1.3 演练

各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制定水上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报告应包括演练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背景信息、演练方案和演练情景、参与演练的应急组织、演练目标和演练的范围、演练过程等基本内容。演练的评价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2 检查与监督

省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各市、县、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由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县、区人民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支持、配合、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市、县、区人民政府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3)专业搜救力量制定的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报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同时接受各市、县、区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

(4)各级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预案的评审工作,并视情作出相应的修订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部门组成。

7.4 责任与奖惩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公民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特别状态下的水上搜救

(1)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搜救工作进入紧急状态时,遵照政府的决定,采取非常措施。

(2)在大堤决口,水库漫顶、溃口造成大量人员遇险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相关预案,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部门做好水上遇险群众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3)在水上出现罕见极端天气造成大量船舶和人员被困水(冰)上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相关预案,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水(冰)上遇险人员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4)在行政区域水域发生山体崩坍、山体滑坡、地震等严重地质灾害造成大量船舶及人员遇险时,启动相关预案。

(5)在客船上发生疫情时,需要紧急控制和救治,启动相关预案,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紧急处置工作。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略)
          2. 水上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略)

注:查阅或下载附件请登录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anx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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